電影gc數位差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郭介恆所指導 王姿婷的 視聽產品/服務貿易管制之研究—以電影業為中心 (2006),提出電影gc數位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例外、自由貿易協定、規範衝突、文化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影gc數位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視聽產品/服務貿易管制之研究—以電影業為中心

為了解決電影gc數位差別的問題,作者王姿婷 這樣論述:

台灣電影於本國市場之地位,自西元九零年代起持續衰退,映演市場上充斥外片,壓縮本國電影之生存空間,甚至於西元2000年以後,出現本國電影年產量只有個位數之窘境。然而電影乃為傳達思想觀念之傳播形式,對於一國之文化表達與文化認同甚具重要性,是否適宜放任自由貿易與市場經濟之運作,即有疑問。面對外國產品之強烈競爭壓力,我國是否亦以採行電影產品/服務之貿易管制為當?惟國家採取電影產品/服務貿易管制之措施,於內國法上可能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財產權、資訊接收自由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並且就特定產業之扶植亦將碰觸平等原則之問題;而於國際法方面,貿易管制措施可能牴觸多邊自由貿易協定。本文即嘗試從貿易管制之角度切入

電影產品/服務之管制,檢驗各種不同之貿易管制措施於內國法與國際法上之合憲(法)性。 第二章先釐清視聽產品/服務之內涵與特性,其於經濟上之特性為何,又何謂其文化上之意義。蓋視聽產品/服務除了具經濟上之商品價值外,更因其具有傳達意識之內容,亦蘊含文化價值與意義;而文化上特性是否足以使之於貿易規範上,受不同之對待。 第三章釐清國際規範上如何處理文化與貿易自由化之衝突,以為國家採取貿易管制措施之衡量對象。蓋國際貿易頻繁後,各國具文化價值之物品或服務、甚至具文化價值之生活型態、飲食習慣,皆受外來文化之衝擊。國際規範包括多邊貿易協定、雙邊貿易協定、區域貿易協定等,是如何於貿易領域內處理文化議題,而處理

文化議題之國際協定例如聯合國文化多樣性公約,又是如何處理貿易議題。 第四章在有助於本國電影產業發展之管制措施為前提,以各種不同之電影貿易管制措施為經,憲政國家基本權保障義務與國際規範上之國家義務為緯,衡量各該管制是否牴觸基本權利保障規定,以及是否與國際規範發生衝突。 第五章我國對於電影產業之管制措施為何,是否違反國家之基本權保障義務、以及國際條約之義務;並試圖於合法空間內,提出適當之管制建議。 第六章則為本文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