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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行政法:條文╳體系╳概念 2020高普考‧司法特考(保成)(二版) 和呂錦峯、謝持恆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案例(15 )網路上不得違法收集利用個人資料 - 教育部也說明:(六)違反本法規定者,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永然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李孝禹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2021),提出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應秘密、公共利益、洩漏、警察洩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紀振清所指導 李佳興的 道路監視器設置之合憲性與相關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監視器、犯罪學、人性尊嚴、隱私權、資訊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務機關蒐集、處理資料第15條楊智傑- 違反個資法賠償則補充:... 個人、非個人及行業等全部違反個資法賠償金額個人從500元到2萬元,單事件賠償金額上限二億元8. 12. 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條文╳體系╳概念 2020高普考‧司法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各類考試的行政法考生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增刪部分名詞   依照最新修法更新 本書特色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民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

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的問題,作者李孝禹 這樣論述:

警察本身工作性質或職務關係,具備各種查詢資料管道權限,掌有較多應秘密之資訊來源,例如個人、車籍或犯罪前科等資料,顯示警察人員的動靜俱與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因其握有豐沛資訊,相對的也容易發生洩密之疑慮,合法與違法往往一線之隔,是以研究本罪對於警察實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的研究範圍係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為主軸,透過國內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探討警察實務工作涉及洩密罪之問題。論文先介紹保密之歷史與起源、秘密之概念與意義,繼而闡釋本罪之不法要件,至於本罪主體「公務員」嘗試以「法條規範目的」界定之。本罪之保護客體是國防以外之秘密,因此保護法益為「公共利益」,本罪核心要件要素「應秘

密」則將透過法益保護說明之。接著整理國內警察洩密之實務案例與判決,同時進行評析,藉由學說檢視實務見解是否妥適,提出本文立場與建議,最後總結本文研究結果,以供警察與司法實務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為了解決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的問題,作者呂錦峯、謝持恆 這樣論述:

全民個資保衛時代來臨!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101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有別其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擴充了其保護範圍,不再限於電腦個人資料,適用對象也不僅止於原本的公務機關及八大行業的非公務機關;對於過去為人詬病的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損害賠償機制之設計,亦有了大幅度的變革。針對想一探自身權益何在的民眾、組織內亟思推動個資安全保護措施卻不知從何入手的經理人、個資顧問、企業輔導專家……,眼前這本兼具法律解析與實務操作的最新教戰守則,將是您的不二之選! 作者簡介 呂錦峯   國立中興(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   經歷:台北市警局法律顧問、青

年發展基金會法律服務團團長、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法律顧問、中華青年法律服務協會副理事長、保成文教補習班講師、內湖、中山社區大學講師、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   現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886-2-2562-7700  e-mail:[email protected] 謝持恆   現任:個資顧問、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監事、資安人雜誌編輯顧問   曾任:永豐金控資訊安全主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

所副理、淡江大學講師、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資安小組委員   專業認證:BS 10012 LA國際個資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CISA國際電腦稽核師、CISM國際資訊安全經理人、CGEIT國際企業資訊治理師、CRISC國際資訊風險控制師認證、ISO 20000 Consultant資訊服務顧問師、ISO 27001 LA國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ISO 20000 LA資訊服務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

道路監視器設置之合憲性與相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的問題,作者李佳興 這樣論述:

進入21世紀後,個人資料保護備受重視,過去基於治安或公益所為之資料蒐集、儲存、利用、傳遞等公權力作為,均應受到民主法治國家權利保障標準的檢視,甚至已有「資訊權」入憲的呼聲。而個人資料涉及隱私、人格發展、資料自決權保護,乃至於人性尊嚴維護,為憲法保護之基本權利,應予重視,更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所揭示強調。不論是在國家體制下、企業界、或是日常生活中,社會網絡無時無刻受到強大資訊力量所影響,「潛伏、看不見的雙眼」悄悄地滲入了社會每一層面,引發的效應不只是社會安全的轉機,也包括社會控制的危機,舉凡閉路監視器的監控、SNG的現場播送、電腦資料庫的建立、網路監控系統的設定、甚或最近流行的手機數位

相機/攝影機等設備,都使得人們在擁有較便利生活的同時,隱私權不知不覺的受到侵犯而流失。 維護治安固然是重要政府目的,但並不能不擇手段,本文首先指出監視器並非破案的萬靈丹,也非如傳說中有如此神奇維護治安的功效,且此一手段是否侵害較小的手段,也不無疑問?最後本文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政府架設監視器,卻未做任何相關規範與配套措施,使得監視器對於人民的隱私權造成嚴重的侵害,實在難以通過合憲性的審查。因此,政府在大力推動設置監視器政策時,所必備的重要任務,應是避免個人情報遭到濫用、加強保護民眾隱私、保障其人格發展的自由、並進而確保人性尊嚴。監視器之設置,其本身具有強烈之社會性格,因此本文從科際整合

觀點,探討設置監視器之犯罪學理論基礎所涉及之憲法與行政法問題,並比較分析主要國家設置監視器之相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