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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弘毅,張增平,陳文敏,李雪菁寫的 香港法概論(第三版) 和馬森的 中華現代文學大系(貳)小說卷(二)導讀新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聯 和九歌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黃姵心的 台灣、中國與澳洲之外國裁判承認與執行 (2018),提出因為有 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台灣、中國、澳洲、互惠、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自動承認、國際管轄權、普通法系、自然正義原則、義務說、禮讓說、既得權說、一帶一路、成文法、雙邊條約、互惠待遇、程序正義、公序良俗、自動承認、登記承認制、私法契約說、視同法律說、終局判決、決定性判決、重新審理制、法院宣告制、兩岸條例、民事訴訟法402條、香港安排、澳門安排、雙邊條約、國際條約、澳洲判決、確定判決、涉外判決、普通法、英美法系、金錢判決、財產案件、實體裁判、詐欺、公共政策、登記、國際裁判管轄權、直接的國際裁判管轄權、間接的國際裁判管轄權、互惠待遇、互惠原則、互惠先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囚徒困境、博弈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香港法概論(第三版)

為了解決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的問題,作者陳弘毅,張增平,陳文敏,李雪菁 這樣論述:

  本書由多位香港本地法學教師和律師協力編寫而成,特點是用詞規範、論據充足、觀點清晰、案例典型、闡釋透徹、深入淺出。   本書內容共分十八章,全面地介紹整個香港法律體系,範圍包括法律制度、訴訟法、證據法、憲法性法律、行政法、刑法、合約法、民事侵權法、房地產法、房地產轉讓及租務法、信託法、繼承法、家事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商業組織法、僱傭法、稅務法,乃至涉及內地的民商法律事務。作者結合典型案例作準確扼要的闡釋,當有助讀者增進有關的法律知識。   本書自1999年問世以來,連番再版,廣獲肯定和好評。茲因應香港法律發展的新情況,又在內容上作了大幅度修訂,並新增了〈商法〉、〈稅

務法〉和〈涉及內地的民商法律事務〉三章。書末附錄〈關鍵詞(英漢對照)〉及〈與香港法律和法制有關的網站一覽〉,方便讀者參考及延伸閱讀。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中華現代文學大系(貳)小說卷(二)導讀新版

為了解決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的問題,作者馬森 這樣論述:

精選15年來、二十世紀末到二十一世紀初代表性小說!   大系小說卷中選收1989~2003年間66位台灣小說家的作品,加上周芬伶逐篇導讀文能領略小說之美,體會讀小說的樂趣。篇篇耐讀、該讀。   小說卷(二)收錄26位小說家:   鄭清文、馬  森、白先勇、郭松棻、陳若曦、黃春明、沙  究、李  渝、裴在美、  李永平、李  黎、袁瓊瓊、張  復、舞  鶴、宋澤萊、黃克全、彭小妍、夏曼.藍波安  林文義、李  潼、蘇偉貞、吳錦發、郭  箏、林宜澐、王幼華、阮慶岳 本書特色   ★中華現代文學大系(貳)收錄等二十位小說界極具帶代表性的作家及其作品。   ★特增收作家周芬伶撰寫導讀,引領讀者在閱

讀散文作品之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主編簡介 馬森   為當代小說家、劇作家、文學評論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士語文碩士,一九六一年赴法研究戲劇、電影,並入巴黎大學博士班研究文學,後獲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學位。在法國創辦《歐洲雜誌》,先後執教於法國、墨西哥、加拿大、英國倫敦大學、香港等地大學,足跡遍世界四十餘國。返國後,先後執教於臺灣師範大學、成功大學、南華大學等校,一度兼任《聯合文學》總編輯,現已退休。著有小說《夜遊》、《府城的故事》、寓言《北京的故事》、文論《東西看》、散文《墨西哥憶往》等數十種。 導讀者簡介 周芬伶   台灣屏東縣人。政大中文系、東海中文研究所畢業,現任東海中文系副教授。

跨足多種藝術創作形式,散文集有《絕美》、《紫蓮之歌》、《青春一條街》……等八本;小說有《妹妹向左轉》、《世界是薔薇的》等兩種;少年小說《藍裙子上的星星》、《小華麗在華麗小鎮》等三種,曾被改拍為電視連續劇。作品被選入國中、高中國文課本及多種選集。

台灣、中國與澳洲之外國裁判承認與執行

為了解決香港離婚財產追溯期的問題,作者黃姵心 這樣論述:

國家間判決承認與執⾏可以追溯到羅⾺時代,隨著國際私法的產⽣與各國民商往來⽽繼續持續發展。在現代社會,由於不同的法律⽂化、歷史背景乃⾄不同的實體規則、管轄權原則以及救濟制度,各國特別是不同法系的國家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態度、採取的程序都⼤相徑庭。發展至今,各國皆已建立起承認與執行外國裁判的ㄧ般法律規範,各個國家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承認外國判決時所依據的即是所謂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條件。通常情況下, 這些條件包括互惠關係、國際裁判管轄權、不違反公共秩序價值的遵守、不存在無矛盾判決、以及符合程序正義等。對此些條件言,立法上有「積極條件」 (承認前提條件)和「消極條件」(承認阻礙條件)兩種不同的立

法模式,就內容上各國大同小異。此些條件亦為國與國之間相互承認與執行判決的最大公約數。本文由此最大公約數,即作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出發,以作者工作上所歷經橫跨台灣、中國與澳洲三法域之貿易爭端為研究探討之基礎架構,考察台灣、中國與澳洲三個國家之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法律制度;同時也細究台灣對中國的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法規,與中國對台、港、澳三地之裁判承認與執行其規範樣貌又是如何。一外國判決分別至台灣、中國與澳洲要求承認與執行,需分別面臨該國法制上哪些要件上的滿足使得獲得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與申請程序,又倘外國判決被拒絕承認與執行其拒絕理由在此三國家又是為何。本文探討範圍為可以貨幣支付的金錢判決,即是財產案件

,但不包括婚姻與家庭事件相關的判決、與繼承相關判決、與破產相關的判決、與公司清算相關的判決、對未成年人監護相關的判決、與精神健康、行為能力相關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