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的前三大股東是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牛股偵探| 近10交易日漲24%,AT&T三季報迎來反轉?也說明:過去五年,對於AT&T的股東來説,是失敗的五年,公司一直被詬病管理不善與揹負着鉅額債務。股價的表現也説明瞭一切問題,嚴重落後於三大指數,五年股價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心悌所指導 林世羽的 以不法行為取得消息之內線交易責任 (2020),提出at&t的前三大股東是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以不法行為取得消息、外部人交易、資訊財產權理論、詐欺投資人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郭土木所指導 楊茵茵的 企業併購與內線交易禁止規範之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企業併購、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投資人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at&t的前三大股東是誰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文看懂AT&T、Verizon 等美國四大電信商則補充:軟銀集團是Sprint 的大股東。 目前,T-Mobile、Sprint、德國電信以及軟銀集團等均未就此傳聞評論。 我們先來瞭解一下美國四大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 AT&T.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t&t的前三大股東是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不法行為取得消息之內線交易責任

為了解決at&t的前三大股東是誰的問題,作者林世羽 這樣論述:

在證券市場中,交易如同進行一場博弈,擅於洞燭機先者,往往能夠掌握勝機。足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重大消息,通常係投資人賴以判斷買賣時機的決策依據,故先於他人知悉重大非公開消息,便能有獲利的空間。由此可見,事先掌握資訊之於獲利深具重要性,此亦即法律有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內線消息交易之原因。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公司內不為外人道的重大非公開消息,遂成外部有心人士鎖定的目標。近年來,美國發生數起駭客竊取公司機密資訊進行內線交易的案件,不法獲利甚鉅,儼然係內線交易新型態的犯罪手法。然而,回顧我國內線交易法制,將所欲規範之行為主體逐一列舉,卻獨漏此種以不法行為取得消息之人,對

於市場秩序之維護力有未逮。因此,是否應將不法取得消息之人納入我國證交法禁止其內線交易,即為本文探討的重點。 本文首先概述美國和歐盟內線交易法制的起源,並縱觀兩者就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與我國法制加以比較分析。又我國法制雖師承自美國,但不法取得消息之人,並非美國實務創設信賴關係理論、消息傳遞理論和私取理論所涵蓋之內部人,亦未列為我國證交法禁止內線交易之行為主體,於現行法下應屬外部人,故本文由外部人交易之角度切入,探討「外部人若知悉內部消息所為之交易是否應予管制」之問題。進而,再審視不法取得消息之人在美國、歐盟及我國法制下之規範情形及面臨的問題,反思我國內線交易法制是否有修改之必要

。 衡諸國內實務判決,多秉持「偶然聽聞消息之人應以內線交易論處」的立場;此外,不法取得消息之人無須負擔內線交易責任,於我國現行法制下亦產生諸多疑義。基此,本文淺見認為,參酌歐盟立法例,修法將不法取得消息之人增訂為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主體,應係解決問題較為實際有效之作法。惟於尚未修法以前,宜取道仿自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tion 10(b)和Rule 10b-5而立法之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輔以資訊財產權理論和詐欺投資人理論為基礎,作為對不法取得消息之人課以內線交易責任的折衷方案。

企業併購與內線交易禁止規範之探討

為了解決at&t的前三大股東是誰的問題,作者楊茵茵 這樣論述:

內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我國慣稱內線交易)應是公司法,證券法領域最為常見之議題,美國聯邦證券法反詐欺之基本信念係為知悉重大,未公開消息之特定人,應揭露該消息,否則戒絕交易,由於內線交易行為,有悖公開之原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之公平性,多數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禁止,而我國證券交易第157條之1亦規範禁止內線交易,並處以民刑事責任,其目的也是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防止內部人利用其對資訊取得之優勢,藉以買賣股票獲取不法利益,此資訊上的落差造成證券市場一般大眾不可預期之風險。近年來企業併購活動熱絡,企業併購為重大營運決策事項,對參與併購之公司具有重大影響,企業併購本對於企業之轉型、組織再

造具有正面效益,企業透過併購方式以追求綜效,在我國蔚為風行,併購消息經公開後,參與併購公司之股價往往應聲上漲,因此企業藉由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之商業行為來調整其組織與經濟結構,對投資者之投資決定有重大影響。由於在企業併購案正式宣布、開始進行以前,即已經有不少內外部參與人員及相關人員如律師、會計師或投資銀行等專業顧問知悉了併購消息,如果這些人在併購案尚未宣佈前就買進被收購公司股票,並於宣佈後賣出,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往往存在高度溢價,便可能會獲取暴利,也因此近來不僅在國內多家知名企業爆發因併購案而導致內線交易的情況,先進國家內線交易出現的頻率也不低,特別是在企業併購活動的期間。若於企業併購過程中

伴隨內線交易的發生,破壞投資人對於市場上的信任,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實有加強相關規範之必要,惟企業併購之醞釀、磋商、評估、談判協商、實地查核、契約簽訂及討論決議程序等過程,因係為參與併購公司之重大營運決策事項,所以必須經過審慎且客觀之評估,通常歷時冗長且複雜,其中也充滿不確定性未必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結果,導致併購案內線交易之案例具有多元性,其消息重大性判斷較一般內線交易案件而言,難度較高且時常個案判斷,正因內線交易事涉刑責,在罪刑法定主意原則下,如何有效的防治及界定涉及內線交易構成要件為重要課題,若構成要件明確度不夠,則會造成在併購過程中,無法確定何時從事股票買賣行為,才不致觸法,無以遵循,所謂「

消息明確」應如何解釋認定?頗有爭議,爰此,本文係探究於該等案件中,「實際知悉」、「重大消息成立時間」、「主觀犯意」等爭點認定探討及研析,並予以歸納、評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