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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proprietor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莊錦秀所指導 郭潮學的 承攬契約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協力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proprietor中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proprietor - WordReference.com 英汉词典則補充:主要翻译. 英语, 中文. proprietor nnoun: Refers to person, place, thing, quality, etc. (business owner), 业主 yè zhǔ. 老板 yè zhǔ,lǎo bǎn.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roprietor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proprietor中文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

承攬契約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探討

為了解決proprietor中文的問題,作者郭潮學 這樣論述:

投資公共工程往往是政府發展國內經濟不可或缺的項目,且佔政府採購預算很大的比例,公共工程規模相較於民間工程,無論是規模、金額或是履約期限甚為龐大、耗時,因此承攬公共工程除須投入大量的人力與金錢,工程進行期間隱含各項風險,由工程技術層面及法律層面衍生出的問題更是複雜,對於階段完成之工作,如何可以取得承攬報酬,是為維繫承攬人履約、工程持續進行所不可或缺的要因。工程契約在國內民法學界及司法實務通說見解,屬一般的承攬契約,在履約期間雙方常有爭議發生,基於契約之誠信原則下,對於可歸責於一方之損害形成時,定作人或承攬人可主張之損害賠償權益,依民法總則、債編契約法相關規定及雙方所締結契約內條款來探討定作人協

力義務及違反契約之法律效力。國內公共工程處理爭議事件方式除雙方協商或透過第三方調解外,最終則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紛爭,本文研究重點將以有效、經濟與快速優點之「仲裁」途徑處理契約爭議方式為研究核心範圍,從而,將經常發生之各種爭議態樣作一整理,本文將以國內仲裁實務案例探討如何有效處理工程爭議。綜上所述,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分析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問題相關法律見解,實務工作與損害構成要件與可歸責事由及如何建立請求權基礎為導向,期能提供工程實務工作與合約管理上契約條文漏洞之填補,並透過仲裁程序實務判例分析期能尋求較佳之救濟管道,提供工程合約管理人員參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