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非自願離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不適任資遣員工如何處理?-中華人事主管協會也說明:是否可因員工表現不好,不適任而調將降其薪資. 3.若員工不適合可否不經績效輔導就給予資遣費請他離職. 4.可否在離職證明單上填寫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工作不適任.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不適任非自願離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仁淼所指導 陳翠蓮的 公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機制之法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公立國中、超額教師、後進先出、積分制、介聘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適任非自願離職的解答。

最後網站試用期間如何不合適能拿到非自願離職名單嗎? - 1111人力銀行則補充:老闆覺得不適任要資遣勞工,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原因有下列5種:. 1.歇業或轉讓時: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或是因為疫情衝擊、餐廳經營不善倒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適任非自願離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不適任非自願離職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公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機制之法律研究

為了解決不適任非自願離職的問題,作者陳翠蓮 這樣論述:

少子女化、1994年師資培育多元化與年金改革政策後,教師供需失衡衝擊教育現場,衍生教師面臨超額介聘與資遣議題;國中教育階段為分科教學,教師員額失衡更為棘手。落實《憲法》與《教育基本法》中教育行政分權化的精神,劃分中央與地方之教育事項,超額教師介聘規範由各地方政府訂定之,其法位階多屬行政規則。探討臺中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超額介聘規範機制,嗣經分析其爭議亦為各地方政府辦理超額介聘問題之縮影,實務上主要以「積分制」、「後進先出」(年資)為提列依據,「特殊身分保障」之兼任行政豁免列入超額介聘名單,多有闕漏有失公允;各地方政府超額介聘規範授權之內容與範圍不明確,致學校端繁衍複製規範,擴大解釋,提列

超額教師標準分歧,非自願超額教師被動性強制介聘,處理程序未盡妥適,此乃攸關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之侵害應避免擅斷。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公立學校教師同一般人民,因學校具體措施對於教師名譽、升遷調動及其日後介聘等,於其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遭受侵害時,不限於身分改變事項、不區分基本關係或內部管理措施,須給予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機會,得依行政訴訟法選擇訴訟類型提起救濟,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與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釋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