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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江玉林所指導 林亮光的 藥師法執業處所管制之探討 (2014),提出中國醫藥大學指考分數11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藥師、711號解釋、執業處所、臨床藥師、藥事人力、親自執業、醫事人員、職業自由、公益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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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醫藥大學指考分數11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藥師法執業處所管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中國醫藥大學指考分數110的問題,作者林亮光 這樣論述:

民國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711號解釋公布,宣告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有關藥師執業處所限制,在憲法法庭審議期間,即有正、反意見團體立論紛呈。專業醫事人員團體例如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學界如台灣藥學會、台灣臨床藥學會,各自表述見解與立場。令人好奇的是,明明是藥師執業處所限制,為何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要參與,表示意見?解除執業的限制通常是受專業團體的歡迎,但是在本案中卻是完全相反的態勢。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結合台灣藥學會與台灣臨床藥學會發表強烈聲明,堅決反對解除藥師執業處所限制。學者的問卷統計,卻

反應出藥師次級團體或個人的意見,又與公會、全聯會、學會相左,究竟事實是如何?我國醫藥發展,百年來只能用混亂一詞形容。以近百年來,由帝制轉變為民主、外國勢力干涉、中西醫之調合、醫藥法規不完整、藥學教育未能及早發展等各種原因,造成我國藥政管理直到近年才稱得上勉與國際水準接軌。這種現實上的困難,是單純由法律面向探討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時所欠缺的,也是無法完整表現本法修法的困難與未來應修正的方向。本文著眼於藥師執業處所限制之歷史因素、台灣目前藥事人力之品質與供需,參考日德加等外國現況及美國法,對修法後仍保有之限制與管制是否合憲為探討重點。作者身為執業藥師超過24年,且擁有製藥工廠、醫院及西藥販賣業管理經歷

,將由實務面、管理面、行政管制面到法制面,逐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