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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板橋都市計畫也說明:核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案,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 發佈日期: 2019-12-02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陳志宏所指導 楊家榕的 臺灣現代都市計劃史之歷史研究—以聯合國顧問Alfred Schinz之規劃思想與實踐為例 (2020),提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計劃史、Alfred Schinz、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都市建設及住宅計劃小組、歷史研究、高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吳慧文的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建構—從司法院釋字第742號出發 (2018),提出因為有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定期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法規命令之救濟、司法院釋字第742號的重點而找出了 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解答。

最後網站都市計畫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 四、鎮及鄉街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開發實務作業手冊(2022年增修七版) 都更、簡易都更【一本專為土地開發從業人員所寫的專業工具書】

為了解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問題,作者王英欽 這樣論述:

  土地開發是建設公司的首要工作,其中尤以購地階段的篩選、調查、產品定位、規劃配置、投資評估與土地簽約等的土地開發核心作業,更是決定購地成本與案場去化的關鍵。     筆者將其從事土地開發卅年的工作心得整理成籍,提供我輩土開人參考,期望能成為得力的助手。同時作為以建設公司為主要業務的建築師、代書事務所、房屋銷售從業人員的專業工具書。     本書共計九講,每講以本文扼要陳述,再以附註詳加說明。且彙整上網途徑,讓讀者善加利用網路資源。並以查核表、附件輔助相關作業。最後提供大樓、透天實例詳加說明。全書重點整理如下:     ● 本文九講:土開概論(1st)、四大(現地、地政、市調、法規)調查(

2nd~5th)、開發構想與規劃配置、毛利評估(6th~8th)與土地簽約作業(9th)。     ● 附註:針對各講作業細節以附註(共124條)詳加說明解讀。     ● 附表:相關作業內容整理成表(共22附表),以方便快速核對套用。     ● 附件:31項附件為各講內容輔助說明。      ● 上網要徑:作業涉及的法規與網路服務,整理成網址與上網查詢要徑表,以方便使用者自行上網查詢核對,並配合法規變動迅速更替調整。     ● 查核表:針對簽約作業提供check list,以免遺漏。     ● 案例:大樓、透天各一案例,除配置圖外,且彙整其規劃面積、銷售面積與評估效益表為單一作業表(透

天還加入售價擬議表),說明「最大可建面積」及「投資效益評估」,供我輩土開人、規劃者參考,以提高工作效益與作業精確度。

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10427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管碧玲認為本修正案放寬古蹟容積跨區轉移,不僅將抑制古蹟所在地區的更新發展機會,也將造成資本力量介入古蹟審查,破壞文資審查的專業與超然。管碧玲認為,五都改制後,五都整併後都市計劃的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等,都還未配合辦理,此刻不宜修法開放古蹟容積跨區域轉移。

臺灣現代都市計劃史之歷史研究—以聯合國顧問Alfred Schinz之規劃思想與實踐為例

為了解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問題,作者楊家榕 這樣論述:

回顧臺灣現代都市計劃歷程,1966年聯合國專家顧問來臺協助建置現代規劃體制,提出經濟成長輔以都市化的發展策略,建立了我國自1970年代起的都市計劃基本範型。德籍顧問Alfred Schinz在其中先後任一般研究顧問、都市規劃專家等職,並在「工業為城市發展基礎」的主張下,提出一套結合發展機制與空間形態的規劃思想,與我國經濟建設及實質發展目標相互契合,廣泛實踐在其主責擬定之都市與區域計畫中。最後,甚至據以修訂環境整體規劃法令制度,切合本土發展之需。規劃實踐係源自於規劃思想的建構與修正,且具有相互辯證的循環關係。本研究奠基在歷史研究追本溯源以鑑往知來的精神,還原Schinz的專業知識形塑脈絡與規劃

思想內涵,檢視其在臺規劃實踐及其與規劃思想的修正關聯,探究兩其對我國現代都市計劃之貢獻與影響。研究結果發現,Schinz的規劃思想除了源於家庭成長背景的啟發之外,尚建構自兩個重要時期,並分別建立了機制上與形態上的都市規劃基本原則。其一為師承有機建築代表人物Hans Scharoun期間的「半獨立作業時期」(1947-1956),在德國柏林Charlottenburg-Nord住宅聚落規劃中,以「最小居住單元」作為現代都市計畫的基本規劃原則;另一為源於德國沃爾夫斯堡(Wolfsburg)工作實務經歷的「獨立作業時期」(1956-1967),係以「簇群式空間發模式」作為最小居住單元的空間結構配置原

則。在臺灣任職期間(1967-1974),Schinz引用並調整前期所建構的規劃思想為適合臺灣社會、民情及一般都市發展的模式。首先,在高雄臺南區域計畫(1969)中,Schinz以「都會區發展」為觀點,提出中心城市連同衛星城市與新社區之軸帶發展,並透過跨域治理的必要性,促成《區域計畫法》於1974年獨立頒訂。接著,進一步引用並調整「最小居住單元」及「簇群式空間發展模式」的基本概念,在高雄市綱要計畫(1971)中,以「聯合里鄰單元」作為全市都市設計及土地規劃的最小單位,納入1973年修訂之《都市計畫法》。最後,藉由高雄市灣子內與凹子底等地區細部計畫(1977),落實二階層性土地使用管制(綱要計畫

(或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對都市風貌與實質環境的管制,成為後續新訂都市計畫的範型。Schinz的規劃思想與實踐在臺灣都市計劃初入現代化進程中,提供往後研議都市及區域計畫之基礎與工業城市規劃之準繩,奠定了以都市建設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本研究亦藉此增進對規劃範型之理解、確定本土適用之標準,凸顯規劃史研究有助於重新省思規劃本質與改善實務,進一步作為檢討我國都市計畫法制相關議題與研提政策建言之參考。

土地開發實務作業手冊(2021年增修六版)六都都更、危老重建【一本專為土地開發從業人員所寫的專業工具書】

為了解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問題,作者王英欽 這樣論述:

  土地開發是建設公司的首要工作,其中尤以購地階段的篩選、調查、產品定位、規劃配置、投資評估與土地簽約等的土地開發核心作業,更是決定購地成本與案場去化的關鍵。   筆者將其從事土地開發卅年的工作心得整理成籍,提供我輩土開人參考,期望能成為得力的助手。同時作為以建設公司為主要業務的建築師、代書事務所、房屋銷售從業人員的專業工具書。   本書共計九講,每講以本文扼要陳述,再以附註詳加說明。且彙整上網途徑,讓讀者善加利用網路資源。並以查核表、附件輔助相關作業。最後提供大樓、透天實例詳加說明。全書重點整理如下:   ● 本文九講:土開概論(1st)、四大(現地、地政、市調、法

規)調查(2nd~5th)、開發構想與規劃配置、毛利評估(6th~8th)與土地簽約作業(9th)。   ● 附註:針對各講作業細節以附註(共123條)詳加說明解讀。   ● 附表:相關作業內容整理成表(共21附表),以方便快速核對套用。   ● 附件:31項附件為各講內容輔助說明。   ● 上網要徑:作業涉及的法規與網路服務,整理成網址與上網查詢要徑表,以方便使用者自行上網查詢核對,並配合法規變動迅速更替調整。   ● 查核表:針對簽約作業提供check list,以免遺漏。   ● 案例:大樓、透天各一案例,除配置圖外,且彙整其規劃面積、銷售面積與評估效益表為單一作業表(透天還加入售價擬議

表),說明「最大可建面積」及「投資效益評估」,供我輩土開人、規劃者參考,以提高工作效益與作業精確度。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建構—從司法院釋字第742號出發

為了解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問題,作者吳慧文 這樣論述:

定期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之爭議,歷經將近四十年,相關爭議似是因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下稱「本號釋字」)而塵埃落定,然因司法院大法官於本號釋字課予立法者義務建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此又為我國行政法學說、實務帶來新的難題,本文由本號釋字出發,依循其討論脈絡,討論定性難題、實務困境,至終,欲建構一個符合我國行政訴訟體系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定期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之定性爭議,於本號釋字作成後,學說上可分為:法規命令說、一般處分說、新的行政行為說。本文予以分析,以為此定性難題,實係因都市計畫本身多樣性、繁複性、手段綜合性以及內容可變性,以及法規命令以及一般處分其事件抽象分界難以劃分之緣故,本文建

議立法者可同時參考德國比較立法例,於都市計畫法將都市計畫之性質為明確之規範。承接定性難題而論者為都市計畫救濟之爭議,本文發現本號釋字似是未檢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所有可能救濟途徑,從而,本文觀察我國行政法院實務都市計畫之爭訟案件,並分類討論此類案件適用各種訴訟類型之可行性:確認訴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而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為分水嶺,觀察我國實務,可發現其態度之轉變。 延續本號釋字之討論,立於上述兩大行政法困境,大法官以財產權、訴訟權保護不足為由,課予立法者義務,建構都市計畫行政救濟制度。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對我國來說實屬陌生,應如何設計、操作,方符合我國行政訴訟脈絡,本文以爭點式之方式,討論都市

計畫審查程序中較有爭議、較具重要性者:制度定性、訴訟類型、審查標的、當事人認定(原告、被告、參加人)、法院司法審查之操作。比較德國法、法國法、我國現行有關制度實行之方式,予以分析探討。一、首先,就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制度定性者,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具有客觀訴訟之性質,與我國行政訴訟體系偏向主觀公權利保護體系實有不同,可肯認我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草案,參考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以有限之方式承認規範審查程序,並系爭審查程序具有主客觀雙重性質。二、關於訴訟類型之討論,本文擬行政行為之瑕疵認定,以決定其訴訟類型,以最具爭議之定期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為例,法規命令之瑕疵認定,我國採行瑕疵無效主義,

從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訴訟類型,亦應傾向確認無效訴訟之性質。三、審查標的之範圍,與利害關係人之認定範圍、訴訟經濟,息息相關。從而本文進一步討論審查標的是否可分,本文參考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建設計畫是否可分之認定,「建設計畫其餘部分是否因一部無效部分而無法存立,則該一部無效係不可能存在者」。四、當事人之認定,本文分為原告、被告、參加人予以分別討論,提出相關認定判準以及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程序。如原告之部分,參考德國實務多依循與訴訟權能判斷相同之保護規範理論,即視權衡之規定,德國建設法第1條第7項於立法過程中是否有將該私人之利益納入考量,而為判定。被告機關之認定,則以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作為區

分標準,主要計畫應以核定機關,即內政部作為被告機關。而細部計畫,以地方自治團體仍為被告機關。參加人制度,本文亦參考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2項中法規審查程序之參加人規範,德國以賦予法院裁量權之方式,由法院權衡原告與參加人間之利益,且以公告之方式,確保對建設計畫利害關係人之告知權。五、對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司法審查,因都市計畫本身對區域為現在以及未來之規劃,具有高度預測性、高度價值判斷以及程序上不可重複之特質,立法者以目的綱領式規範給予行政機關計畫形成自由,司法應予尊重,對於都市計畫司法審查之利益衡量,除我國現行實務八大判斷餘地例外,亦參考前述德國聯邦行政法院之利益衡量瑕疵判準,其更為細緻。盼本

文所討論之建議判準,能使行政實務於計畫形成自由與司法監督行政之權力分立角色間,取得平衡。 對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此對我國行政訴訟體系而言,較為陌生之具有客觀訴訟色彩之新制度,盼藉由本文所提出之判準,使相關實務有得以參考之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