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陳弘寫的 憲法基本權案例研習講義 和張陳弘,莊植寧的 新時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歐盟GDPR與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比較說明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歐盟史上最嚴格個資法GDPR上路:你聽過最高可罰7億的「被 ...也說明:歐盟為了提升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並建立歐盟境內一體適用的規則,2016年 ... 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同時研議成立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以利相關部會因應。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曾穎千的 我國純網路銀行對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 (2021),提出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銀行、純網路銀行、金融監理、金融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宋佳真的 從電信資料庫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題─ 以M+Messenger案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大數據、M+Messenger、電信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揭牌扛2大任務| 產經 - 中央社則補充:(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4日電)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今天正式揭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美伶表示,將推動向歐盟申請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的適足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基本權案例研習講義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問題,作者張陳弘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解題架構建立→培養讀者迅速分析案例能力   •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為案例分析主軸→確保案例分析不偏倚方向   •完整模擬解答→提供讀者作答鋪陳的訓練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三年了只有兩個部會處理國民個資跨境傳輸?

網路時代無國界,大家都在網路上訂機票、訂飯店、買東西,這些都牽涉到個人資料會被怎麼使用,會不會有不當使用?
我注意到國發會在2018年成立了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藉此讓各部會更能在個資法的落實上具有一致性,但是目前只有金管會和NCC根據個資法針對跨境傳輸,包括跨境傳輸到中國的狀況訂定規範。
這次質詢後,國發會主委立即同意會召開跨部會會議。我也特別提醒院長和國發會主委,資安即國安,各部會應盡速跟上腳步,保障國人個資!

2021-03-19,院會 第三會期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國發會 龔明鑫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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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純網路銀行對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問題,作者曾穎千 這樣論述:

建立良好的金融環境能有效提升國家與產業之競爭力,對於金融科技之監理與規範應妥善為之。我國近年推動純網路銀行之發展,純網路銀行為金融數位化之展現,其以較低成本、降低阻礙之方式,使大眾能夠便捷、有效率的使用金融服務,進而達到普惠金融之目的。惟純網路銀行之商業型態可能侵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又純網路銀行係透過資訊之傳遞而運行,故在金融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方面更為重要,因此本文探討我國純網路銀行對個人資料的監理與相關規範。首先,就純網路銀行與網路銀行、數位銀行及開放銀行之有何關聯,與各國對純網路銀行之定義優先釐清,並針對美國、歐盟、巴塞爾委員會等國家或國際組織對網路銀行或純網路銀行之監理方式,作為我國

對純網路銀行監理之參考。而我國純網路銀行目前僅為發展初期,且有不得設立分行之規定,其可能會面臨特定風險,故對於所特定風險與相關監理規範有討論。在監理方面應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預防機制,輔以金融機構之內控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因應金融市場變化。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本文以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為主軸,並以美國規範為輔,歸納各國法制值得作為借鏡之處,並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提出建議與修正。最後提及,在我國純網路銀行許可開放、減低障礙、促進流通等規範時,亦應確保金融系統穩定、資訊安全風險、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最基本之權利。

新時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歐盟GDPR與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比較說明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問題,作者張陳弘,莊植寧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歐盟GDPR施行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影響,不僅侷限在歐盟境內,更由於GDPR關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適足性」要求規定,讓其施行影響擴及與歐盟各會員國有個資傳輸需求之全球各國與組織,臺灣亦然。本書兩位作者融合學術與實務經驗,就歐盟GDPR與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比較說明之撰寫,目的除了幫助讀者瞭解新時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外,也期盼能對於個資法修正與取得歐盟適足性認定事務提供助益。本書在寫作架構安排上,於每章內容先進行GDPR之論述,再為個資法的比較觀察,最後輔以案例說明,冀裨益讀者除了學理概念之理解外,亦能有效運用於實務案例操作。  

從電信資料庫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題─ 以M+Messenger案為例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的問題,作者宋佳真 這樣論述:

隨著大數據之發展,各項資料透過不同之管道被蒐集,各種大量非結構化或結構化之資料被儲存,匯集在各個資料庫,形成各式各樣之數據資料,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將交互結合之資料進行分析,為各項決策提供參考資料,運用在各項領域,而這些資料片段透過比對、組合、連結,有鏈結至個人之可能。實務上電信業者因應號碼可攜服務,共同建置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該資料庫之資料開發建置,並由其子公司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出名推廣之M+Messenger通訊軟體,揭露使用者通訊錄中聯絡人所屬之電信業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後對於M+Messenger通訊軟體所揭露之電信業者別,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客體,有不同之認定,並作出結果不同之判決,形成同一屬性之資料,同時屬於個人資料,又不屬於個人資料之矛盾,衍生個人資料認定之判斷基準、對於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合理處理、利用之界線範圍等疑義,爰本研究透過大數據為出發,論及憲法隱私權概念,並以M+Messenger通訊軟體之案例,從號碼可攜資說明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歷程與運用,彙整相關實務判決及參考外國立法例,從電信資料庫探討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識別性作為個人資料認定標準之實益,及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對於逸脫原蒐集目的之處理、利用,及對於第二手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是否參酌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納入假名化概念作為調節手段,免於過度

僵硬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