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也說明:... 委託研究報告 · 公務出國報告 · 預算及決算書 · 訴願決定書 · 請願處理結果 · 公共工程契約採購契約 ·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 支付或接受補助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王啓行所指導 邱佳穎的 個資法更正權與區塊鏈共識運算之研究 (2021),提出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不可篡改、共識機制、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更正權、匿名化、假名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蕙芳所指導 李忠杰的 從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論生物特徵資料庫之適法性-以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生物特徵資料庫、指紋、DNA、人臉辨識、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民主社會中必要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的解答。

最後網站崑山科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網路維運組則補充:...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本專區如文件標示為「限閱」限本校內部教職員登入後,才可查閱。 ... KSU-PIMS-A-001,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一般, 107.06.04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資法更正權與區塊鏈共識運算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的問題,作者邱佳穎 這樣論述:

科技日新月異為人類生活帶來創新與改變,舉例來說,立基於區塊鏈技術之虛擬貨幣對於傳統交易而言,帶來不同思維方式,現今區塊鏈之運用已不限於金融領域,而係以更為全面方式影響人類各生活層面。區塊鏈技術以共識運算機制為核心,該運作模式賦予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難以篡改且高度透明等特質,有利於各種資料之紀錄,同時也與資料保護產生衝擊與矛盾,例如當事人有權利針對其不正確或不完整之個資,要求資料控管者進行更正或刪除,然區塊鏈之不可篡改性恐有礙於資料更正權與刪除權之行使。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歐盟於 1995 年所制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及 2016 年通過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不僅加強當事人對其個人資

料之控制權,更具備高度監理性質及域外效力,深刻影響其他國家對個人資料保護之立法趨勢。本研究將以歐盟、美國、德國、日本、中國與我國之法規進行分析,並試圖從區塊鏈本質及其與現行法規範間之矛盾與衝擊為分析主軸,以區塊鏈技術層面可能帶來之爭議,提供法律修正建議,技術層面則以「脫鏈儲存」為解套方式,暫時緩解區塊鏈技術與個資保護法制所產生之衝突,以確保運用新興技術保護個人資料的同時,亦不損及資料當事人之權利。

從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論生物特徵資料庫之適法性-以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的問題,作者李忠杰 這樣論述:

隨著生物辨識(BiometricRecognition)技術的進步,警方傳統常用的指紋與DNA兩大生物辨識技術:之外,目前也逐漸發展人臉辨識(Face Recognition)的系統來協助偵辦案件。由於包括人臉辨識在內的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須要先蒐集資料並建立資料庫,才得以進行比對功能,因此本文研究範圍主要為探討生物特徵資料庫的適法性問題。目前我國用於執法較為完整的生物特徵資料立法,只有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及相關子法。使用已久的指紋並無一套完整的法規規範採樣要件、資料保存、資料刪除、資料安全。新興的人臉辨識技術的使用更是處在無明確規範的狀況下。本文選取歐洲人權法院近年來關於生物特徵資料庫的判決

,加以分析歸納出歐洲人權法院的審查標準,由於目前尚未有直接關於人臉辨識執法的判決,故選取的四案均以討論指紋及DNA為主。四個案例分別為:2008年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案、2013年M.K. v. France案、2013年Peruzzo And Martens v. Germany案以及2017年Aycaguer v. Fracce案。分析上述四案發現,歐洲人權法院對於生物特徵資料庫,主要是審查有無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人生活受尊重的權利。審查的第一步為爭議措施是否干預公約的8條第1項私人生活受尊重的權利,若有,接著再審查該干預是否合理。干預

是否合理的要件依照公約第8條第2項分為三部分,一為該干預是「依據法律」、二為該干預是「追求合法目的」、三為該干預是「民主社會中必要」。依據法律要求法律遵守法治國原則,並且有足夠的明確性及可預見性,各國通常都有相應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偵查及預防犯罪被認為是追求合法目的並無疑問;故本文認為重點在歸納出歐洲人權法院對於「民主社會中必要」的標準,以供我國未來對於生物特徵資料庫,如虹膜、聲紋或步態辨識等相關立法時參考,使我國的立法達到能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查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