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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薛美蓮,蕭子健寫的 研究、試驗與隱私:以27個情境案例,解析人體研究、人體試驗及臨床試驗的相關法規與倫理議題 和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參考資料彙編(第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知識與實作也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簡報內容僅供參考,並非任何法律意見,請斟酌使用簡報。 27. Page 28. 隨堂動動腦. 1. 原住民學生身分是否屬於特種資料? 2.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出版社 和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秀菁的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2021),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位置資料、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情報保護法、行動定位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高仁川所指導 施竣凱的 從去識別化看我國個人資料之保護 (2020),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去識別化、匿名化、假名化、識別性、GDPR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政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清查之Q&A則補充:特定目的之法規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法務部85.8.7函頒),可在法制局網站找到,也可利用Google關鍵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研究、試驗與隱私:以27個情境案例,解析人體研究、人體試驗及臨床試驗的相關法規與倫理議題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問題,作者薛美蓮,蕭子健 這樣論述:

何謂人體研究、人體試驗、藥品及醫療器材臨床試驗? 受到哪些法規的保護與管理?   本書兼具學術性與實用性,以情境案例引領思考與理解抽象艱澀的法律條文,對研究對象而言,將能知悉自身權益及保障;對研究者而言,則有助於撰寫以「人」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計畫,避免違反相關法規,以及讓大眾對於以人為對象之研究有進一步的理解。   全書共分八章,分別介紹人體研究法、原住民族研究相關法規、人體試驗相關法規、藥品臨床試驗、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人體生物資料庫,以及研究倫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最後說明管理利益衝突的重要性及管理方式,為一部適合推薦給所有研究者及研究對象研讀的法規教材。 本書特色   1.給研究者:

以問題為導向,用情境及議題導入法的規定與分析,並提供具體解答,便於給在實務應用中遇到挑戰的研究者參酌遵循。   2.給研究機構:透過本書可清楚瞭解應執行哪些必要之監督,以及應遵守哪些法規範?方可善盡保障研究團隊與研究對象權益管理之責。   3.給研究對象:作為以人為對象之研究中的當事人之一,研究對象(含受試者、參與者等)可透過本書指引,清楚明瞭相關適用法與行政規範,俾以保護自身權益。 名人推薦   ■法律及生醫學者專家盛讚推薦(依姓氏筆劃順序)   引領大眾深入瞭解及思考人、生命、科學、商業利益與法律規範的關係,為研究倫理與隱私權保障的研究與學習,作出重要貢獻。——周志宏(北教大文教

法律所教授、銓敘部部長)   以清晰的文筆解讀法規條文,又以具體的案例呈現實務應用,是近年來少見結合法學與生醫專業以探討進行人體、人類研究的書籍。——周倩((陽明交大教育所教授暨REC主委))   由27個生動情境案例分析,學習人體試驗的法規與倫理複雜議題,協助生醫創新研發讀者逐步建立正確觀念並應用於未來實務上。——林啟萬(臺大醫工所教授、工研院生醫與醫材所長暨IRB主委)   研究設計及送審前必讀的工具書!各種研究情境分門別類,易讀又專業。——張炳勛(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社區醫學科主任暨IRB執行秘書)   在以人為研究對象的研究過程,倫理與法律問題重要且不可忽視。本書內容清晰實用,

在此鄭重推薦!——楊曜旭(臺大醫學院小兒科教授、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副院長暨IRB主委)   有助讀者具體瞭解研究倫理議題,與我國相關法規之應用,對提升研究倫理教育帶來貢獻。——蔡甫昌(臺大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學科暨研究所教授、臺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理事長)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問題,作者陳秀菁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位置資料所涉權利保護及其法規範。隨著無線通訊的蓬勃發展,智慧型手機進入興盛時期,結合行動通訊與數位生活,早已成為現代生活之常態,更是人類科技生活中不可或缺之裝置。爾後科技服務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更是以位置資料之相關應用受到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以及民眾之重視,此應用可藉由通訊裝置之使用者端末訊息來確認定位,主動提供需要資訊或是相關服務,不僅讓公務機關推行政策或是非公務機關產品行銷成本更加低廉且有效率。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位置資料越來越被廣泛使用後,其所帶來風險也越來越大。倘若將利用之位置資料加以蒐集比對後即可側寫(profiling)出特定使用者生活空間及時間之略圖,進而勾勒出

使用者之生活習慣、興趣及思想等,將會對於民眾隱私權造成莫大之衝擊。因此,各國也注意到此一隱憂並逐漸採取管制手段加以規範,如:歐盟之GDPR以及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已先後將「位置資料」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圍。反觀我國,對於位置資料之討論微乎其微,更無相對應之定義,若以目前法制是否足以因應當前多樣科技服務狀態下之個人即時監控之疑慮,亦容有討論空間。故本文欲從此論點出發,聚焦於位置資料之使用與權利保護,檢視目前法制之規範,並進一步探討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因應COVID-19之疫情肆虐,利用位置資料防止疫情擴散之相關政策,如:健保卡串連旅遊史、電子圍籬、簡訊實聯制、公布確診者足跡等之適法性及適當性探討

。最後,透過分析日本法制以審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之不足,提出相應之建議規範,期盼能對此問題貢獻棉薄之力。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參考資料彙編(第三版)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問題,作者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 這樣論述:

  例 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於 108 年 1月 10 日公告變更管轄機關為本會。本彙編於本次(第 3 版)之修訂,除承襲法務部第 2 版之內容外,新增本會於 108 年重新英譯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全文、收錄本會挑選截至 109 年 11 月本會因應外界詢問作出相關函釋計 18 則,以及就個資法問答酌為調整、刪除修法過渡時期相關問答等,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國家發展委員會 謹誌109 年 11 月

從去識別化看我國個人資料之保護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問題,作者施竣凱 這樣論述:

  近來由於科技的發展,大數據分析、演算法機制等利用個人資料的服務推陳出新,人臉辨識、步態分析等強烈介入人民隱私的犯罪偵查工具亦然,國際上也因歐盟個資保護規則的施行而掀起個資保護的研究、修法風潮,如何在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帶來的利益與風險間取得平衡,恐怕是這個時代最重要的法律問題之一。  本論文認為,欲使個資利用的利益與風險取得衡平,匿名化與假名化(本研究統稱為識別性處理)乃屬有效且重要的方法,因其得在某種程度上降低資料識別性的同時,又讓資料保留一定的可利用性,前者即屬降低個資流通的風險,後者能保有個資流通利益,因此識別性處理乃衡平二者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雖說識別性處理有如上的重要性,

惟識別性處理的定義、要件、標準與法律效果,在我國法制上若非付之闕如,即是錯誤百出。對此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在比較法研究上則以歐盟法作為最主要的參考對象,輔以小部分的日本、美國法作為補充說明,試圖對識別性處理的法律議題進行基本定義、規範框架建構,進而提出一套適合我國適用的識別性處理法制體系,包含:識別性處理的定義、法律要件與相關認定標準、認定者、法律效果的設定與執行、現行法混淆概念的釐清等等。 詳言之,本文將從識別主體、識別方法、識別性處理方法、結果狀態與認定者等要點出發,建構識別性處理的法律要件,使其終於具有初步的可適用性後,進而探討其法律效果究應如何,最終依本研究之意見進行修法建議,以

完善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