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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和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的 法律探微今與明的新學思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策作法 - 內政部戶政司也說明:貳、個資法在內政職務之運用. 2、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 • 公務機關利用之合法要件─ §8、新§16. (1)原則:在特定目的內利用. ①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聯經出版公司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李孝禹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2021),提出個資法 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應秘密、公共利益、洩漏、警察洩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所指導 邱任翔的 從政府e化服務探討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以臺中市政府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GDPR、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人工智慧、ISMS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資法 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企業人資管理如何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施則補充: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適用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 ... 違反新個資法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時,若是無營利行為將處行為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資法 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個資法 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個資法 構成要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個資法 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李孝禹 這樣論述:

警察本身工作性質或職務關係,具備各種查詢資料管道權限,掌有較多應秘密之資訊來源,例如個人、車籍或犯罪前科等資料,顯示警察人員的動靜俱與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因其握有豐沛資訊,相對的也容易發生洩密之疑慮,合法與違法往往一線之隔,是以研究本罪對於警察實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的研究範圍係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為主軸,透過國內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探討警察實務工作涉及洩密罪之問題。論文先介紹保密之歷史與起源、秘密之概念與意義,繼而闡釋本罪之不法要件,至於本罪主體「公務員」嘗試以「法條規範目的」界定之。本罪之保護客體是國防以外之秘密,因此保護法益為「公共利益」,本罪核心要件要素「應秘

密」則將透過法益保護說明之。接著整理國內警察洩密之實務案例與判決,同時進行評析,藉由學說檢視實務見解是否妥適,提出本文立場與建議,最後總結本文研究結果,以供警察與司法實務參考。

法律探微今與明的新學思

為了解決個資法 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這樣論述:

生活法律問題實用參考手冊 考試、研究、論著最佳參考用書      ‧分析稅捐處罰的相關解釋   ‧土地徵收正當法律程序探討   ‧網路犯罪的審判權與管轄權   ‧從違反個資保護案件探索銀行個資法律風險管理   ‧高齡化社會長照居家服務員法律風險管理研究……      《法律探微今與明的新學思》集結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兼任教師的智慧,由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教授及蔡佩芬教授擔任主編,邀請司法優遇大法官蔡清遊教授,及公法學界重量級的前總統府國策顧問、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朱武獻教授特別撰文。探討民眾時下關心的議題,與面臨的法律問題,提出未來修法趨勢,期許我國法規能與時俱進,符合現代人需求。內容橫跨美

國、德國、日本文獻,具有國際觀,探討層面分為五類:      土地物權法規運作。土地紛爭一直是民事案件的大宗,第一篇針對民眾常面臨的問題詳加解說,例如:土地分割、土地徵收以及新修正的共有物分割等。      稅捐與金融法律。蔡清遊大法官執筆,分析稅捐處罰的相關解釋,解說民眾報稅會遇到的狀況,例如:逃漏稅捐的處罰與違反稅法作為義務的處罰,是否可以併罰?如果不知道要繳稅或要做甚麼稅務行為而沒繳稅,是否就違法,必須受到處罰?如何對自己提出有力的抗辯?另外,介紹與公司營運有關的稅務問題。就所得稅法第38條關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損失」的認定,提供最高行政法院99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給民眾

參考,以及對本決議有關人民權益部分,民眾該如何抗辯之建議。      財經法律議題。探討銀行對個資法的保護與風險控管。社會上很多金融與商業行為往往因不知法律而觸法,例如,收受他人存款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實務上判決多以洗錢罪論斷,然而,以洗錢罪苛責是真的正確而毫無爭議的嗎?就處分違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犯罪所得是否應論以洗錢罪為標題來論述,藉案例探討其合法性。台灣大多為中小企業,對於商標法有註冊者能受到合法保障,但未註冊者,該如何保障呢?同時介紹中國大陸「商標搶註」問題。也探討兼論智慧財產權法和公平交易法的交錯適用問題。      國家主權與管轄。從公法議題切入,探討近年來大家耳熟能詳、並引起舉國憤

慨的南海國際仲裁案,及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問題。再者,談論網路犯罪的審判權與管轄權。      國家法規對人民安全性的保障。科技日新月異,個人隱私及資料頻遭侵害,因此,關於個資的控管與資料庫的建立,刻不容緩。再者,居家服務員常見及可能的法律風險類型為何?如何建構教育訓練與法律風險管理整合的系統化創新模式?以及探討氣候變遷引發洪水風險的法律控管。      本書羅列上述主題,希望讀者能夠在《法律探微今與明的新學思》中,找到自己引頸已久而仍未能解決或釋疑的指引與方向。

從政府e化服務探討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以臺中市政府為例

為了解決個資法 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邱任翔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雲端運算、人工智慧、物聯網、巨量資料等科技發展與應用,生活型態快速改變,傳統社經運作模式受到衝擊。政府施政必須與時俱進,為跟上時代的潮流,從多年前即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e政府),發展至今,政府推動各項施政,資訊設備及系統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項工具,政府機關也因此常常持有或隨時可查得民眾生、老、病、死及個人所有財產資料,藉由該龐大資料庫執行各項政策,使業務進行更為迅速且有效率。但往往更便捷之方式使人疏忽安全性,進而因為資訊的開放性與流動性,個人資料也相對的隨時都有洩漏的危險性,更易面臨資訊安全問題。本論文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核心,參考國際組織或各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以瞭解各國之立法目的

、立法模式、適用主體、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等內涵,進而比較分析我國與他國之差異,以及我國面臨之困境,最後再提出見解與建議。另針對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之重要e化服務系統現況,規劃使用個人資料系統稽核工作項目,以各機關執行公務所使用之個人資料系統為標的,協助機關檢視查調系統使用情形及內部控制是否完善,其最終目的係為防護不當查調情事及保護合法使用個資,並將結果綜整分析,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來探討如何防制公部門於使用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時,防制洩密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