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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由,林實恭寫的 八週帶你讀行政法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作文/公文寫作高分速成包)(八版) 和李允呈的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保成)(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對照表 - 中華民國交通部也說明: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 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 於防制違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婷所指導 江孟霖的 論2020年監獄行刑法修正—以假釋制度為中心 (2021),提出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假釋、假釋制度、悛悔實據、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法律關係、訴訟救濟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董玉琳的 另案監聽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監聽、通訊監察、另案監聽、違法監聽、證據排除、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院公開的判決,在臉書轉貼不行嗎?|蔡宜臻律師 - 法律新幹線則補充:因此,從法條規定,就可以知道,個資法所要保護的範圍,不再侷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等隱私資料,而是只要「得以使他人辨識特定人」之資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八週帶你讀行政法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作文/公文寫作高分速成包)(八版)

為了解決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的問題,作者李由,林實恭 這樣論述:

  ★110年12月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本書依照考選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9~110年歷屆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與擬答!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歷屆試題嗎?   A1:本書除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地方特考)試題共6份,選擇題100%題題詳解,申論題100%題題擬答。     Q2:覺得這本的題目還不夠練習,手很癢怎麼辦?   A2:本社另有發行題庫書《行政法概要題庫攻略》,可供考生進一步演練。但考生如想在短期內

完成「濃縮的重點整理閱讀+適度的歷屆試題演練」時,這本《行政法概要》將助您上考場應試可以穩穩一戰。     Q3: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3: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一)採測驗式題型   .普通考試(普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教育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等類科。   .身障人員(身障)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警類科。   .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類科。   .地方

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商業行政行政等類科。     (二)採申論式題型   .關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類科。   .關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     (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制、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教育行政、勞工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等類科。   .身障人員(身障)三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等類科。   .原住民族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等類科。   .移民行政人員三等、四等:移民行政類科

。   .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等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商業行政行政等類科。     【考試利多】   111年高普考於3月21日至30日報名,7月15日至19日舉行考試。107年公務人員加薪後,高考三級起薪約4.7萬元,普通考試起薪約3.7萬元,初等考試起薪約3萬元,地方特考同職等起薪相同。110年高普考錄取5,316人,高考三級錄取率10.59%,普考錄取9.45%,平均每10人有一人上榜。高普考與地方特考考試科目相同,搭配投考組合還可跨考其他國家考

試,考生持續用心準備,每年有多次考試機會,進一步增加上榜機率。     【準備要領】   一、熟記常考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說明如下:     (一)傳統重要法條   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     (二)新修正法條   新修條文常為重要考點,應養成隨時關注修法動態的習慣,藉此培養判斷命題趨勢之題感。例如110年6月與12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與111年1月正式生效上路之憲法訴訟法,應為來年的命題新寵,不可不防。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分析可知,申論題部分行政處

分與行政救濟法年年都有出題,故二者須搭配閱讀,解題時才不會有遺漏。選擇題部分則約有40%之命題會落在「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主題上,可見掌握這兩部分的常考觀念與原則格外重要。     三、大法官釋字重點需熟稔於心   歷年之重要大法官解釋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節錄之重要內容,可將眾多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做統整,將寶貴時間花在刀口上。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

修法重點:      1.行政程序法(110.01.20修正)   新增第128條第3項規定,鑑於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係為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是凡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所據以作成事實基礎之證據,皆應屬系爭規定「發現新證據」之適用範圍,自應包括「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在內,此始合於前揭所敘之立法目的,然實務所增加法文所無之限制,並無助於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以及確保行政之合法、正當,且導致諸多案件無法獲得法院救濟,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虞。是為落實立法本旨,乃將系爭規定中「新證據」之範圍明示之,以求杜絕爭議,確保人民權利之實現。     2.行政

訴訟法      (1)110.06.16修正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有實際需求,為使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得應科技設備的發展而以更便捷方式為之,並減省紙張與勞費,故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亦得以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子法。     .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亦得以遠距視訊方式

進行審理。     .首創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製作及送達裁判正本   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的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作業,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以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或離線交付(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2)110.12.08修正   .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前述修正,刪除本法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之條文(修正條文第12-1條至第12-5條、第178條)。     .配合法

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7-3條第1項但書、第7-2條第2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修正條文第107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3條)。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戶政榜首:江佳倫   國文:60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4分   行政法概要:90分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88分   移民法規概要:94分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40分     本身個性喜歡面對人群,退伍之後找到一份銷售的工作,雖然還滿喜歡工作的內容,但因工作性質的關係,常常忙到三餐不定時,且每日超過十個小時的上班時

間,使我漸漸失去了自己的生活,於是在工作約滿三年之際,我選擇離職投身成為國家考試的考生行列。公務員的上班時間固定,且有合理的薪資與休息時間,加上結婚、生育補助等大大小小的福利,使我更堅定自己的決心,一定要成為公務員,在工作與生活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測驗題方面,幾乎是靠高中時的記憶,好在近年文言文出題的比率下降,仔細看清楚題目要問的內容,應該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在法科讀到頭昏腦脹時,我習慣做些國文的題目調適心情。公文部分,老師提供的口訣幫助我很多,再來就是把格式熟記,善用題目給的資源,沒意外都能拿到該有的分數。作文分數占了整科國文的60%,相當舉足輕重,

是我認為國文這一科投資報酬率較高的部分,我會利用唸書的空檔看一些報紙副刊,教材提供的好文賞析也是寫作文不錯的素材。     【法學知識與英文】法緒的題目包山包海,是個人認為較難準備的一科,建議可以與專業科目的行政法、民法一起準備,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小法典非常實用,裡面彙整了歷屆試題引用的法條,使我可以快速抓到各法律的重要考點。 英文的部分則是利用搭車或睡前等瑣碎的時間看看單字,其他都是吃老本,沒有花時間準備。     【行政法概要】這一科囊括了較多的法規,部分考點與憲法、法學緒論重疊,剛開始讀起來會有些生澀,多虧老師有體系的教學方式,把艱澀的法條帶入生活化的情境,讓我一步一步建立手感,從點到

面慢慢破解考題。在記憶法規之餘,也能搭配老師上課補充的實務見解做記憶,即便遇到生硬的題目,也能透過體系及觀念各個擊破。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國籍與戶政法規是我認為考點較明確的科目,包含戶籍法、國籍法及姓名條例,條文內容不多且重點集中,考題中常出現實務流程或是實例題型。國籍法與戶籍法的部分考點與移民法規重疊,可以一起準備節省時間;姓名條例則條文最少,熟記本法及相關細則就可以應對大部分的考題。     【移民法規概要】非常感謝老師拯救了我這一科,本來因為法律條文繁多而不知道從何準備,寫題目也是徒增挫折感。幸好老師上課時教我們活用體系表,並善用聯想法多點記憶,在幾週的課程之後我發現這一科其

實不難,做題目的正確率也有明顯上升。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民法的法律條文較繁瑣,建議解題時善用三段論法,分點分段要清楚。準備法緒時可以一邊手寫法條一邊記憶背誦,除了基本的名詞定義題外,民總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及代理都是國考的常客。親屬與繼承編較為生活化,但考點重複的地方較多,多練習考古題可以避免正式考試時不知道如何下筆。     【考生上榜心得2】普考一般行政上榜生:謝依靜   國文:56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0分   行政法概要:88分   行政學概要:80分   公共管理概要:67分   政治學概要:77分     原本就讀警校的我,畢業以後順利考上警特四等擔任基層員

警,在實際工作後,發現外勤工作沒有想像中的簡單,除了工作勤務壓力大、工時長、日夜輪班之外更有高風險,身體也漸漸負荷不了,我開始思考想要轉換一份穩定的工作,至少生活品質有保障,最後毅然決然決定辭職專心準備考試,給自己一個機會。     高普考科目準備方法   【國文】選擇題的部分幾乎是靠高中的記憶,而公文和作文的部分,我都是看補習班上課的教材。以作文來說,我會多閱讀裡面各式各樣的範文,背下一些名言佳句或是名人故事等。另外在公文這一塊最重要的,一定是格式絕對不能寫錯、字要工整,所以我也會一而再再而三地把格式熟記,至於內容也是多閱讀教材內提供的範本,累積自己寫公文應該具備的用字遣詞。     【法學

知識與英文】憲法最重要的一定是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一定要熟讀熟記,再來就是要多看大法官釋字,把一些重要常考的地方記下來,其餘法學的部分我是把三民教材裡的小法典詳加記憶背誦,因為裡面都已經把常考或是曾經考過的法條加以篩選整理。英文的部分除了靠高中記憶之外,剩下的就是多背單字及把課堂上所學的記熟。     【行政法概要】我剛開始接觸行政法時,主要是跟著雲端課程走,然後讀三民教材小法典整理的法條,把課程上完以後,我就把歷屆試題拿出來練習。千萬不要害怕不會寫,也不要怕錯太多,寫完以後把每一題每一個選項都搞懂之後,再從題目裡面找出常考的法條,寫成筆記多多記憶背誦,其實這樣慢慢累積,對法條的印象也比較深刻

不陌生。     【行政學概要】因為行政學的範圍真的很廣,基本上是跟著老師的步調上課,以及熟讀課堂中另外補充的資料,我認為可以有效幫助自己了解這個科目的方向和重點,再來就是把國考中有關行政學的歷屆試題拿來練習,多讀、多記、多寫題目絕對是拉高行政學分數的不二法門,因為看過自然就會比較有印象。另外最重要的還是整理筆記,把相關的考點連結在一起,這樣更容易記得起來。     【公共管理概要】其實公共管理跟行政學的內容重疊性滿高的,兩者相輔相成,可以一起準備。選擇題的部分,我除了把課本收錄的題目熟練熟記之外,也會把歷屆試題抓下來刷題目,基本上把課本熟讀再多練習題目,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困難。至於申論題的部

分,最重要的就是架構,我自己是有製作各章節的筆記,以及整理歷屆的考點,把各章節的大標熟讀熟記,剩下的內容不要死記,而是要運用理解的方式,用自己的話寫出來。     【政治學概要】我第一次接觸這個科目時覺得好難,完全沒有信心自己能夠讀好,好在跟著老師的課程走,一段時間以後就慢慢上手了。在選擇題部分,我認為跟公共管理準備的方式差不多,把課本熟讀熟記以後刷歷屆試題,之後會慢慢發現其實政治學的選擇都不難,考點也幾乎都有重複,再來申論題的部分,我一樣有製作自己的筆記,把每個題目後面的考點整理下來,搭配老師的教導,遇到題目時先把前言、本文、小結的大標寫下來,再將理解的內容擴張填入來答題。   本書特色  

  .八週帶你讀完行政法!   行政法概要向來就以「概念抽象、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規劃八週進度,濃縮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等四大編內容,30章重點深入淺出。每一章讀完,在每週進度表上打勾並記錄日期。考前再衝刺,全面回顧滴水不漏!     .各章出題率一目瞭然!   每章揭露過往常考出題率,最常考的基礎觀念整理在章節開始前,以「思考大富翁」問題的方式提出。讀之前想一想,對章節內容做好準備。準確把握各章重要性!複雜的體系架構附有「重點心智圖」,讀者可隨時用來理解記憶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     .

164題牛刀小試與80題每週評量檢驗學習成效!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概念,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架構。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每章附有牛刀小試精選試題、每週附有評量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行政法最精要的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再搭配本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100%題題擬答與詳解!   本書收錄10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地方特考)試題共6份,100

%題題擬答與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02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o5kkdcNP9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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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五黃六月,暑假將至,換了在沒有疫情的日子,不少人早已密鑼緊鼓準備旅行度假,然而這個夏天若想保留外遊機會,打針是唯一選擇。歐美疫苗接種有進展,多國都有意趁暑假開放國門。歐盟「新冠護照」系統昨天正式落地,為下月重啟旅遊業做準備,措施初期限於區內民眾,倘若情况理想,相信不久後可擴展至其他地區人士。疫苗護照逐步恢復跨境出行,乃是大勢所趨,內地疫情緩和,依然全力「谷針」,與此不無關係。

蘋果頭條
早前網上流傳鐵馬交通警在青山公路巡邏,站起左右扭挑釁單車友的片段,引起熱議。至周二(1日)警方表示,涉事警員隸屬荃灣警區交通隊,他目前已被調職至內勤工作及已被暫停所有駕駛職務。警方稱高度關注事件,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已接手調查,如證實有人員違規,定必嚴肅跟進。片段於周日(5月30日)開始流傳,片中有數名騎單車人士,在青山公路前後踩單車,其間一名駕駛AM 6766車牌電單車的警員,從後趕上。

東方正論
隨着「太空卡」淪為犯罪工具,電話騙案應運而生,甚至成為暴徒通風報信的利器,港府不得不作出針對性部署,正式落實電話卡實名登記制度。不問可知,部分人又會批評這是侵犯私隱之舉,惟私隱絕非凌駕社會利益的藉口,更何況,所謂侵犯私隱根本站不住腳。港府宣布,行會通過決定,訂立《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落實俗稱太空卡的電話儲值卡登記制度。新措施下,個人用戶須向電訊商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公司用戶則須提供商業登記證和指定人士資料。

星島社論
港府近年銳意透過推展連串填海計畫增加土地供應,惟全球水位上升及偶然出現的風暴潮,卻加添填海造地的挑戰。不過,隨著填海技術進步,令不同填海選址的可行性大大提高。專責海港及土地事務的土木工程處副處長黃志斌表示,香港於本世紀末平均海平面高度,最多可能上升至約一點零八米,但本港現時的填海技術已足以應付,尤以在港珠澳大嶼人工島應用的弱波石效果最為顯著,有助減低越堤浪的沖力,會考慮在「明日大嶼」項目的南段設置;亦有意參考美國一些城市的做法,在新填海區發展「兩用」海濱,於極端天氣來襲時用作緩衝區,平日則可作海濱及其他康樂活動。

經濟社評
新冠疫苗抗疫成效近期較為顯著,港府公布,即使再爆疫,已打針市民未來將受較少限制。去年爆疫伊始,港人已搶先全球戴口罩自保,證明港人觸覺敏銳,但疫情卻始終無從根絕,社會只能不斷限聚、停業,但現時中外疫苗百花齊放,環球已實證接種後,可逐步安全復常,毋須再於餓死和病死之間二選一,港人隨時有針可打,更應欣喜和積極。為免好事變壞事,港府必須妥善溝通解說,掃除新政策被曲解成意欲懲罰不打針市民的論述,有助緩減揮之不去的疫苗猶豫。

論2020年監獄行刑法修正—以假釋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的問題,作者江孟霖 這樣論述:

監獄行刑法之假釋章節「假釋制度」多次修正,經憲政思潮的衝擊,在憲法法庭(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釋下,逐漸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修正為特別法律關係,開創假釋制度救濟途徑,又憲法法庭第691號解釋,確立我國假釋制度保障受刑人救濟途徑及救濟權利。 憲法法庭又於2020年11月6日公布第796號解釋文,對於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之規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撤銷其假釋之規定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意旨,如假釋中故意更犯罪,被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內有期徒刑之輕微之罪者,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機關假釋審查會收到假釋中故意再犯罪者,其宣告之

刑有期徒刑六月以內輕微者,如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應審酌有無撤銷假釋之必要。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救濟之權利,對於監獄受刑人,不得因身分不同來剝奪受刑人救濟權利,受刑人權利遭受侵害時應給予向法院訴訟救濟機會,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來保障受刑人訴訟救濟權;監獄行刑法於2020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建置第13章假釋,增修假釋審查程序,撤銷假釋處分及不服假釋決議處分之救濟途徑,如受刑人不服假釋決議處分時,可依新法施行監獄行刑假釋救濟之規定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保障受刑人訴訟權益。 假釋是行刑一部份,係以附條件方式讓受刑人提早出監,其在監

表現良好改過遷善,確實有悛悔實據者,為監獄提報假釋指標,實質審查要件以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及悛悔實據者為審查判斷,然其悛悔實據抽象難以判斷,故其假釋准否之依據陷入困境,現在假釋制度仍屬恩典主義及行政處分主義,受刑人對於假釋無權申請,須仰賴監方提出假釋申請,但受刑人不再是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之行為客體,而是具有主體地位行刑參與,在現行制度下已具有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對於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未同意受刑人假釋,或法務部矯正署審查後未核准假釋者,對受刑人不利之行政處分,受刑人依法定程序可向監獄提出復審、行政訴訟之救濟權。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保成)(八版)

為了解決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的問題,作者李允呈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刑法架構想要深入了解的讀者   對於作答技巧想要加強的讀者   對於考題爭點不明想要知悉的讀者     使用功效   「……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時,「輸入」與「輸出」不成比例,多數考生只著重在上課、讀書(輸入),把重點、學說爭議念得滾瓜爛熟,卻忽略了作答的練習,上了考場才是第一次下筆,結果就是把考場當成練習場,一來不熟悉出題老師如何將爭點用案例事實加以包裝,二來也不清楚如何適切地將內容表達,甚至連固定答題模式都不曉得……」      「筆者希望將刑法分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分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

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     改版差異   1.依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10年相關試題   本書特色     刑法so easy,解題so happy!   只要擁有一本解題趣,   就能建立思維脈絡、學習寫作技巧、   掌握答題要領、洞悉各類題型、突破各個爭點     1. 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2. 對於考點明確瞭解,並確知答題架構   3. 針對各類科考試一網打盡     本書在體例編排上不依法條順序,而係按刑法之保護法益作為體系架構,詳細的完整體系架構請參閱本書目錄。這種編排方式有助於體系思維,使讀者在審查案例事實行為人所涉及之犯罪類型時,較有審查層次且

不致掛一漏萬。     每個章節的一開始,會先介紹重要性較高之犯罪類型如何寫作,並提供多種寫作方式(有「完整版」、「稍精簡版」、「再精簡版」、「最精簡版」)以因應各種題型狀況,同學可斟酌題目須審查之犯罪類型多寡與作答時間,來決定取用何種解題方式;再者,重要案型題答部分則是本書最主要的核心,在題目的選擇上,主要以年份較近且較具代表性的為主,每個題目的上方皆用一段簡短文字表明該命題之主要重點為何。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分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

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另案監聽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布姓名不違個資法的問題,作者董玉琳 這樣論述: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於民國88年7月14日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現行法規於偵查實務上多有執行困難之討論。針對相關實務操作問題,法務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出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徵詢意見及研議,修正草案中,擬刪除針對他案監聽所得證據能力之明文,亦即該法第18條之1。因此修法影響甚劇,本文擬藉研究他案監聽之性質及分析通保法第18條之1增定前後實務對於通訊監察偶然發現所取得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另比較各國刑事訴訟法關於通訊監察之規定,探討我國通保法草案刪除第18條之1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