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判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個資法 判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許前大法官玉秀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個人資料之刑責 - 李志正律師也說明:最近有許多朋友問到, 個人資料被他人洩漏, 對方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可能受到的處罰如何等問題, 所以我就找了三個實務上真實的判決給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魏伶娟所指導 蘇峻毅的 論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2021),提出個資法 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資料侵害、告知義務、協力義務、個資保管、當事人同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楊雲驊所指導 蕭國振的 「視覺辨識」科技偵查措施之適法性—以隱私權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視覺辨識、科技偵查、雲龍系統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資法 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 中華民國經濟部則補充:犯罪前科等五類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增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合法要件、告知義務、書面同意意涵、個資外洩通知、拒絕接受行銷權利等規範。 強化行政監督: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資法 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許前大法官玉秀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個資法 判例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春風煦日論壇為許玉秀教授和她的學生們於1997年在國立政治大學創立,以出版許玉秀教授論文集和專論所得,支持鼓勵學術創作,讓優秀的刑事法學作品有發表出版的園地。本書為許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序號為9-4,作者均為許教授多年的對話夥伴,其中多數是在她辛勤灌溉下逐漸茁壯的昔日幼苗。內容彙集了憲法、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三個桴鼓相應的領域之最新作品,不僅極具學術上的參考價值,同時也象徵著知識的傳承與創新。

個資法 判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荷蘭法院26b日下令該國的殼牌石油公司,必須減少碳排放量,到2030年時,碳排量必須比2019年減少45%;殼牌表示將提上訴。這個判例可望替他國正在進行的類似控訴立下範例,進而讓企業組織的能源政策有所改變,減緩氣候暖化。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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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解決個資法 判例的問題,作者蘇峻毅 這樣論述:

對於個資的保護,最直接的作法便是在特定法規範中事先預立相關之規範,供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遵循。在我國個資法作為個資保護領域的普通法,其中不乏課予非公務機關在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資時應遵循一定義務之規範,以此作為控制非公務機關不得恣意取得、使用當事人個資的準繩。本文將研究方向聚焦在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上義務」時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從侵權行為法及契約法的視角予以檢視。且於第二章先行說明被害人得在滿足哪些之條件下,得選擇團體訴訟作為其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以減輕被害人的訴訟負擔及壓力。而在第三章中,本文試圖將個資法上的「告知義務」、「協力義務」與債之義務群中的附隨義務掛勾,使其在契約關係中亦能

發揮保護契約當事人財產或人身利益之功能。與此同時亦在章節適當之處輔以實際案例說明其具體應如何操作。最後則以債權移轉時可能涉及的個資保護爭議一併說明之。另於第四章之初本文選擇了個資法第29條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進一步分析二個分屬不同法規範的請求權,其各自在行為人、加害行為以及保護之權利三個不同的面向上有何不同及值得注意之處。而在違法性章節中則是進一步說明,當加害人主張其係得「當事人同意」或「合理使用」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應符合哪些要件,適用之邊界為何做深入的討論,並分析現有的實務案例中,法院是如何在個資保障與個資合理利用間取得相對合理平衡。除此之外本文亦從實務見解中尋找有關於違反個資法上

義務之侵權案例,並從中歸納法院多參考哪些因素作為酌定慰撫金之標準,並適時提供本文見解以供讀者卓參。

「視覺辨識」科技偵查措施之適法性—以隱私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個資法 判例的問題,作者蕭國振 這樣論述:

執法機關運用科技設備偵辦刑案,有利於蒐集犯罪事證及提升破案效率,由於立法跟不上科技發展的步伐,使得新型態科技執法欠缺授權依據。2020年9月8日法務部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社會輿論譁然,認為政府如同電影「全民公敵」片中的橋段,會肆無忌憚的進行全面監控,嚴重侵害人民隱私及資訊自主權益。弔詭的是,大街小巷攝影鏡頭設置越來越多、密度越來越高,民眾反而不以為意,甚至認同廣為設置是種保障措施,有助預防或嚇阻犯罪發生。惟「科技偵查法」草案未將監視系統予以納管規範,有關監視儲存資訊管理,散見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地方自治條例及相關行政規則等。現行調閱監視器拍攝畫面之偵查作為,實務界定

為刑事訟訴法第228條第1項、第230條第2項一般授權條款之範疇。殊不知科技的發展進步快速,以人工智慧深層學習演算法和卷積神經網路的分析架構,進行影像視訊的偵測與追蹤,透過監視器將所攝得影像轉換成數位資訊儲存在伺服主機,利用程式檢索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統稱為「視覺辨識」技術之應用。目前警方偵查刑案所仰賴「雲龍系統-雲端智慧型影像檢索服務」為是類科技的應用之一,其功能之強大如上帝之眼,能夠追溯過去蹤跡、鎖定現在位置以及預判未來動向,進而繪製出私人之生活圖像、數位足跡。此類科技偵查措施,可以不斷地更新程式、創設功能,突破物理世界的侷限,以跨越多維空間的方式,無聲無息監控人民生活,嚴重干預隱私權及資

訊自主權。本文首重探討「雲龍系統-雲端智慧型影像檢索服務」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在刑事訴追程序中的定位及屬性,並同時研析相關科技偵查措施之授權依據,以便確立將來執行之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