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工資篇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也說明:上班上課,假如公司要求出勤,是否要給予加倍工資?若當天真的因為風大雨大不 ... 面試時雇主說每個月工資24,000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另外每個月第1個週六.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謝欣羽的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2021),提出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價性、經常性、激勵性(勉勵性)、獎金、津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津津所指導 林呈蔚的 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爭議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動事件法、工資定義、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法律條文修正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基準法隨身查 - 五南官網則補充: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 ... 謀職假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第17條資遣費計算 【解釋令】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為了解決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問題,作者謝欣羽 這樣論述:

工資即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係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不可或缺之來源,相對於雇主係成本,二者間有利害關係對立之本質,爭議油然而生。雇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常見之手段有盡可能壓低本薪,再以獎金或津貼之方式取代,將產生工資認定之爭議,然而實務上對於工資之認定標準未趨於一致,導致相類似案件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在我國認定工資與否,將牽動一連串權利義務關係,包含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將嚴重影響勞工之權益、勞雇關係之和諧及對司法的信賴。承前所述,可見法院在工資之認定,攸關全民的生存福祉,在對價性及經常性之內涵及變遷,雖已有許多整理及分析,但因工資認定之標準尚未一致下,且伴隨工資結構彈性化的多元趨勢

,近期判決在激勵性給與之部分,更常見雇主加入其他決定發給之要件,例如: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須經上級考核或董事會決定、在職與否,以及非財務性之考量等等,都可任意作為給付之要件。換言之,某給與加入許多非關勞務提供之要件時,延續工資理論之判斷,將增加實務上認定勞務對價性之難度與疑慮,如何影響工資認定之標準,值得關注。另於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有關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轉換,在實務上對於工資認定之影響,值得觀察。有鑑於此,即促成本論文研究動機,本文欲以激勵性(勉勵性)給與為核心,將法院有關工資認定之判斷標準再做探討,並歸納近期法院在激勵性給與之工資認定所累積的相關判決,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久任獎金以類型化之方式建立認定標準,並參考比較法之作法,以期實務日後在處理有關於激勵性給與時,更能清楚釐清並做出具客觀可預測性之認定。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爭議之探討

為了解決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的問題,作者林呈蔚 這樣論述:

摘要勞基法實行多年來,對工資定義的不同見解,使得勞資爭議不斷,一直無法有效解決。勞動事件法第37條創設工資推定之作法,提供了解決工資定義爭議的新方向。以往勞基法對工資定義的條文一直爲學者所詬病,除了對勞工的工資保障不足以外,第2條第3款後段之「經常性給與」語意不清,施行細則第10條又未能對「經常性給與」的定義作明確的解釋,其所列舉的非經常性給與名目更是造成各自解讀的混亂現象,即使是有極高法學素養的法官,也會對相類似的案件做出相反的判決結果。雖然多年來勞動法學者大致上對工資的定義已經取得共識,然而勞基法對工資定義的條文仍未修正,一般民眾並非學者或法官,大多僅是對法律條文望文生義,或直接套用形式

上的名詞,例如以為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即非屬工資項目,殊不知在行政或司法機關實質認定上,可能做出相反的判斷,而蒙受非預期性的損失。法律條文本應有定紛止爭之作用,而設計不佳的法律條文卻反而造成更多的勞資爭議,實應藉此契機,對勞動基準法的工資定義作一番重新檢討與修正。勞動事件法之工資推定程序,先對勞工工資全面保障。迫使雇主在設計工資制度前,須先衡量是否能以「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社會通念」推翻工資的推定。勞動事件法為程序法,勞基法為實體法,上述工資三要素之認定仍須依據勞基法之條文來認定,若勞基法未能配合修正,勞事法的效果仍受侷限。筆者將大膽提出建議修法之條文,並於本文各章節就立法理由、學

者見解、行政機關解釋、司法機關判決之異同來說明修法之理由。另司法院為籌備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曾對各級勞動法庭法官舉辦多次研討會及教育訓練,所以實施後各級勞動法庭的案件判決亦極俱分析價值。關鍵字:勞動事件法、工資定義、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法律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