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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林秀穗的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等次比例設限制度之研究 (2012),提出公務人員退休反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考績等次、比例設限、考績比率、固定比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新聞研究所 倪炎元、徐梅屏所指導 廖秋雯的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考試院試辦考績強制丙等比率之深度報導 (2011),提出因為有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丙等、考績比率、考績救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務人員退休反悔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工作|文章|法律百科Legispedia則補充:勞資會議.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災害. 勞工保險. 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退休 ... 雇主聘僱勞工需要耗費成本,因此人員的流動對於雇主而言是一種額外的負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務人員退休反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等次比例設限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務人員退休反悔的問題,作者林秀穗 這樣論述:

有關考績各等次人數比例應否設限,尤其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應否設限及固定丙等考績比例制度,長久以來便是考績制度中一項爭議性頗大亦最難獲致共識的問題。本論文之硏究主軸一方面在對我國公務人員考績評核之方式從法制面做一系統性之探討,其內容主要為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制概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考績所建構之原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例設限適法性之檢視、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比例設限入法合憲性與妥適性之檢視、未來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發展方向之建議。另一方面則從實務面去硏究現行公務人員考績評核制度之問題。最後,歸納各章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期盼可作為未來修法與策進實務之參考。本論文主要分為七章,各章之重點摘要依次說明如下:第

一章,闡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第二章,闡釋公務人員考績法制之定義、理論、目的及發展沿革,並有系統介紹及評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考績法制之相關解釋。第三章,先論述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規範之內容及其特色,再分析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制之缺失問題。第四章,擬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3號解釋及第491號解釋意旨,所涉及之行政法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檢視考績等次比例設限之相關修正條文是否與上開原則相符合及是否仍存有爭議之處。第五章,本章先論述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例設限之歷史沿革,次再分別從考績制度發展沿革、考績法制、考績宗旨及

考績功能等方面,檢視現行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例設限之適法性問題。第六章,首先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比例設限之規定,次就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比例設限入法,違反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作一全面性之檢視。第七章,歸納本論文之各章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作為未來修法與策進實務之參考。就未來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發展之方向,建議建立更具體明確及客觀之考績評核衡量標準,不宜採用具爭議性的「比例設限」之考核方法,並建構以績效為導向的考績制度。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考試院試辦考績強制丙等比率之深度報導

為了解決公務人員退休反悔的問題,作者廖秋雯 這樣論述:

考試院在99年4月將「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以「強制3%丙等」條款最受矚目;立法院初審後,將丙等比率調降為1%-3%,但未三讀通過。考試院為修正考績法,曾於98年試辦強制1%丙等。本研究發現,試辦過程不盡合理且不透明,包括新調單位者被票選為丙等、表現優異者被推派為「丙等候選人」,以及拿丙等的員工一心認定是因為「得罪長官」。更矛盾的是,試辦拿時丙等考績的保訓會專員,竟在兩年內升為科長,顯示試辦已出現具體錯誤。不透明的考績評核過程,加上嚴格的比率限制,產生上述荒謬現象。本文認為,考試院應以試辦經驗為借鏡,檢討強制丙等比率之必要性,並強化保障救濟機制。否則丙等條款一旦通過,將對

新進人員、新調單位及職等較低的公務員產生衝擊,甚至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