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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三人以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和吉靜如的 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套書1+2(共2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情和義值幾斤?也說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三采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琬珊所指導 陳俐廷的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2021),提出公然侮辱三人以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名譽、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張天一所指導 張晏瑜的 性私密侵害行為的可罰性與規範建議 (2021),提出因為有 違反意願散布性私密影像、復仇式色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然侮辱三人以上的解答。

最後網站Q:這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則補充:刑法第31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就學証明等資料,要求法院從輕量刑,因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依刑法227條第1項得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然侮辱三人以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三人以上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三人以上的問題,作者陳俐廷 這樣論述:

本文之問題意識為:何謂名譽?探討名譽的具體內涵為何?針對名譽的具體內涵,又應以如何之方式始能適當且正當的保護名譽?從一開始對名譽的發展及抽象的探討,並透過實務對於公然侮辱罪認定之限縮,連結到是否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最後重新檢視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與刑罰。名譽是社會互動下的產物,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影響著他人如何看待我們以及我們如何看待自己。名譽對於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系統的正常運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有助於對無法直接接觸之人進行評估外,更具有預測他人行為的作用。本文認同普通法系對於名譽的三個概念,即名譽的具體內涵包含「財產」、「榮譽」與「尊嚴」,這三個內涵在我們的生活中

、甚至人生中,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名譽應受到法律之保護毋庸置疑,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公然侮辱罪在犯罪成立之各個階段中,從構成要件到阻卻違法之適用,層層受到為數不少之實務見解嚴格之解釋與判斷,學界與實務界更有將本罪除罪化之聲浪,以上種種似乎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虛」的部分。由於名譽具有財產之內涵,故而以具有損害賠償功能之民事程序,似乎更能在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所受到名譽之侵害,另如發生在網路言論平台或網路虛擬遊戲世界中,基於於網路之特性,輔於該平台或遊戲之內部機制「恢復」被害人之名譽,進而回到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在現行

公然侮辱罪尚未經立法院廢除或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法院甚至於110年將侮辱公務員罪之刑度加重之立法趨勢,然而就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所言「一個人的粗俗之詞可能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本文認為當前實務在處理公然侮辱罪之案件時,應參考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提出之「兩階段判斷標準並輔以利益衡量」,使本罪實質上一同適用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以衡平名譽之保護;在科刑上則應科以罰金,縱於案情嚴重時處以拘役,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以期實質上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

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套書1+2(共2冊)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三人以上的問題,作者吉靜如 這樣論述:

  學法律保平安!從小建立正確觀念!   不只要避免觸法,更要學會自我保護!     原來給人家取綽號是犯法的?   罵人家「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   如果我懂法律,我就會知道,   有些話不能說,說出口的話,一個字可能要罰一萬。   我就會知道,有些事不能做,不能隨便拿人家東西當作開玩笑、   不能因為無法拒絕就幫別人保管危險的東西、不幫別人買賣東西、   更不可以隨便給別人看我的身體,或是把很重要的資訊給別人……   這些,都是「法院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教我的事。   【書籍資料】   ◎無注音,適合10~18歲青少年、老師、家長閱讀   ◎教育議題分類:法治教育   ◎學習領

域分類;社會、綜合活動 本書特色   《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   本書是少年調查保護官吉靜如,全書共有24章,收錄校園與法庭案例,為解決校園霸凌、言語暴力、性平、毒品、詐騙、暴力、賭博行為等重大法律問題而寫成,是第一本給現代青少年與兒童的法律知識書,能夠幫助孩子辨識危險、遠離威脅、做對的事。孩子將透過本書提供的各種案例與解說,瞭解個人的「行為與責任」,既避免觸法,又能建立法治觀念,妥善保護自己。     •台灣第一本寫給現代青少年與兒童的法律知識書。   •包含校園與地方法院的大量案例,呈現青少年最容易疏忽的危險事件。   •全書包含霸凌、言語暴力、

性平問題、毒品、詐騙、暴力、賭博行為等重大問題。   •親子共讀最好,更推薦每篇加以討論,可以有效引導孩子辨識危險、遠離威脅、做對的事。     《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2:中小學生和老師家長都需要的法律自保課》   26則逼近法律紅線、瀕臨危險處境,甚至已經句句犯罪的青少年現場!青少年要看,家長老師更要看!大人的第一反應,不只關係到孩子如何面對事件,也關係到老師/家長本身的職責與義務!更驚心動魄、更多真實案例,一再挑戰現代父母與師長的神經。法律教育做在前面,比司法量刑做在後面更好!每個家庭都不希望遇到這些事件/案例發生!法治教育的「超前部署」,絕對是家庭教育重要的一環!也是青少年長大之前必知

的最重要一哩路!     •蒐集各種青少年容易觸法案例,包含未成年間的金錢交易、毀謗污辱、言語威脅或網路行為等,請務必留心注意。   •建立青少年最重要的法治思維,避免因為一時衝動鑄下大錯或是遇上無可挽回的危險事件!   •強化校方、師長、家長等成人的危機處理,採取正確的引導方式,保護被害者,防護二次傷害!   熱血推薦   「地方爸爸與他的小幫手們」版主   王昭棠   新北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校長  何元亨   台北市永安國小校長  邢小萍   教育部閱讀推手/桃園市新埔國小教師  李威使   高雄市新光國小教師  李郁璇   嘉義市教育處長 林立生   台北市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退休法官

洪舜帆   台北市家長協會理事長/教育電台【教育好夥伴】主持人 胡語姍   花蓮縣源城國小教師  唐宇新   財團法人國紹泌尿科學教育基金會秘書長  徐掌瑛   新北市教育局局長 張明文   新北市石碇高中輔導主任 陳依婷   台北市敦化國中心韻父母效能成長班61期召集人 陳貴春   鏞鏞甫甫親子部落格  陳瑜   臺中市北新國中國文老師/臺中市閱讀輔導團輔導員  陳茂松   台北市中山國中生教組長  游承翰   親職作家  番紅花   教育部閱讀推手 楊沛綸   台北市仁愛國中父母成長班會長  管珍之   台中市何厝國小總務主任  蔡昌樺   素養教育工作坊核心講師 蔡依橙   新北市石碇高

中輔導組長 蔡佩靜   桃園市過嶺國中輔導主任  謝佩翰   親職溝通作家  羅怡君      (以上依姓名筆劃排列)   「吉官這二本著作,應成為家長、老師以及學校行政人員在引導孩子時的寶典。」──新北市教育局長 張明文   「吉官這本書,是你在人生路上的護身符。」——教育廣播電台教育好夥伴主持人 胡語姍   「相信老師們看過後會更清楚,自己該引用那些故事與孩子們分享!」──花蓮源城國小教師 唐宇新   「匯集了時下學生常犯的錯誤行為,釐清了一般人對於法律上似是而非的迷思。」──新北市石碇高中輔導主任 陳依婷   「我很喜歡吉官的演講,吉官能把她的專業寫成書讓孩子了解,不要傷害他人

,也要懂得保護自己,自己錯了,錯在哪裡很重要,這是一本很棒的書。」──臺北市敦化國中心韻父母效能成長班61期召集人 陳貴春   「孩子需要知道這些事!學校課本沒講到的,讓這本書告訴你。」──教育部閱讀推手 楊沛綸   「讓孩子們了解守住自己且自保,是當今很重要的課程!」──臺北市仁愛國中父母成長班會長 管珍之   「這本書真的是法治教育最佳讀本。」——何厝國小總務主任 蔡昌樺   「一本校園親師生都該擁有的工具書,吉官以淺顯的文字與真實案例書寫,簡直就是家長和老師們用來輔導、管教烈火青春少年的最佳武功秘笈!」──桃園市過嶺國中輔導主任 謝佩翰   「相信讀者看過這本書後,會更懂得謹言

慎行。」──新北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校長 何元亨

性私密侵害行為的可罰性與規範建議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三人以上的問題,作者張晏瑜 這樣論述:

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私密內容之入罪化,近來已成為國際改革之中心,然如何規範散布性私密內容之行為人責任與義務,包括諸如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已然用刑事制裁方式處罰犯罪行為人,為因應國際潮流以及適應網路科技犯罪的趨勢,我國各黨團也提出多個草案,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處罰行為人甚至網路服務提供者,惟草案目前皆尚未通過三讀程序,實務上針對散布性私密內容之論處有如刑法第 235 條公然散布猥褻物、第304 條強制罪、第 305 條恐嚇危安、第 309 條公然侮辱、第 310 條誹謗罪、第 315 條之 2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第 318 條之 1 洩漏電腦秘密罪,處罰散落在各刑法條文中,其原因為我國尚未

定義何謂性私密影像,亦無統一侵害之法益為何,使法院在判斷個案時,無前例、標準可循,僅能依照個案事實論處行為人,產生我國對於散布性私密影像並無可遵從之規範,法益混淆、刑罰過輕,致使行為人並無對該不法行為感到害怕、受制約,因此社會上此種行為層出不窮。 除喪失刑法之罪責相當功能與預防目的外,又網路快速儲存、不易刪除之特性,往往亦造成受害者更巨大之傷害,為能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分為五大部分討論,第一部分說明實務上性私密內容之態樣與定義,先釐清性私密之標準,始能體系化後續爭點,並且亦介紹關於實務上對於散布之前置行為-取得性私密影像設有不同程度之規範,接著切入本文重點,羅列我國現行實務上可能構成之罪,藉以

探討各法益之內涵本質,分析我國目前刑法上適用之疑義;第二部分則評析我國為因應國際立專法趨勢及越加猖獗之犯罪行為,各黨團提出多種防制散布性私密草案以及針對現行法增修草案是否有不妥之處,第三部分則為論述關於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第三方關係人-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基礎及現行實務操作之爭議與困難,第四部分藉由介紹日本情色報復受害防治法,觀其優缺利弊,比較我國草案與專法之差異性,便以後續提出立法建議之方針,釐清後續立法可能產生之問題,最後則是結合以上章節作出立法建議與結論,希冀我國能充分評價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