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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然侮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袁興寫的 公然侮辱刑事與民事判決實證之研究 和許家馨,王正嘉,李聖傑,吳耀宗,鄭逸哲的 談刑法妨害名譽犯罪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民國刑法§309-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 大法官解釋(舊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袁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琬珊所指導 陳俐廷的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2021),提出刑法公然侮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名譽、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楊文山所指導 陳志偉的 網路霸凌民事侵權責任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網路霸凌、網路匿名性、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平台業者侵權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公然侮辱的解答。

最後網站院總第246 號 - 立法院則補充: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吳宜臻等20 人,鑒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若 ... 三、此外,公然侮辱罪還有判決不一的問題;判例上有民眾罵人「X 你娘」在台北地院被判拘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公然侮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然侮辱刑事與民事判決實證之研究

為了解決刑法公然侮辱的問題,作者袁興 這樣論述:

公然侮辱刑法與民法上,就個人名譽之法益保護有所不同   公然侮辱刑法與民法上,就個人名譽之法益保護有所不同,刑法採以國家公權力介入,不論被害人名譽有無受實際損害,只要有侮辱之行為即成立本罪;民法保護方式則為,被害人所受損害由民法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防止之。刑法第309條與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適用之關係相形之下各有保護目的與範圍。本文研究目的為:一、為了解刑法與民法對公然侮辱行為之學說及實務見解。二、為了解並統計分析刑事與民事有關公然侮辱之判決。三、檢討將刑法公然侮辱除罪的可能性。   ◎產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強力推薦   本書作者以法院有關公然侮辱之刑

事與民事判決案例與讀者分享,使讀者了解在法律上言論自由罪與罰的界線。

刑法公然侮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要求消除種族歧視盡速入法 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族群和諧】

今日在委員會質詢的,是一個大家都關心的議題:反族群歧視。

國民黨委員提出《反族群歧視法》,而在前幾個月,陳瑩委員等人也提出《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施行法》,這兩種草案規劃在不同體系中,規定也不同。內政部報告裡頭,則提及現行法規,包括出入國移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刑法中,皆有可規範歧視言論的刑責,但是否仍有漏洞?

我舉了幾個例子,一是我在美國親眼目睹的:同樣一個餐廳,服務生將黑人帶位至廁所旁,卻將白人帶至窗明几淨的地方。如此算歧視行為嗎?
再來,馬英九曾對原住民說「我把你當人看,好好教育你」;前國民黨中常委廖萬隆「雜種說」、前花蓮縣長夫人徐榛蔚「叫原住民跳交互蹲跳展現體能」、蔡正元「外籍第二代未來可能成為台灣社會犯罪最大宗的來源」,以及郭冠英、洪素珠的言論等,以上所舉出這些讓人不適的言行,在現行法律中卻未有規範。

舉出這些例子,說明了歧視有不同樣態,輕重也有所差異。

因此我要求,行政部門跟法務部,應就現行法律如刑法、公然侮辱毀謗等罪責或其他法律的修訂、或訂定專法,和社會團體、相關部會一起研議,下會期送至立院審議,以促進族群和諧!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為了解決刑法公然侮辱的問題,作者陳俐廷 這樣論述:

本文之問題意識為:何謂名譽?探討名譽的具體內涵為何?針對名譽的具體內涵,又應以如何之方式始能適當且正當的保護名譽?從一開始對名譽的發展及抽象的探討,並透過實務對於公然侮辱罪認定之限縮,連結到是否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最後重新檢視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與刑罰。名譽是社會互動下的產物,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影響著他人如何看待我們以及我們如何看待自己。名譽對於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系統的正常運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有助於對無法直接接觸之人進行評估外,更具有預測他人行為的作用。本文認同普通法系對於名譽的三個概念,即名譽的具體內涵包含「財產」、「榮譽」與「尊嚴」,這三個內涵在我們的生活中

、甚至人生中,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名譽應受到法律之保護毋庸置疑,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公然侮辱罪在犯罪成立之各個階段中,從構成要件到阻卻違法之適用,層層受到為數不少之實務見解嚴格之解釋與判斷,學界與實務界更有將本罪除罪化之聲浪,以上種種似乎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虛」的部分。由於名譽具有財產之內涵,故而以具有損害賠償功能之民事程序,似乎更能在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所受到名譽之侵害,另如發生在網路言論平台或網路虛擬遊戲世界中,基於於網路之特性,輔於該平台或遊戲之內部機制「恢復」被害人之名譽,進而回到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在現行

公然侮辱罪尚未經立法院廢除或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法院甚至於110年將侮辱公務員罪之刑度加重之立法趨勢,然而就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所言「一個人的粗俗之詞可能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本文認為當前實務在處理公然侮辱罪之案件時,應參考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提出之「兩階段判斷標準並輔以利益衡量」,使本罪實質上一同適用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以衡平名譽之保護;在科刑上則應科以罰金,縱於案情嚴重時處以拘役,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以期實質上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

談刑法妨害名譽犯罪

為了解決刑法公然侮辱的問題,作者許家馨,王正嘉,李聖傑,吳耀宗,鄭逸哲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演變,傳播媒體越來越發達,不管是傳統的紙本或是新時代的網路,資訊傳遞速度不但加快,甚至在網路也出現了規模龐大的社群,由於人際交流開始高度仰賴傳媒的中介,許多妨害名譽爭議也因此進入刑事法院,刑法公然侮辱與誹謗等犯罪應如何評價?已然成為棘手的問題。

網路霸凌民事侵權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刑法公然侮辱的問題,作者陳志偉 這樣論述:

由於科技不斷的進步,再加上傳播方式也不斷的演進,自然而然就會有一些高科技的產物出現,但該等產物出現,對人類是好是壞,相信這是個不好回答的議題,我們姑且不談好壞與否,但是高科技產物常常會變成一把雙面刃的刀,比如網際網路的蓬勃,帶給人類的人際關係發展、提供資訊、社群互動等功能,但也夾帶著網路特殊的可匿名性與便利等特性,導致不當使用,進而產生社會問題。 校園霸凌是我們對霸凌最典型的認知,通常是雙方地位不對等且具有傷害行為的故意,最常見的有肢體霸凌、言語霸凌、性霸凌等 ,往往被校園霸凌者都不願意承認,甚至否認該霸凌事實,這是被霸凌者害怕被貼上告狀的標籤,而使霸凌行為更為嚴重,到最後只能演變

到不敢上學的地步。網路霸凌就是一種霸凌行為演進的部分,從肢體、語言等霸凌方式,進化成數位式、匿名式且非面對面恫嚇的騷擾轟炸,更快速且殺傷力更大之手段,其散播對象更是無遠弗屆,這種科技發展所帶來的隱憂,為本文主要探討之部分。 本文共計5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則說明網路霸凌特性與侵權行為,第三章則論述網路霸凌的民事責任相關問題,第四章則切入網路平台業者侵權責任之探討部分,最後,第五章檢討與建議,當然是希望藉由本文之深入探討,使大家更認識網路霸凌的現象,並養成拒做酸民的風氣。整理思考分析,找出具體防治的方法,使網路霸凌得以真正解決,憾事確實避免,亦可培養友善的網路使用環境,並促進人與人之間在

人際互動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