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培仁寫的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和陳子平的 刑法各論(上)(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家有青少年之爸媽的33個修練: 你那愈來愈陌生的孩子,該怎麼溝通?也說明:... 爸媽們可千萬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雖然以上都屬於「告訴乃論」( ... 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育安所指導 簡筱芸的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2021),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隱私權、性影像、色情報復、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性私密影像、性自主權、羞恥感。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許鐽騰的 從公民媒體發展探討誹謗罪之適用 (2017),提出因為有 誹謗罪、危險犯、客觀處罰條件、舉證責任、風險傳播的重點而找出了 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毀謗罪則補充:以下都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為了解決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林培仁 這樣論述: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

思索之參引。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簡筱芸 這樣論述: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散布其性影像」之議題,因韓國N號房事件而開始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關注,我國立法者對此亦提出了多種版本的修正草案,而本論文旨在確立該行為於刑事法中的評價,並為日後立法提供正當性基礎,以及規範內容之建議。  本文研究目的有三:首先,對於現行法律的適用進行考察,指出不足之處,以論證立法必要性的存在;其次,將此種行為定性為對於性隱私權之侵害。為了探討性隱私權之內涵,本文將之區分為「隱私權」與「性」分別從兩個面向進行描述與探究,並基於以往關於性自主權相較於一般自主權特殊性之討論,檢視各種詮釋方向與隱私權概念間相容性。最終,選擇自「性羞恥感」之角度,呈現出性隱私權不同於其他隱私權的特殊

價值,作為未來規範要件設計更為嚴格,賦予更高法定刑的合法性基礎。同時,亦有意從性羞恥的角度,界定性隱私權的範圍,作為未來構成要件解釋適用之指引。  最後就日後立法之問題,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係針對立法論述基礎與方向之思考,嘗試在論述上將父權與性脫鉤,將焦點置於「性」對於「人類」所帶來之壓迫上,以跳脫出過往討論性犯罪時,以女性主義者單一觀點,強調父權與性別問題的思考,所帶來之侷限性;二則係針對制裁規範,以法務部提案、立法者所提出各版本草案作為討論對象,就其中意見分歧之處加以探討,提出本文批判與建議。

刑法各論(上)(四版)

為了解決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陳子平 這樣論述:

  刑法總論(總則)屬於邏輯性極強的深度思考,而刑法各論(分則)則屬於遍地開花的、個別性較強的廣度思考。因此,刑法分則的整體思維,除了需要以刑法總則做為共通的理論基礎之外,對於各個具體問題(案例),學說上究竟呈現如何的見解,司法實務上(包括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與決議、最高法院判決、高院判決、法院座談會討論意見、檢察署討論意見等),又採取如何的觀點,則是理解刑法分則各個犯罪最為重要的材料。本書對於分則上的各個具體問題,不僅提供了國內最新的各家主要學說見解,更提供了最新、最完整的司法實務見解,同時還對於各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做了說明與分析,並明確表達了本書的立場。無論是法

律系學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透過研讀資料豐富與分析周延的本書,而獲得對刑法分則各個問題的廣度理解,期能掌握妥適的問題思維。

從公民媒體發展探討誹謗罪之適用

為了解決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許鐽騰 這樣論述:

本文所要探討之核心問題係公民媒體在誹謗罪真實條款免責之適用範圍。近年來,網際網路發展崛起,資訊傳遞也相當快速,閱聽者獲取資訊之管道也變得更加多元化,讓人不禁反思傳統媒體所傳遞之資訊一定是正確的嗎?於此不信任感下,公民媒體孕育而生,代表著一種嶄新傳播媒介。資訊傳播速度比傳統媒體來得快速,內容也較傳統媒體來得豐富多元。然而,公民媒體意味著人人都是媒體概念,故在資訊傳遞過程內又充斥著多少假資訊? 故先從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差異論述,考察兩者發展過程以及諸多理論後,認為在保障之主體以及客體皆不同之情形下,應屬不同之自由權利。新聞自由所保障

者係為第四權理論之民主政治運作以及閱聽者知的權利,主體上則限為新聞媒體相關從業人員。然而在公民媒體崛起後,本文認為從民主政治運作以及知的權利保障觀點下,應擴大新聞自由之主體範圍,使公民媒體得以享有新聞自由之權利。 而誹謗罪保護之法益係為人格健全之發展,定性上應屬適性犯,而真實條款則應屬客觀處罰條件。其次,從風險傳播之觀點重塑誹謗罪真實條款之舉證責任。由於公共利益係屬客觀審查標準,故應由檢察官擔負舉證之責;而公民媒體在擔負真實性舉證責任時,應從經濟成本上考量無利益之公民媒體在事前事證調查之困難度,此時應無需擔負完全查證義務,僅就現有資訊推論其事合理可

信即可;惟有獲取利益之公民媒體於事前查證上則應窮盡查證能事,方得免責,以保障被指摘傳述者之人格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