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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鄭正一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沒工作健保中斷怎麼辦? 3 分鐘了解如何加保、自付保費是 ...也說明:如果超過繳費期限,但沒有超過15 天 寬限期,那只要補繳健保費就沒事了。但 ... 勞保生育補助如何申請?給付金額有多少? 財管. 8. 【青年尋職津貼懶人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在職專班 李力庸所指導 黃麗敏的 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對臺灣壽險之推展(民國34~49年) (2018),提出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生命保險、臺灣人壽、壽險商品、社會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郝鳳鳴教授所指導 曾茂逸的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制度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訴願、訴願先行程序、行政自我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嬰兒與母親 1月號/2022 第543期 薛妞妞 愛美是動力,可以讓媽媽更有自信!則補充:... 勞保局將另行通知補送出生證明書。)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生產或早產。到哪裡辦國保、勞保及軍人保險的生育給付和健保卡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對臺灣壽險之推展(民國34~49年)

為了解決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黃麗敏 這樣論述:

二戰後,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壽)承接了日營生命保險會社及其契約,成為第一間在臺成立的壽險公司。但戰後物價急速上揚,臺壽為維護舊保戶的權益而不斷的調升保額,可惜35萬件舊契約僅剩不到5%的有效契約,顯示民眾對物價失去信心,在無法「守成」之下,臺壽需積極開拓壽險市場。民國40~49年,財政部對臺灣保險市場進行高度管制,限制在臺灣新設保險公司,臺壽遂成唯一的壽險公司。臺壽是臺灣省政府營利機構,因而承辦公務人員的團體壽險,是臺壽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臺壽推出的各項壽險商品中,長期壽險因民眾對於物價缺乏信心而難以推展,反觀短期壽險,因保險期間短,較具彈性,更在省府的保險政策配合下,銷售情形大好。因此在當時

民眾購買壽險意願不高下,省府的保險政策對臺壽的業務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但同時臺壽也是省府所仰賴之專業。大陸時期的國民政府早已意識到勞工之重要性,最後在臺灣實行勞工保險。但考量到經濟因素,省府便委任臺壽另外成立「勞工保險部」,以執行勞工保險之業務。勞工保險部表面雖然是聽命行事的業務單位,但勞工保險實施的各個層面其實都有臺壽人員的參與,說明了臺壽不只是執行單位,其專業性使得它參與範圍更加廣泛。爾後再接辦的「漁民保險」及「蔗農保險」,將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險的範疇中,至勞工保險部撤除前,勞工、漁民、蔗農保險等社會保險有將近五十萬人加入,一同享有社會保險的保障。  臺壽的「唯一壽險公司」和「省營機構」身分

,讓它在壽險市場中仍能穩定成長。當時的壽險市場主要是政策性保險,省府透過臺壽的執行、推展,使得公務人員、多數的經濟生產者受到壽險的保障並接觸壽險,同時也安定社會秩序及促進經濟發展。待經濟更加穩定成長後,這些民眾便形成開放新設保險公司後,壽險市場中龐大的潛在客群,也更加凸顯出在這段時間內臺壽的角色及重要性。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曾茂逸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為維護農民健康及增進農民福利,並促進農村安定,我國於民國78年7月1日施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參加該保險之農民享有生育給付、殘障給付及喪葬津貼等社會保障權利,該制度落實憲法揭示改善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以及社會國家原則。然而任何制度之施行,難免產生適用法律或其他方面之疑義,農民健康保險亦不例外。就農民健康保險所涉行政救濟而言,對於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核定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及投保事項等,如有不服係向內政部下設之監理委員會申請爭議審議,對審議之結果若仍有不服,須經訴願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實務對於爭議審議定性為訴願先行程序,是有關紛爭之救濟,至少須經過爭議審議、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觀

諸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並無規定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應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此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並制限農民尋求司法救濟之機會,實質上增加了救濟程序之層級。本文首先探討農民健康保險發展沿革及其法律關係。其次,就訴願先行程序在農民健康保險之具體規範及運作與成效,並分析比較我國社會保險爭議審議程序。再就爭議審議制度之組織型態、專業性、經濟性,及簡化行政救濟程序等面向觀察,進而思考如何使農民獲得及時有效之權利救濟。最後,提出個人意見,期能有助於改善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制度。關鍵字: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訴願、訴願先行程序、行政自我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