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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勞動法學會寫的 勞動法裁判選輯(五)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當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1條時不只要滿足法定要件與程序?也說明: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有關「預告工資」的錯誤理解當雇主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俗稱資遣)時,除了需要滿.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義德所指導 雷修瑋的 解僱法制之研究―以法定事由之要否為中心 (2021),提出勞動基準法第20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僱、法定事由、終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人力資源發展系 鄧學良、王湧泉所指導 戴君航的 雇主濫權解僱防治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濫權解僱、終止勞動關係、非法解僱、馬克思主義、賽局理論、行政法五大架構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試用期多久才合法?解僱離職有薪水、資遣費嗎?勞基法規定 ...則補充:由於《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需要 ... 20天預告;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在離職前30天預告。 518.com.tw.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基準法第20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法裁判選輯(五)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問題,作者勞動法學會 這樣論述:

1.雇主監看員工電子郵件之合法界限  黃程貫 —台北地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評釋 2.社會保護、契約自由與經營權  林佳和 —司法對勞動契約的衡平性控制 3.勞動基準法第20條解釋爭議之研究  陳建文 —以相關學說與判決為檢討素材 4.多重雇主初探  魏千峰 —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及台北地院88年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評釋 5.職業災害補償和解與連帶補償責任之免除  陳金泉 —台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33號判決評釋 6.以美國法觀點評我國94年待命時間工資給付判決  謝棋楠 7.對美國最高法院五則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判決之評析  焦興鎧

勞動基準法第20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司法院在20日在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違憲,對此勞工團體上午來到行政院陳情,並批評這個結果,反而會讓女性勞工的勞動條件向下沉淪,削弱工會的力量。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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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解僱法制之研究―以法定事由之要否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問題,作者雷修瑋 這樣論述:

終止制度對未定期限之繼續性債之關係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對於勞動契約而言,基於勞雇雙方基本權衝突之結果,為了保障勞工之權益,以限制雇主單方終止權限之終止保護制度隨之形成,惟我國採取不同於比較法之立法技術,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方能解僱之方式限縮雇主之解僱權限,致解僱法制長期受到關注及檢討。本文首先探討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資遣解僱事由」、第12條之「懲戒解僱事由」,以及其餘法規之相關限制,發現相關爭議多已因司法實務及學界之穩定見解而解決,且非法定要件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解僱事由告知義務亦已受我國司法實務採納,故經本文整理司法實務見解及學界研究意見,亦參考比較法相關資料,得出我國目前尚無捨棄

法定事由主義之必要,並針對現行法提出修法建議。

雇主濫權解僱防治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問題,作者戴君航 這樣論述:

現行散見於各法中定有解僱禁止相關保護法制,確有諸多重疊之處與疊床架屋之嫌,致使勞工普遍礙於自己法律知識薄弱,不利為其應得之權利發聲,與對不良雇主之濫權行為與之抗衡。再言之,雇主違反解僱法定規範之非法解僱,亦或是構成於法上未規範之濫權解僱,無論前者與後者將致使勞工面臨生計難關,而查現行我國相關解僱行政管理法制,僅依靠《勞動基準法》與諸多散件於各法中零星的解僱相關保護規範、行政權不彰的行政組織與將勞動法視為私法之「公私法二分論」觀念,似乎已無法嚇阻雇主濫權行為與應映變化萬千的勞資關係,遂而有效地保障勞工最核心之工作權存續。是以,本文採用行政法學中「行政法五大架構」為主要研究方法,並僅針對其中「基

本原理」之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與法制面4面項,所構成之「建制背景」,分別以社會學之馬克斯思想理論、經濟學之賽局理論、政治學之立法協商與折衝過程、法制面法制學之社會法律學研究,續以質性研究之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與歸納推理法,進而對上述4面項進行水平與縱向視角分析,並以「社會法」之角度審視我國雇主濫權解僱一事,與現今勞工所面臨之困境,進而提出「社會法」之「預防」概念,與典章制度各項調整之建議與方向,以盼作為將來後續「行政法五大架構」研究之基石,使雇主濫權解僱勞工之憾事,得以有效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