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法學的想像(第三卷):跨域教義──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勞動契約特質及判斷標準-實質認定原則也說明:勞動契約特質及判斷標準-實質認定原則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為確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勞動部使勞務提供者及事業單位(雇主)對雙方之法律關係有明確認知,以保障勞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宏全所指導 謝宗霖的 網路餐點外送法律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平台經濟、從屬性、AB5法案、無條件解約權、準勞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林良榮所指導 潘宗璿的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2021),提出因為有 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工、外送員、外送員工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部首次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協助雇主釐清25項 ...則補充:為避免雇主規避責任以「承攬」方式僱傭勞工,勞動部19日發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明定勞動契約認定標準,並製作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的想像(第三卷):跨域教義──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法教義學的本質,即是透過相同、不同與類似的比對去連結概念、規則、原則和制度,而由此形塑出指導理念相異的法域,則是法教義學發展的必然。法域的界分有助於在學術分工的基礎上迅速凝聚共識,但也使法學研究者容易忽略法域之間存在的規範重疊與衝突。因此,倘能把比對的研究延伸到法域之間,發現、整理其間的各種介面,法教義學將更為完整,體系化的效益也必然大幅增加。循此理念,兩岸跨法域研究的精銳學者於本卷論文集中分就蘇永欽教授提出的轉介、假借、義和、應和、統合與耦合六個介面作出體系整合,嘗試以全觀法律人的視角,共同構築跨法域教義學這一最後拼圖。

網路餐點外送法律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問題,作者謝宗霖 這樣論述:

現如今為一網際網路高度發展的社會,人們使用電腦、手機與平板上網可謂稀鬆平常,平台經濟逐漸發展出來,外送平台為平台經濟整體的一環,平台業者藉由將資源整合加以利用,將效益達到最大化,提供平台當作媒介,使特定資源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得以順利達到媒合,這類新型經濟型態運作下,勢必跳脫傳統經濟模式的框架下,那傳統上之法律關係是否仍有其適用?本文欲藉由此論文來加以深入平台模式下所會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外送員是否為外送平台之勞工,這個問題因為前些時日發生的車禍問題逐漸浮出檯面,所有問題都牽涉於平台經濟這種經濟模式,傳統勞工之定義與勞動法規之保障是否對於外送員有相關之規範,平台經濟亦為從歐美許多國家先後發展

下,逐漸衍伸至全球,藉由比較法上研究美國法上勞動關係判斷方式與加州法上對於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AB5法案探討,佐以德國法上勞動關係之標準與因應此種外送平台模式中,創設出準勞工之立法模式加以規範,最後回到我國實務上與學說上對於勞動關係發展,並且是否對於我國法上有參考外國法上制度之必要來做檢討。最後針對外送平台經濟模式下,仍不失為我國消保法上規範的通訊交易,立法者保障消費者之方式不外乎為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與業者資訊提供義務,但於外送平台模式下須注意到主管機關有頒布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規定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外有無排除無條件解約權和重要資訊提供之義務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問題,作者潘宗璿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及個人通訊設備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產生了許多了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新興如Uber、外送平台等模式,企業也更容易藉此使用企業外勞動力,同時,此類企業外工作者面臨到勞動保護缺失的問題,在與傳統僱佣模式不同的新型態工作中,面臨工作者無法受到既有的勞動法保護之問題。對此外送員開始凝聚集體力量組織工會法上之工會,但我國對於工會法上勞工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尚無定見,本文即以平台外送員是否為工會法上勞工為研究對象。而在先進各國中日本在地緣關係與社經文化上與我國較為接近,對於我國勞動法制有深刻的影響,且其有關工會法上勞工之判決與學說討論發展至今有累積相當數量。同時,日本政府自2018年前後即有注意

到外送員等個人工作者之勞動問題,直至2021年由日本內閣為首的政府部門提出以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規劃。最後,日本也有以平台外送員為主的工會,且相當積極地與外送平台進行協商,可作為工會運動的模範。因此日本法制之經驗應可作為我國的借鏡。作為結論,本文認為我國工會應建構獨立的勞工概念,盡可能地讓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組織工會,並且在我國未來的立法政策上,可以採用日本政府提出之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並制定類似日本下請法,以增加對於個人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