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資遣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勞基法資遣條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程金龍,蘇鵬翰的 勞工機靈點,雇主睜大眼!:搞定勞資關係的速成心法(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被雇主資遣了,你的權益也該自己把握! - 訊息與公告也說明: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後,雇主必須依規定支付資遣費。但由於《勞基法》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黃子珊的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2021),提出勞基法資遣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僱、資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安置義務、安置、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研究所 李玉春所指導 吳姵璇的 派遣歸零後何去何從–以勞發署雲嘉南分署承攬勞工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行政機關、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資遣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何時可以請求資遣費? - 一起讀判決則補充:由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 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比如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等5種情形,雇主須經預告,而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資遣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條件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條件的問題,作者黃子珊 這樣論述:

我國法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等規範所定事由,限制雇主解僱權之行使。另外,在我國學界與法院實務中,亦發展出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理論與解僱保護之原理原則,其中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我國解僱保護法制中,最重要之一環,該原則要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先採取勞基法上保護勞工之規定,亦即其他對勞工權益侵害較輕微之手段,除非已經別無選擇,於不得已之情況下,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由於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事由條文中含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故安置勞工至適當工作普遍被視為雇主應採取之一種迴避解僱之手段。在法院判決中該要件被廣泛討論,尤其是在不同解僱事由上之適用、適用之範圍與審查標準等問題。

本文以「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為核心,進行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另外,本文也對企業界進行質性訪談研究,藉此瞭解企業實務落實安置之流程與操作方式,並且比較法院見解與企業運作之差距,作為未來司法實務或企業法遵之參考。

勞工機靈點,雇主睜大眼!:搞定勞資關係的速成心法(2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條件的問題,作者程金龍,蘇鵬翰 這樣論述:

  「嗡嗡嗡~嗡嗡嗡~大家一起勤做工!」相信所有辛苦的勞工和雇主都是勤勞的小蜜蜂,每日辛勤的上工,期待醞釀出甜美的未來。不只為了自己,也為了這個社會和每個珍愛的人,釀造出更好的生活。   依據最新時事與法規修訂!外送員、派遣勞工、工時制度、請假怎麼請……,新版特色讓您一次懂:   1. 雇主?勞工?傻傻分不清楚;如何判斷「僱傭關係」?美食外送員也是勞工嗎?   2. 派遣工如何自我保障?企業使用派遣人員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3. 老闆還能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嗎?約定與不約定又有何影響?   4. 圖解法定、二週、四週、八週等各種工時制度   5. 責任制是老闆說了算嗎?

  6. 工資、非工資,傻傻分不清楚?如何判斷與運用呢?   7. 面對職災勞工,老闆有哪些責任呢?   8. 團體保險規劃實務要領大揭示露   9. 只要表現不好,公司就可以開除我嗎?   10. 勞基法好多假啊~怎麼請,才合法?   11. 特別休假,如何計算天數?週年制與曆年制,你都搞懂了嗎?休不完怎麼辦,能換錢嗎?   12. 老闆請小心!《勞動事件法》已於109年上路囉!精闢解析讓你一次搞懂   雇主可運用本書,建立合宜且適法之勞工管理機制;各行業的職場工作者也可以藉由本書了解如何保障自我勞動權益;在學學生,也可以將本書做為進入職場的第一本工具書。 本書特色   *依照最新法規

書寫,用讀得懂的白話解析令人想睡的艱澀法條。   *搭配圖表釐清複雜概念,有效為您省下無謂的摸索時間。   *附有實用度破表的功能性範例表格,是您實務上的最佳利器。

派遣歸零後何去何從–以勞發署雲嘉南分署承攬勞工為例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條件的問題,作者吳姵璇 這樣論述:

本文以我國公立就服體系承攬勞工之勞動權益為探討的核心主題,首先透過文獻探討瞭解我國公部門對於非典型勞動的運用,並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內的承攬勞工勞動權益變動之諸多因素進行相關資料整理。而後依此為基礎設計訪談大綱,並採取半結構式訪談,深入探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務外包公司、自身為派遣或承攬勞務給付契約的承攬勞工等不同身分之受訪者,並佐以學者專家的意見,分析包括標案的進行、人員進用、指揮監督、勞動條件、年資暨其相關福利、職場內互動及不同勞務給付契約下的勞動條件差異等與勞動權益息息相關的議題。經文獻回顧及深度訪談結果分析,針對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內的承攬勞工的勞動權益,有以下研究發現:(一)總員額法

的不當限制;(二)人力盤點及業務劃分下勞務給付契約形式的不當政策;(三)偽裝承攬、真僱傭的雇主責任規避;(四)指揮監督權混淆不清;(五)承攬人員薪資及職等調整上的僵化;(六)承攬人員勞動意識低落。根據上述研究發現,提出下列建議:(一)總額管制和預算編列上的制度銜接和檢討;(二)業務執行及責任分擔更明確;(三)指揮監督的權責劃分及單位主管觀念上的導正與釐清;(四)加強承攬勞工勞動意識及教育訓練;(五)明確要求承攬單位落實對承攬勞工的勞動權益;(六)薪水給付差異化的調薪制度;(七)承攬人力比照自僱人力考核制度;(八)全面檢討承攬標案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