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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意思表示之解釋也說明:因沉默原則上並非意思表示,故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 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宗力所指導 吳建輝的 從歐洲法院與會員國法院的互動看法院在區域統合的角色 (2003),提出和諧解釋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司法的政策形成弁?香蕉訴訟、權限分配、補充原則、個別訴訟當事人、歐盟、全球化、會員國法院、歐洲法院、主權、最高性、交互沃化、區域統合、司法對話。

最後網站廢死或反廢死?人權、人人平等的定義是什麼? - 作家生活誌則補充:平等應該是一種權利(Right),或者只是保障各種人權的原則(Principle),一直是 ... 平等,執法機關對於法的執行、解釋、運用應該一致、相同,不可任意變動或調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和諧解釋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10版)

為了解決和諧解釋原則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合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對焦在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而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

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

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教師申訴、特殊教育、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

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獻 詞 十版序——

填補法治國黑洞的釋字第784號解釋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 1 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一、保障基本權的功能/8 二、組織與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8 三、維持國家運作秩序的功能/8 四、促進國家整合的功能/9 貳、憲法的特性/9 一、憲法的最高性/9 二、憲法的原則性/10 三、憲法的開放性/10

四、憲法的政治性/10 五、憲法的妥協性/12 六、憲法的固定性與機動性/12 參、憲法的種類/13 一、以獨立文書形式為標準/13 二、以修憲難易程度為標準/13 三、以制定機關為準/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4 壹、憲法的制定/14 一、制憲權的性質/14 二、制憲權的主體與程序/15 貳、憲法的修改/15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15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17 三、修憲的界限/18 四、修憲的方式/21 參、憲法的變遷/22 一、憲法變遷的意義/22 二、憲法變遷的原因/23 §5 憲法的解釋/25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6 一、文義解釋/26 二、體系解釋/26 三、

目的解釋/27 四、歷史解釋/27 五、比較解釋/28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8 一、客觀解釋優先/28 二、憲法統一原則/28 三、和諧解釋原則/29 四、最大可能有利原則/29 五、合憲解釋原則/30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1 第 2 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一、傳統的類型/35 二、現在的類型/36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7 一、民主的概念/37 二、民主的內涵/38 三、戰鬥性的民主/43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6 一、共和的概念/46 二、共和的內涵/47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50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50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51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51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3 一、憲法的最高性/53 二、基本權的保障/54 三、權力分立原則/55 四、依法行政原則/58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61 六、比例原則/66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69 八、國家賠償責任/71 §8 社會國/74 壹、民享與社會國/74 貳、社會國的發展/75 參、社會國的概念/76 肆、社會國的內涵/78 一、社會形成/78 二、社會安全/79 三、社會正義/79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80 §9 多元文化國/82 壹、文化

國的發展/82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4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7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87 二、國家寬容原則/90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1 第 3 編 基本權總論/93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3 壹、基本權的發展/93 貳、基本權的意義/95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7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7 一、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97 二、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98 三、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規範/98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101 一、我國憲法的基本權規範體系/101 二、概括基本權/102 三、特別基本權/10

2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3 一、主觀權利/104 二、客觀價值決定/104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6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6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7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107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法的功能/113 §13 基本權的主體/124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4 一、基本權的權利能力/124 二、基本權的主張能力/127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7 一、私法人的問題/128 二、公法人的問題/129 §14 基本權的分類/132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32 一、人權與公民權/132 二、自然

人權利與法人權利/133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3 一、列舉規定/133 二、概括規定/133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4 一、被動地位/135 二、消極地位/135 三、積極地位/135 四、主動地位/136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6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37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39 一、從水平效力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139 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德國的適用/140 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我國的適用/143 §16 基本權的限制/146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47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內容/147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150 貳、基本

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51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3 一、憲法的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154 二、法律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154 三、憲法的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156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9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159 二、必要性的檢驗/164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67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68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68 一、集中型和分散型違憲審查/168 二、抽象與附隨的違憲審查制度/170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71 一、憲法規定下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171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的聲請主體/172 三、我國違憲

審查制的聲請客體/173 四、我國違憲審查制的基本權救濟/175 第 4 編 基本權各論/179 §18 平等權/179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79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79 參、平等權的主體/182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82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183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189 §19 人身自由/192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92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93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195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9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19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01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

07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07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07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08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9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0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209 §21 居住自由/210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10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11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12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2 一、刑事搜索/213 二、行政檢查/214 三、國防與軍事目的/214 四、緊急或重大公共利益/215 §22 遷徙自由/216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16 貳、遷

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16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17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7 一、黑名單的問題/217 二、外國人的問題/218 三、役男出國的問題/218 §23 言論自由/219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19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20 一、保障的理論基礎/221 二、保障範圍/223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26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22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33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34 §24 學術自由/239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39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41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4

2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243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244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4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4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49 §25 著作自由/256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56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57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58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8 §26 出版自由/258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58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59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60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0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60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2

64 §27 秘密通訊自由/265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65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65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6 §28 宗教自由/267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67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68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70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1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72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76 §29 集會自由/282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82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82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85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8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國家保護義務的保護法益/288 §30 結社自由/290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90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90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291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2 §31 生存權/294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294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295 參、生存權的主體/295 一、墮胎的合法化問題/295 二、安樂死的許可問題/296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7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97 二、給付請求權的保護法益/300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302 壹、工作權/302 一、工作權的保障原由/302 二、工作權的保障範圍/302 三、

工作權的主體/303 四、工作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4 貳、財產權/307 一、財產權的保障原由/307 二、財產權的保障範圍/307 三、財產權的主體/308 四、財產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9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1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1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12 一、司法上的受益權/312 二、行政上的受益權/315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1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1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1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21 §34 參政權/324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24 貳、參政權的

主體/324 參、選舉權/326 一、選舉權的意義/326 二、選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26 肆、罷免權/328 一、罷免權的意義/328 二、罷免權行使的限制/329 伍、創制與複決權/329 一、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329 二、公民投票法作為創制與複決權的實現/330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35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35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36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36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36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337 §36 教育基本權/339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

39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40 一、教育基本權的概念/340 二、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341 三、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342 四、教育基本權保障範圍的釐清/344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46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4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34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50 §37 概括基本權/357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57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58 一、程序基本權/359 二、隱私權/361 三、結婚權/362 四、姓名權/363 五、契約自由/363 六、名譽權/364 七、人格權/364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

365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65 一、原權層次/366 二、憲法基本權層次/366 三、一般法律層次/367 四、人民權利層級化的實益/367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70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70 貳、納稅義務/370 一、納稅的意義與租稅法律主義/370 二、納稅義務的主體/372 三、稅法的合憲性審查/372 參、服兵役義務/373 一、服兵役的意義/373 二、服兵役義務的主體/373 三、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373 第 5 編 國家組織論/377 §39 國家組織總論/377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77 一、以國家權力為規範對象/377 二、

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出發點/377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8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379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380 三、法定代表原則的憲法確認/382 四、定期改選在我國的強調/383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83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384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386 §40 總 統/388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388 一、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388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389 貳、總統的產生/390 一、總統的選舉/390 二、總統的罷免與彈劾/391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392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393 肆、總統的職

權/396 一、公布法令權/396 二、赦免權/397 三、授與榮典權/397 四、院際調節權/398 五、統帥權/398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398 七、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399 八、官員任免權/399 九、覆議核可權/400 十、解散國會權/401 十一、國家緊急應變權/401 十二、國家機密特權/402 §41 行政院/405 壹、行政院的地位/405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405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406 肆、行政院的職權/410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410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410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410 三、預算監督關係/411 四、決算監

督關係/411 五、覆議關係/411 六、倒閣關係/412 §42 立法院/413 壹、立法院的定位/413 貳、立法院的組成/413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15 一、言論免責權/415 二、不受逮捕權/416 肆、立法院的職權/416 一、立法權/416 二、預算審議權/417 三、人事同意權/418 四、行政監督權/419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422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422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423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23 一、議會不連續原則/423 二、議會自律原則/423 三、議事程序原則/424 §43 司法院/426 壹、司法院的地

位與職權/426 一、制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426 二、司法院的組織/427 三、司法院的職權/428 貳、大法官的職權/429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430 二、憲法解釋權/430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430 四、大法官解釋的效力/431 參、司法獨立/431 一、法定法官原則/432 二、政治中立原則/432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432 四、司法預算獨立/433 五、法官自治/433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34 一、立法裁量/434 二、行政專業判斷/434 三、人民團體內部爭議/435 四、議會自律行為/435 五、統治行為/435 §44 考試院/436 壹、考試院的地位/436 貳、

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37 參、考試院的職權/437 §45 監察院/438 壹、監察院的地位/438 貳、監察院的組成/439 參、監察院的職權/440 一、調查權/440 二、糾正權/440 三、彈劾權/441 四、糾舉權/441 §46 地方自治團體/442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42 一、固有權說/442 二、承認說/443 三、制度性保障說/443 四、住民主權說/443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44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44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45 一、劃分標準/445 二、劃分實益/447 三、權限爭端解決機制/448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

450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450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450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451 第 6 編 基本國策論/453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53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54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55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57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58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60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62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62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64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6

5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66 參考文獻/469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47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93 索 引/499 第10版序 填補法治國黑洞的釋字784號解釋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憲法第16條保障權利救濟請求權的基本思考,其中,行政法院作為人民行使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重要場域,如果處處透過法律的相關解釋,在人民是否受侵害的問題點上,常常採取對人民不利的法律解釋,屢屢設計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阻礙,使人民的權利救濟請求權被實質的架空,實質法治國家離台灣將會愈來愈遠。令人感嘆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作為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卻受限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處處以排除學生權利救濟請求

權為思考核心,使得學生的權利救濟請求權,在看似合理卻問題重重的法律文字中,被消磨殆盡,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   事實上,憲法第16條保障的學生權利救濟請求權,如果沒有學生基於權利感情而積極爭取,終將因最高行政法院的傳統保守與主觀恣意而逐漸消逝,成為實質法治國的黑洞。還好,當最高行政法院在駁回裁定的論理漏洞百出時,大法官在2019年10月25日,透過釋字784號解釋填補此法治國的黑洞,並公布了本號解釋意旨:「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

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就此而言,大法官盡可能嘗試站在:申請釋憲人民權利救濟的同理心角度,設身處地窮盡憲法釋義學上的解釋方法,去落實每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的權利救濟基本權,尤其是以學生在校園的弱勢與困境作為權利救濟的憲法思維,此起心動念令人激賞!   在教育行政實務上,或許有學校主管認為,釋字第784號解釋可能會造成學校綁手綁腳,校內老師也擔心自己的管教權受限,也許未來在管教學生時會動則得咎。在此,我們必須認真而嚴肅地思考一個問題。憲法

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的「人民」是指每一個人民,不可以將學生排除在外。在這個憲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釋字第784號解釋只是讓徘徊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校園,重新回復到法治國家之內,卻可能受到學校主管與教師們的可能誤解。原因無他,只因學校主管與教師們將「提起救濟」與「贏得救濟」混在一起。學生可以提起救濟,不等同於學生可以贏得救濟。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各級政府或部會機關的訴願案件,或是各地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就可以清楚明瞭:贏得救濟的案件的確並不多。所以,實在不必在事前自己嚇自己,把學生形容成草寇。我

們希望的是將校園建構為公民社會的雛形,讓每個人的權利在此都可自由開展。當校園內的學校主管與教師們擔心學生救濟時,其實反映的可能也是國家內的執政者不想讓人民救濟。這樣的迷思,是法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應破除的,也是大法官作為人民基本權守護者應突破的。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

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0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李慶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0年4月17日17時寫於台南市政府許副市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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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遇到別人誤解你的情況,你能好好說清楚自己,讓關係圓滿、事情順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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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一天聽一點」,你有沒有被人誤解的經驗呢?

就好像在職場上,你可能是個業務高手,每天跟同事一起拜訪客戶,服務客戶,甚至帶了業績回來,卻被同事貼上「愛出風頭」、「搶功勞」、「收割王」的標籤,這讓你很受傷。

被貼標籤,怎麼辦?

而你為了顧及同事間的和諧,不讓自己的「動作快」變成「搶功勞」,所以你試著放慢腳步,但沒想到腳步一慢,業績少了,上司卻覺得你退步,這讓你衝也不是,不衝也不是,有一種不上不下的感覺!

這時候你可能會有一個疑惑,是不是多做多錯?可是不做,你又覺得很空虛,不喜歡虛度日子的感覺,然而更不喜歡自己的認真把別人給推遠了。

最近我就聽到一位朋友,有類似的困擾,他的情況是這樣子的~

我這位朋友,是家網路行銷公司的主管,負責推廣產品,常常需要撰寫行銷文,就上網應徵「行銷文案」這類的人才,陸續用了幾個人,可都達不到他的要求,於是他想起一位老同學。

這個老同學是個設計師,很喜歡寫東西,經常在個人部落格寫文章、分享生活趣事,文筆還不錯,所以我的朋友就說服老同學兼差,寫寫看文案,說不定可以發展出第二春。

原本以為交情好,合作起來應該會很有默契才對,結果沒想到文案一寫下去,雙方對於「行銷文」的想像有落差。

溝通幾次後,這位行銷主管覺得老同學「太難搞」,而被請來寫文案的同學,則是認為行銷主管「太粗暴」。

兩個人差點要撕破臉,文案不僅生不出來,關係還變得很尷尬,彼此情緒都很滿,不曉得該怎麼收尾。

溝通陷入僵局,怎麼解?

我試著問行銷主管,他所謂「太難搞」是什麼意思?他表示老同學太在意「氣氛」的舖陳,所以文案開頭寫得落落長,把要「產品」壓到最後才寫,這完全違反行銷上的「產品優先」原則!他求好心切,給建議時很直接。

偏偏這位同學是搞藝術的,個性比較敏感、纖細,就是俗稱的玻璃心,所以行銷主管的話,聽在耳裡都是一種否定,「覺得」行銷主管的話太直接粗暴,到最後兩個人根本無法溝通。

開班授課這麼多年,我很清楚人跟人的誤解和糾葛,之所以會越來越深,往往是因為很多重要的感受沒有表達清楚,造成巨大的鴻溝。

所以我繼續往下問,我問這位行銷主管對同學真的只有負面評價、覺得他太難搞嗎?主管很快回答:「當然不是,我同學很細心,也很負責任的!」

我接著再問:「那你有對他說出你這份欣賞嗎?」這位行銷主管沒說話,只有對我搖搖頭。

我又問他,以他對老同學的了解,同學會說他太直接、粗暴,可能的原因有什麼?

結果這位行銷主管想了想,才緩緩的說:「老師也知道我一急起來,嘴巴就跑得比腦子快,直接批評他的文案,太文青、不落地,一點銷售的力道都沒有,但我真的是為他好,才這麼說⋯⋯」

文青與商業,怎麼平衡?

故事先說到這邊,不曉得你聽出來了沒有?事實上,這兩個人能維持長時間的友情,一定有某種程度的契合和了解,很少有人會故意跟好朋友作對。

所以回到「行銷文案」這件事情上,他們其實都很想把事情做好,只是一直站在自己的立場,少了從對方的「出發點」來看事情的角度,這件事才會無解。

幸好這位行銷主管有一定的自我覺察能力,經過我的陪伴之後,他對自己的「直接」有些懊惱,如果時間能倒轉,他會願意換個方式表達。

例如他可以說:「敏感和纖細是好事,有敏感跟纖細才能寫出好文字,只是在『行銷文』上,產品才是第一順位,而不是『氣氛』。」

我還鼓勵他進一步跟老同學討論「敏感纖細」可以怎麼運用,只要放對地方,氣氛的營造也很重要。

要是下次老同學的「敏感纖細」又放錯地方時,兩個人可以怎麼幫彼此踩剎車,澄清彼此心中的優先順序跟具體方向,再往下走,就能避免爭執。

後來,他帶著這些體會,回去找老同學,重新表達一次,老同學能體諒他的求好心切,坦承自己對行銷文的掌握度不夠,實在沒必要反應這麼大,還感謝行銷主管願意慷慨分享業界經驗。

現在他們倆恢復了友誼,而且雙方的合作也越來越上軌道~

二個方法,讓人靠近你

從這個小例子,我們可以清楚的看見,人跟人相處時,也許事情本身並沒有對錯、好壞之分,就像是文案要賣產品,本來就是寫文案的目的。

假如文案能多寫出氛圍,提高文案的質感,沒有什麼不好,也就是說,寫文案這件事情是中性的。

真正讓情緒失控的原因,是受到片面反應,或是不完整的言語刺激,就像是「太難搞」、「太粗暴」這些不恰當的標籤影響,進而導致人際關係上的災難。

那麼要是你也渴望說清楚自己,不讓他人有誤解的空間,同時又能照顧到對方的感受,讓人願意靠近你,我可以提供你兩個簡單的步驟,那就是~1.覺察自己,完整詮釋、2.關注他人,標定善意。

打個比方來說,就像是我們一開始說的「業務高手」,因為動作快、又熱心的情況下,幫整個部門拿回業績,卻跟同事有些嫌隙,受到排擠時。

就可以先使用第一個步驟,覺察自己的本意,先對同事說明:「我提早把事情完成,是怕拖越久變數越多」。

再來,第二個步驟則是把焦點放在同事們身上,好好的說:「不過,我能拿下這些業績,是大家一起努力耕耘的結果,沒有你們,我一個人是辦不到的,謝謝大家的協助~」

我相信,只要你能這樣完整的表達自己,又能看見他人的善意和付出,就能擁有很多支持者~

要是你對自己的期望更高,不希望跟人有了磨擦,或是對人造成傷害之後,再來挽回和彌補,我再提供一個更根本的方法~那就是學習「隱喻」的語言。

如何使用「隱喻」的語言?

「隱喻」在古希臘文裡,代表著「轉換」的意思,特別是「情緒」和「理解」上的轉換。

舉個例子來說,你是個很注重時間,很守時的人,但你今天跟一個朋友約,對方遲到了半小時,一屁股坐下來也沒解釋遲到的原因,就開始聊天,這時候你很生氣,但又不想發脾氣壞了友情,可以怎麼使用「隱喻」的語言呢?

你可以溫和且堅定的跟朋友說:「一寸光陰一寸金,我剛剛已經存了三十兩黃金在你的戶頭裡了,哪天我缺錢時,我會記得跟你要喔!」

你可以感受一下,像這樣子把時間比喻成「黃金」,是不是可以輕鬆的說清楚「時間」這種很抽象,又看不見的東西,它對你的具體意義是什麼?

而且不帶攻擊和指責,不讓對方感覺受傷,又能巧妙讓對方理解「遲到」這樣的行為,對你來說是「重大損失」,明白時間對你的「珍貴價值」。

更重要的是,有了使用隱喻的能力,你不必強忍情緒,就能適當的表達自己,
而那些原本對朋友遲到的負面情緒,像是憤怒、失望、不滿。

在你使用隱喻的過程中,因為多了一份詩意和美感,讓負面情緒可以平安落地,也就不會跟人撕破臉,傷害到你的人際關係。

那麼要是你感受到隱喻的妙用,也很想學習的話,我很鼓勵你加入我們最新推出的線上課程【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

【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是由國際級隱喻大師~哈克,黃士鈞博士所主講。
哈克這一門課程,除了能幫助你更容易建立關係,跟人產生連結之外,更難得的是,哈克還會陪伴你「了解自己」。

關於「了解自己」,哈克曾經說過一段話,他說:「為什麼我們要探索自己的內在?這是因為當我們探索、好奇自己多一點,我們對自己多懂一些,於是當別人想要靠近我們的時候,就多了語言和文字可以表達~」

而在【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課程當中,哈克就為「了解自己」找到了一個好隱喻,那就是「太陽」與「月亮」。

一般而言,我們對太陽的印象是熱情、充沛、恆常存在的能量,而月亮則是輕輕柔柔,隨著潮起潮落,每天都有盈缺的變化~

帶著這樣對太陽和月亮的認識,回到人際關係裡,到底要怎麼運用「隱喻」呢?這就像是前面提到的那位行銷主管,要是他先上過哈克的課程,在哈克的陪伴下先向內探索、了解自己。

那麼當他決定跟老同學一起工作的時候,他就可以先打預防針,好好的跟同學說:「我能帶給人的能量是『明確、迅速』,這樣的能力是我的太陽,請享用它,同時我也有月亮,我的月亮是『願意嘗試、懂得反思』,這是我的柔軟面,請善待它」。

有了重新了解的基礎,當他跟老同學針對文案意見不同的時候,那位敏感、纖細的老同學,對他的理解就會是想把事情做好,所以心急了,就不會直接被他的太陽灼傷,甚至有可能因為懂他的月亮,願意付出更多體貼和包容。

這就是哈克說的,開啟一段內在旅程,探索自己的太陽與月亮,你就能了解自己、讓人懂你,更喜歡跟你靠近~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帶給你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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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洲法院與會員國法院的互動看法院在區域統合的角色

為了解決和諧解釋原則的問題,作者吳建輝 這樣論述:

摘要:本文從法院參與進而主導的統合觀點出發,試圖藉由歐洲法院與會員國法院間的互動,探討法院在區域統合中,所能扮演的角色。本文,首先分析歐盟法與會員國法間的關係,以及兩個憲法秩序間的關係,並試圖剖析逐漸形成中的歐盟憲法秩序,法院在這形成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次,討論歐洲法院與會員國法院的關係,從靜態面向的考察,發現,先行裁決制度的設計,強化會員國法院與歐洲法院間司法對話的機制,進而導向歐盟法的統合。以及西歐國家,對於法治的尊重,以法院作為爭端解決的法治文化,其三則是歐洲法院長期以來司法積極的態度,這三個面向,導致歐洲法院與會員國法院,在歐盟統合過程中,扮演不可忽視的角色。而在關於歐洲統合過程

中,具有指標性之主權、最高性、補充原則三個議題,本文從德國、英國、法國三國的法治背景,制度設計探討,上開不同的法制制度,如何影響會員國法院與歐洲法院間對於上開三個議題的互動關係。進而,本文發現,就主權議題而言,德國所關心的議題在於民主正當性的要求在主權移轉予歐盟層次時,上}歐盟層次的民主正當性應如何落實。而國會如何在這主權移轉的過程中,作一明確的授權與監督,德國憲法法院並強調,德國仍然是條約的主人,對於條約之解釋及終止,具有最終決定性的發言權。而法國而言,則強調主權屬於人民全體的概念,進而引伸出主權行使的基本條件,以及主權移轉與主權限制的若干理論。而由於憲法委員會採取的是事前抽象審查的態樣,經

憲法委員會認為與法國憲法抵觸者,則以修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就英國而言,因為傳統以來議會主權的歷史背景,使得英國在面對主權移轉這個議題時,顯得相當尷尬,當英國同意受到歐盟法的限制時,英國是否仍保有其主權國家之本質,則受到質疑。而這樣的疑問,對於英國同樣可以在最高性議題上找到佐證。英國作為一個議會主權國家,要求英國接受歐盟法的最高性,無異意味著英國長期以來後法推翻前法及默示廢棄原則的放棄,這樣的議會主權是否與加入之前的議會主權相當,是否產生根本性的影響,是英國上議院一直不願正面面對的問題,因此,英國上議院試圖以和諧解釋原則及用歐盟法之精神解釋英國法律這樣的解釋取徑迴避上開對於議會主權的直接挑戰。而

就德國而言,德國所關心的議題則呈現在基本人權的重視上,這可能與德國戰後反思的法治背景有關,也可能係因為德國法院在對於歐盟法最高性的議題接受上,呈現一種垂直性的互動關係,主要是來自於下級法院藉由對於歐盟法的挑戰,試圖要求憲法法院對上開問題做一回應。而基於憲法法院的特質,德國對於最高性議題的關注點,則集中在基本人權的保障上。而法國則因其特殊之分散式法院體系,各法院間對於歐盟法最高性的議題接受上,則呈現水平競爭的狀態,最高法院破冰式的肯認歐盟法的最高性,使得行政法院不得不肯認共同體法的最高性。這可以顯現法院與法院之間的競爭關係。而就補充原則與權限分配議題上,這毋寧是歐盟法的核心議題之一,也可能係歐盟

法體系崩潰的一個導火線,誚]倘若會員國法院對於歐盟法措施是否符合補充原則,是否落於歐盟權限並加以審查,這將導致歐盟法體系在會員國法院被挑戰,宣告無效,這毋寧是歐盟法體系的解體。而本文進而討論,由上開互動過程中,法院在區域統合過程中,所能扮演的角色,以及法院應扮演怎樣的角色。基於全球化下法院與法院間的互動,本文以為香蕉訴訟由於其涉及國際貿易法層次,歐盟法層次以及德國憲法法院層次,香蕉訴訟是檢討法院在在一連串由區域統合所產生的訴訟中,最佳探討案例。本文,發現,藉由個別訴訟當事人之促進,以及法院與法院間之互動,尤其是憲法第一百條及共同體條約第一七七條之先行裁決制度,提供了法院促進及活化區域統合之重要

機制。而本文,並認為,藉由法院之參與,可以將區域統合模式,導向較為規則導向而非權力導向之統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