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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商標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銘洋寫的 智財小六法(二版) 和五南法學研究中心的 商事法規(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會員登入 - 星潮播也說明:... 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版式、商標、其他標示或資訊,均屬本公司或相關權利人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之客體,受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思原所指導 黃瑞芬的 我國有關地理標示保護之規定是否符合WTO/TRIPS之規範 (2019),提出商品標示法商標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理標示、產地證明標章、產地團體商標、TRIPS協定、商標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陳文吟所指導 何姿穎的 論我國商標法對著名地方特色產業之保護 (2016),提出因為有 地方特色產業、地理標示、一鄉鎮一特產、產地證明標章、產地團體商標、日本傳產法、歐盟傳統特產保證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品標示法商標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食品用塑膠材質特性與如何正確使用則補充:質,主要分為1~7類,並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 標籤上。 ... 塑膠材質名稱化學式與商品名(一). 塑膠原料 ... diisononyl ester)(BASF的註冊商標為DINCH).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品標示法商標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財小六法(二版)

為了解決商品標示法商標法的問題,作者謝銘洋 這樣論述:

  本書係針對法律系學生及法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收錄重要且常用之法規、國際公約共計119種,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總則性規範:包含科學技術基本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   文化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著作權法類、文化建設類、光碟管理類等三大類。   科技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專利類、植物種苗、積體電路布局等三大類。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商標法類、營業秘密法類、公平交易法類等三大類。   相關國際條約:包含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公約。   其他:包含外國人投資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等。   書末附有2011

、2013年專利法、商標法新舊條文對表以及與專利、商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我國有關地理標示保護之規定是否符合WTO/TRIPS之規範

為了解決商品標示法商標法的問題,作者黃瑞芬 這樣論述:

地理標示是一種具有特殊地理來源的標識,具有指稱產品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等形成係歸因於其原產地。在TRIP協定之前,地理標示以來源地標示(Indications of Source, IS)、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s of Origin, AO)、原產地標示(Designations of Origin, DO)等不同形式保護,直到TRIPS協定出現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並加以定義,明定為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客體,從此確立一國際保護標準。我國於2002年成為WTO會員,依規定有遵守TRIPS協定之義務,因而將地理標示保護納入商標法中,並配

合修訂商標法,最後以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商標為地理標示之保護,並排除他人將產地或地理標示註冊為商標。商標法之外,另以公平交易法等為輔助規範。TRIPS協定對地理標示之規定分為一般商品之保護、葡萄酒與烈酒之保護、及例外規定,由於商標與地理標示存在本質上差異,我國被動配合WTO/TRIPS修訂相關法規之結果,造成我國對地理標示之保護失真,且商標法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等法規用語多元,意義錯綜,我國在商標法中應該正名地理標示,並設立專章保護。爭端解決是WTO一大特色並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杜哈回合談判延宕多年未有一致結果,各會員國紛紛轉往雙邊或區域協定發展,勢必增加WTO之爭端案例與更複雜之談判課題。

商事法規(16版)

為了解決商品標示法商標法的問題,作者五南法學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2年7月15日總統正式公布之最新法規。   修正法規:專利法(102.6.11)、證券交易法(102.6.5)、公司法(102.1.30)、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102.1.25)、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101.12.17)、營業登記規則(101.12.1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101.9.28)、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01.8.17)、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保險法(101.6.6)。 本書特色   ◎本書輯錄重要金融商業法規逾60種,共分民

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商業登記、商業團體、商品標示、商業會計、行政法、兩岸事務及大法官釋字等12大類,是準備國家考試暨研習商事法規必備之法律工具書。

論我國商標法對著名地方特色產業之保護

為了解決商品標示法商標法的問題,作者何姿穎 這樣論述:

我國歷史悠久且具有豐富多樣的自然環境,符合塑造地方特色產業之條件,除經歷長久時間發展而來者外,自民國78年起,我國即開始進行「一鄉鎮一特產」運動,因此,形成許多在地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與依賴當地特殊自然環境生成等特質的地方產業。根據經濟部統計,我國著名產業產地共有346項,這些地方特色產業之存在反映了當地特殊歷史、文化、風俗、習慣或氣候、地形、土壤、海拔等人文背景或自然環境,其不但具有傳承地方文化或技藝之功能外,也是地方經濟及社會穩定的支柱,並在全球貿易自由化下,能提供在地就業機會,使青年人口回流,繁榮當地經濟,達到挑戰全球市場之終極目標,成為國家經濟之後盾,是重振地方經濟不可或缺

之角色。故,對我國而言,地方特色產業相當重要,有提供其保護之必要。由於地理標示與地方特色產業之特性共通,本文以地理標示之角度探討產地及地方特色產業之保護。目前我國地方特色產業,包含地方特色產品及地方特色服務業,獲得保障之主要途徑為註冊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然而,並非所有地方特色產業都能達到受產地標章保護之水準,例如花蓮麻糬、社頭襪子及五股家具等,且此類地方特色產業多為由人文因素所形成者,但有鑑於地方特色產業之經濟及文化價值,對於無法受到產地標章保護之地方特色產業,本文認為仍應提供其積極保障。日本傳產法以「於一定地域形成產地」為條件,透過「傳統證紙」商標保護地方特色工藝品;歐盟傳統特產保證

制度則明確訂定符合傳統特產之要件者,專有名稱使用權及排除名稱不當使用權,保護傳統農特產及食品,兩者於實行上效果顯著。故,於參考上述制度後,本文認為我國應以專法建立類似制度,明訂「於一定地域形成產地」或「在特定地域為服務提供地」為保護要件,區分農產品及食品、地方特色工藝品與服務三種不同之保護客體,分別提供類似於傳產法或傳統特產保證制度之保護,使未能受產地標章保護之地方特色產業能直接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