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檢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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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學 製藥科技研究所 謝孟志所指導 黃國華的 台灣藥物和化粧品違規廣告態樣之分析研究 (2016),提出商品標示法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藥物廣告、化粧品廣告、違規廣告、醫療效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林佳瑩所指導 黃聖偉的 有效日期制度之下食物價值的兩難與反思 (2015),提出因為有 有效日期、食物價值、食物浪費、食物安全、連鎖加盟便利商店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品標示法檢舉的解答。

最後網站111年升科大四技二專商業概論總複習測驗卷[升科大四技]則補充:( ) 19 為了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確保工作者的 ... 如有供應商不配合,7家通路業者就下架所供應的商品,此事經人檢舉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品標示法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藥物和化粧品違規廣告態樣之分析研究

為了解決商品標示法檢舉的問題,作者黃國華 這樣論述:

近年違規藥物和化粧品廣告問題層出不窮,各類媒體上都充斥了諸如皮膚美容、減肥瘦身、豐胸、壯陽等各類型之宣稱醫療效能的違規廣告。化粧品與藥物廣告最大的差別,就是化粧品不能宣稱有「醫療效能」。藥物和化粧品涉及消費者健康,不同於一般商品,由衛生單位進行廣告的事前審查與監看取締工作。然而違規廣告問題似乎有增無減,並在各類媒體中大量的曝光。本研究對於「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作業管理系統」,擷取民國102至105年的資料,依產品類別和年度匯出檔案,建立分析類目,以SPSS Statistics 24統計軟體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本研究有八點發現:網路販售藥物和化粧品的廣告違規比率高;民眾檢舉違規廣告,未訂保

護和獎勵法規;衛生行政機關查辦分工,東部離島南部機關查辦,六都機關處辦;處分以「廣告託播業者」為主和累犯業者加重處分;宣稱涉及「皮膚美容」廣告的違規類型比率高;西藥和醫療器材違規廣告態樣以「非藥商刊登廣告」最多;化粧品違規廣告態樣以「誇大不實和宣稱醫療效能」為多;最後西藥和醫療器材以「未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之違規廣告態樣極低。本研究提出七大點建議:將「現場聚眾說明會」列為重點取締對象;強化民眾檢舉案件,建立完善的保護獎勵辦法;衛生機關除加強查辦績效,應設法降低違規率;違規累犯業者和高違規商品加強監控;「違規廣告系統」功能修改,以應統計分析之需。另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法建議:訂定檢舉獎勵辦法

;提高罰金;傳播業者保存委託刊播者資料;並定期檢討「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認定表。制定新的醫療器材專法,廢除原藥事法第67條之限登於學術性刊物的規定。本研究之成果,瞭解我國藥物和化粧品違規廣告態樣,並提出未來法規修訂與規劃執行之參考。關鍵字:藥物廣告、化粧品廣告、違規廣告、醫療效能

有效日期制度之下食物價值的兩難與反思

為了解決商品標示法檢舉的問題,作者黃聖偉 這樣論述:

日常在消費與飲食之前,檢視有效日期成為一種習慣性的社會行為,習以為常但並非理所當然,乃至於矛盾。基於此,本研究好奇有效日期這項制度於社會的現況為何?如何被實踐?試以眾人熟悉且店家數分布最密集的連鎖加盟便利商店—「7-Eleven統一超商」為代表性研究場域,其門市職員為面訪對象來源。研究發現到有效日期的實施與「食物浪費」之間的強烈關聯性,換言之,以「食物安全」為目的的有效日期,與「食物浪費」產生的對立、衝突,成為不可被忽略的事實。現代社會中,一方面面對著不時被討論、關懷的糧食危機議題,食物浪費的嚴重化成為最大的諷刺;另一方面食品危機層出不窮、屢見不鮮,對於食物安全的重視度成了最沉重的難

題。 本研究試圖釐清「在有效日期制度存在之下,對於食物究竟可食與否,產生的兩難困境」:若不依據有效日期而食,「食物安全」令人堪憂疑慮;反之,「食物浪費」成了不得不的後果。本研究依序從制度、理性、價值面向來對此困境進行歸納與分析,最終歸結為下列五點:一、近年來,頻繁的食安風暴造成食物安全的要求加重,而易將仍可食用的食物拋棄;二、有效日期的氾濫使用致使消費者僅在意食物「過期與否」而非「可食與否」;三、越謹守有效日期所帶來的新鮮品質與安全保障,越能為業者製造更多正面名聲與商業價值;四、個人原本對於食物應負起的責任,因有效日期而轉移到整體社會來承擔,使得人們對於「食物浪費」顯得無感與忽視;五、買

賣雙方對有效日期的意義認知有一定差異,前者視為「預期性安全」,後者作為「必然性浪費」。 時至今日,有效日期這項制度在社會建構下的結果,改變了社會與食物之間的關係,冀望此研究作為現代社會的反思基礎,並共同致力於未來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