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管理費用途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科技部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也說明:(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 ... 線上請款單「用途說明欄」請確實填寫用途摘要及購買細項,詳請參考說明會資料.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千旻、彭心儀所指導 盧建誌的 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臺灣音樂產業之挑戰與新契機 (2014),提出國科會管理費用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授權機制、權利資訊管理、授權利益分配、自由文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育典所指導 李佳蓉的 國立大學財政的法建構與實踐 (2007),提出因為有 學術自由、國家補充性原則、校務基金、高等教育、教育財政、國家社會二元論、大學自治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科會管理費用途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核銷手冊 - 明志科技大學-會計室則補充:付款對象請以廠商為主,避免由老師或學生先行代墊。 • 支用項目可參國科會〝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及研究設備費支出用途範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科會管理費用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臺灣音樂產業之挑戰與新契機

為了解決國科會管理費用途的問題,作者盧建誌 這樣論述:

本文立於音樂創作之面向,由關懷音樂創作產業的觀點,探討著作權之法律問題。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目前風行於世界各國,並協助各國音樂創作人能提升其著作權使用之頻率與獲得其合理之利益分配,對於增進音樂市場之創作誘因,具有重大的貢獻。目前由於歷史與音樂產業的發展,台灣音樂集體管理團體之定位與各國有不同的調整,然而此差異也導致近年台灣音樂產業有關授權爭議的新聞與訴訟案件。近年來管理成本過高與費率審訂和授權利益之分配問題,亦造成學者與音樂創作人對於此管理機制有不同的意見。由於,台灣的音樂產業一直於華語音樂市場立於領先的地位,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機制能更有效發展其效用,將正面影響並帶領台灣音樂授權之發展與進

步,而使台灣音樂競爭力能夠在大陸、新加坡、香港的挑戰與威脅,繼續於亞洲市場立於重要的地位。 本研究希望能藉由音樂集體管理制度之改革,促使台灣的音樂產業能與整體國際音樂市場有良好的整合,在授權效率的提升上,尋求國外案例的經驗提出權利濫用之解決途徑。希冀在國際間市場的整合上,台灣除能藉由WTO、WIPO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脈絡,引進CISAC所建構權利資訊管理之系統,更藉由國際合作方式與國際競爭之引進,促進產業之競爭與升級。 未來,期盼集管團體能以自由文化之精神,持續拓展其業務與效能。本研究期盼提出適切之修法與政策建議,讓台灣音樂創作的能量能夠由著作權限制的囹圄中鬆綁,並期

盼協助台灣音樂創意,發揚於亞洲與世界之音樂市場。

國立大學財政的法建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國科會管理費用途的問題,作者李佳蓉 這樣論述:

台灣高等教育自1980年代中期開始快速擴充,政府難以再獨力承擔高等教育機構的財政責任,因而將部份經費籌措和學校治理的責任下放給各大學。各式各樣的市場化作法,成為國立大學創造收入,謀求生存之道。國立大學的財政目的在於落實大學自主和強化學術自由,並非是為了市場化或效能。國立大學的財政目的和制度的形成,並非由少數人所決定,在民主社會之下毋寧還是取決於社會大眾的決定。而社會大眾最基礎的價值決定,一般認為是憲法,即憲法是國家最基本的價值決定。為了確認憲法所擇採的國立大學財政法制及其目的,必須從憲法的解釋出發,從發現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意中,去檢視國立大學財政法制的正當性,並從事國立大學財政制度的法律分

析。 本論文旨在探討台灣國(公)立大學的財政問題。首先,探討國家社會二元論的觀點。其次,從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意中,去建構國立大學的財政法制,以保障其財政權。民國88年初立法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隨後公佈實施。此一政策使國立大學與政府的財政關係,由「政府全部負擔」轉變為「政府部分補助」,其影響很大。本研究將介紹其特色並分析我國國立大學資源籌措、分配、管理和監督的現狀以及今日面臨的問題。同時,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觀點,檢視這些大學財政改革是否落實學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