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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99 年度地政業務檢討會也說明:(一) 加速辦理地籍圖重測為改善地籍測量環境,減少土地複丈案. 件及民眾土地界址 ... (三)100 年度重點工作:. 1、 辦理塩埔鄉地籍圖重測2338 筆,面積562.66 公頃。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林書川的 建築物與其基地間關於無權占有法律關係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無權占有、有權占有、物權客體、基地使用權、拆屋還地、從物、農舍、公寓、越界建築、時效取得、地籍圖重測、共有物分割、除去抵押權、優先承買權、所有權、法定地上權、典權、法定租賃、土地使用同意書、使用借貸、一物多權、價值權、用益權、畸零地、客觀等值原則、附合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則補充:(五)有關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部分,乙方應於現場盡量協. 調;協調不成立時應就雙方指界位置施測,並分析面積增減. 情形及繪製圖說,提供辦理界址爭議協調使用,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判例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建築物與其基地間關於無權占有法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判例的問題,作者林書川 這樣論述:

房屋與基地之土地,於我國同為獨立之權利客體,使土地能高度利用有較大幫助,較易達成「財富極大化」之法律目標,但易生無權占有之情況。對於無權占有之法律效果,涉及對於追求公平正義之財產權保障方式,約可分為「財產法則」及「補償法則」等方式,並檢討現行實務上採取民法第七六七條之「物上請求權」、「物權優於債權效力」、「不區分價值權與用益物權而以權利成立時間先後為優劣」等原則,而為「拆屋還地」之依據。 本論文積分六章:第一章「緒論」,著重研究動機及問題發現。第二章「建築物與其基地利用之法律關係」,係探討建築物之權利客體的法律定位、法律上之分類,以及形成建築物之過程所形成不同之權利客體的

法律定位。第三章「建築物與其基地之無權占有關係」,係先架構建築物與基地間利用法律關係,次探討形成無權占有之原因而遭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再探討現行法律防止無權占有之規定,最後陳述行政機關對基地使用權審查之實務現況。第四章「實務上關於因法律行為所生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係列舉『成立基地之「使用借貸」後而土地易主』及『除去成立於抵押權後之用益權』等拆屋還地原由,分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第一一九、三O四號解釋」等案例探討分析。第五章「實務上關於因事實行為所生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係列舉『越界建築』及『侵權行為所生時效取得』、『地籍圖重測』等拆屋還地原由,分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最高法院判例、

台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等案例探討分析。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先就本文之各章概述,以方便閱讀,再區分為「法律適用之解釋之建議」與「立法建議」而分別陳述,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