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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測量Q&A -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也說明:Q17:重測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 ... Q22:若重測前後面積增減,是否有追繳補償措施?...........14. Q23: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李順典的 公有土地管理與處分的理論與實務—以美國法的比較為中心 (2020),提出重測面積減少補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有土地、公用、非公用、管理、租賃、處分、出售、私有化、權力下放、生物探勘、生態環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重測面積減少補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目錄I - 新竹縣地政處則補充:重測 前因界址重疊之情形(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致納稅義務人 ... 用,其地價補償應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受地籍圖重測面積增減之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重測面積減少補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有土地管理與處分的理論與實務—以美國法的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重測面積減少補償的問題,作者李順典 這樣論述:

有關公有土地管理與處分,本文借鏡美國法凸顯我國現行規定有待檢討之處,約有如下幾點:一、美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被要求制定其租賃計劃,以向公眾提供最大的淨收益,包括藉由考慮氣候變化成本,而確保為公眾提供淨收益上,不只是如私人公司的短期收益而已。藉由增加各州和聯邦政府的收入,同時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即使在缺乏全球氣候變化立法的情況下,這些提出的改革也可以作為有效的政策槓桿,值得我國公產管理機關參考改進現行做法。二、反壟斷一直是美國公有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特徵,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公有土地的反壟斷,並無特別規定,僅有公平交易法的一般適用,但幾乎未有適用的事例,因此有必要借鏡美國對於公有土地反壟斷,供我國立

法或公平交易法解釋適用的參考。三、為了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應對風險分擔為進一步規定,合理分擔風險,彰顯公私伙伴關係,以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公有土地上的B.O.T.建設。四、我國現行「公有土地」的「撥用」既已分為有償和無償撥用,就不同公法人間的有償撥用實應移轉所有權,因此可參考美國公有土地轉讓法,修正我國相關法律。五、我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仍規定公有土地應儘量保持公有,然而公產管理機關經營缺乏效率,導致資源閒置浪費,活化公產的呼籲雖然已經數十年但成效有限,解決之道應僅保留公用和非公用中為國土保育所必要的公有土地,而將其餘非公用土地儘量私有化,使有限的國土資源為有效率利

用。六、公有土地管理集中在中央政府,除了無法因地制宜外,也將加劇中央和地方在公有土地政策上的緊張關係。因此,公有土地管理權力應下放,地方政府應該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依靠市場因素或社區共享的共同價值觀來決定土地的用途。中央政府應將其作用限制在定義和執行幾個真正得到全國一致同意的核心價值觀上。七、美國公有土地是生物勘探的主要來源,生物技術公司從公有土地上發現的野生遺傳資源中獲得可觀的利潤。我國公有土地的管理與處分宜兼顧生態環境保護,以符合當代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ESG)理念的要求。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重測面積減少補償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