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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問答集也說明: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問答集. Q1:任何人都可以辦理就學優待減免嗎? 政府為照顧下列家庭子女就學,特訂定減免學雜費辦法,凡具備條件者均. 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系 許添明所指導 董馨梅的 我國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獎助學金制度之研究 (2015),提出大學學雜費減免114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濟弱勢學生、獎助學金制度、就學費用缺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詹宜璋所指導 邱千睿的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制度經驗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審查規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學學雜費減免114萬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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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學學雜費減免114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經驗考察與人文思索

為了解決大學學雜費減免114萬的問題,作者王順民 這樣論述:

  本書整體論述的主軸扣緊著當代台灣地區與社會安全制度相關聯的時事議題,其中包括你我眼前生活世界裡包羅萬象以及無所不在的生命素材,諸如健康保險、職災保險、年金保險、經濟安全、房屋津貼、育嬰假津貼、兒童保護、托育服務、課後安親、教育改革、兩性平權、老人獨居、霸凌現象、罕見疾病以及身障福利等,來進行社會科學觀點的考察和解讀。   希望藉由社會科學的概念內涵與理論見解,讓時事的評析獲致某種程度理性論述的可能,也期待能夠拉近與讀者們的對話、討論。對此,在編排上分成「社會保險體系」、「社會救助體系」、「福利津貼體系」以及「福利服務體系」四大議題範疇,同時採取「閱報小秘書」(試圖還原當初時事現象的緣起

背景和賡續發展)、「關鍵字」(藉以導引讀者進入行文的論述脈絡當中)與「評論」(主要是作者個人的解讀觀點)三種不同的表述形式。 作者簡介 王順民   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博士、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社會福利研究所、青少年兒童福利研究所在職專班專任教授   著有:    《宗教福利》    《社會福利服務:困境、轉折與展望》    《當代台灣地區宗教類非營利組織的轉型與發展》    《社會福利析論》    《社會福利現象的考察與解讀》(2002年度)    《透視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2年度)    《剖析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3年度上)    《考察社會福利現象

——社會時事評析》(2003年度下)    《解讀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4年度上)    《探究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4年度下)(網路版)    《思索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5年度上)(網路版)    《解構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5年度下)(網路版)    《考掘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6年度上)(網路版)    《導讀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6年度下)(網路版)    《闡述社會福利現象——社會時事評析》(2007年度上)(網路版)    《超越福利國家?!——社會福利的另類選擇》(王順民、郭登聰、蔡

宏昭合著)    《當代台灣地區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論文集》(王順民、王篤強、胡慧嫈、郭登聰、鄒平儀合著)    《青少年兒童福利析論——童顏、年少、主人翁!?》(王順民、張瓊云合著)    《生命歷程與家庭福利》  《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經驗考察與人文思索》

我國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獎助學金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學學雜費減免114萬的問題,作者董馨梅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透過文獻分析法與訪談法,檢視我國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獎助學金制度。首先從理論為探究起點,並研究美國與我國制度現況。其次,以就學費用減去可得到的協助就學資源,估算就學費用缺口,發現三類經濟弱勢學生實際上皆不足。研究者以「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就學措施改善方案」(草案) ,作為焦點團體訪談以及個別訪談的工具。獲得下述結論:一是經濟弱勢學生實際就學所需不足,二是助學措施名詞易生混淆,三是助學訊息零散,四是社政單位協助經濟弱勢者積極度不足。文末提出短、中、長三期程的建議,以減小就學費用缺口,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制度經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學學雜費減免114萬的問題,作者邱千睿 這樣論述:

社會救助法雖歷經多次修法,然法定貧窮資格認定能否與實際貧窮生活相互呼應仍有所質疑。尤其在受助家戶經濟狀態沒有太大改變之情況下,卻時見因審查制度規定而影響救助資格,異動降款甚至排除受助資格。為瞭解受助者面對此一制度適格規定的制度認知與詮釋,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以雲林縣為研究場域,針對民國99年修法後救助資格降款或不符共計10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了解其對社會救助法相關審查規定所產生之申請資格與實際經濟狀況之影響。研究發現分述如次:一、在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前,家戶列計人口多數自認處於就業困境的狀態,另家庭支出除生活必要開銷外就是家中成員醫療費用、子女教育相關費用及其他臨時性支出;至於其他支持資源

可歸類為正式資源與非正式支持,透過對資源的熟悉度自行決定使用順序。二、取得救助後的改變,相關補助款可以增加家戶收入並視其為穩定財源之一,另外學雜費、相關社會保險之保險費等相關減免和實物捐贈,實際感受明顯受惠之處。三、取消救助資格之原因,除收入超過、動產與不動產變動外,家戶人口計算、互負扶養義務的責任也是成為救助資格申請的枷鎖。至於救助中止之影響,不只是被迫回到原本受助前之拮据生活模式,也可能會加速惡化家戶貧窮狀態,更甚者間接影響子女生涯規劃。四、制度經驗反映了主流社會價值,政府要求貧困者負起道德責任之意涵決定救助與否之關鍵,當家庭責任、工作倫理、動產與不動產的價值計算等考量因素轉換為申請書面上

的數字計算時,便可能與實際貧窮狀態有所出入,與貧困者之現實遭遇與經驗認知相矛盾。顯示受到社會觀感與義務規定的影響下,道德責任成為貧困者受助條件之桎梏。最後,基於研究發現進行討論,對於救助資格審查面向提出建議,以及本研究之研究價值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