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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大專教師通報系統 - Julie Parker也說明: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操作手冊18 三、忘記密碼審核管理點「送審通報作業>人事室待辦事項」可查看目前待審教師忘記密碼案件。 點「審核」,查看並核對教師申請資料。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許宗力所指導 王慕寧的 大學自治與大學教師身分之保障—以「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之爭議為核心 (2018),提出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教師升等、教師評鑑、限期升等、不續聘、大學自治。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市立大學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教育行政碩士學位在職專班 何希慧所指導 莊彩荷的 我國大專校院推動教學型升等制度之現況分析 (2015),提出因為有 大專校院、教師多元升等、教學型升等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的解答。

最後網站大專送審通報系統 - Not my First則補充: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操作手冊18 三、忘記密碼審核管理點「送審通報作業>人事室待辦 ... 送審教師應至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學自治與大學教師身分之保障—以「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之爭議為核心

為了解決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的問題,作者王慕寧 這樣論述:

大學法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後,我國各大學始得依據其中第19條規定作為法規範依據,於教師法第14條規定外另定不續聘或停聘教師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之中,而同次修正所定之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要求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並將之與教師之停聘、不續聘等相連結。自此,我國多數大學開始訂定所謂「限期升等條款」或「評鑑通過條款」,分別規定教師應於一定期限內升等,或遵期通過教師評鑑,否則大學即得以教師未於期限內完成升等,或未遵期通過評鑑為由,而對之為不續聘處分。前揭二條款之訂定與適用,後續引起了諸多實務上之爭議與討論,而本文將聚焦於我國大學受大學自治保障之人事自治權

限,與大學教師個人之工作權保障之間,若產生衝突時,究竟應如何理解及處理,以及前揭二條款之訂定是否適法且合憲等問題。首先,本文抽樣選出五所大學之法律學系,整理分析其關於大學教師升等、教師評鑑,以及前揭二條款之規定之內容為何,以了解前揭制度實際上如何運作。其次,本文藉由廣泛蒐集行政法院以大學教師升等、教師評鑑不通過為事由之實務判決,以進行內容分析,進一步呈現我國各大學辦理教師升等、教師評鑑,以及因違反前揭二條款而經不續聘處分之實務狀況,以作為本文後續進行實質合憲性檢驗之基礎。其後,本文將在第三章以大學自治與大學教師之工作權等基本權間之價值衝突作為切入點,探討大學法第19條規定之合憲性,以及該條規定

與教師法第14條規定間,應如何適用之問題,並於第四章利用前揭各校相關規定之觀察結果,以及實務判決之分析結果作為基礎,進行前揭二條款之合憲性檢驗。最後,本文於第五章提出研究結論,認為關於大學自治與教師工作權保障之衝突,立法者已經透過訂定教師法第14條規定,與大學法第19條、第21條規定,進行利益衡量與價值取捨,而本文認為以利益衡平原則及文義解釋之觀點出發,應認大學另訂不續聘事由如本文前揭二條款者,仍需回歸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規定,判斷教師違反條款之情形是否已達情節重大,已達情節重大者,大學始得對教師為不續聘。而關於教師升等之核心事項,諸如:外審委員之選任方式、人數,以及通過外審之標準

等,本文認為各校之規定差異過大,可能導致升等決定之正確性與可信性尚有不足之處,且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通常過於抽象或簡略,亦導致大學教師難以獲得救濟;反觀教師評鑑之辦理,各校對於通過評鑑之要求較為具體明確,亦較少發生爭議,且通過教師評鑑已表示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等表現並未不能勝任工作,是在此情形之下,本文認為訂定限期升等條款之必要性尚有不足之處,並就本文之研究限制進行檢討與展望。

我國大專校院推動教學型升等制度之現況分析

為了解決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的問題,作者莊彩荷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大專校院推動教學型升等制度之現況,瞭解目前大學在推動教學型升等制度實施現況的法令與組織面、執行與管理面及問題配套面三個面向;分析目前學校在推動教學型升等之現況,比較不同學校背景在教學型升等制度實施現況的差異情形,以及各校實施教學型升等制度提供之支持系統與資源投入情形。本研究採文件分析法與半結構式訪談法,以102學年度和103學年度通過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之北、中、南部具代表性公私立大學為研究對象。研究者根據研究目的與問題,自編半結構性的訪談大綱作為研究工具,訪談四所個案學校,共五位教師及行政人員接受訪談,所得訪談資料及相關文件進行分析研究,

獲致以下結論:一、個案學校行政端推動教學型升等制度之法令與組織面已趨完備,但執行管理面及問題配套面學校仍須積極整合及推動。二、不同大學對實施教學型升等制度之作法不同,而教學型大學在行政支持系統提供較多支援與輔導,並使教師職責回歸至教學。三、多數教師表示實施教學型升等制度後,能改善校內教學風氣,使教師更願意投入精神與時間在教學上。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做為教育部與學校端及未來研究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