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EugeneCushman寫的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和施茂林,陳維鈞的 最新實用六法全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也說明:本細則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本校「學則」. 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科目與學分後,得提出論文申請參加學位考試;博士班研究生於申.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遠足文化 和世一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邱坤玄所指導 祁丕烈的 兩岸空軍召募飛行員之教育體系模式比較研究 (2016),提出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軍官校、中共空軍、青少年航空學校、雙學籍。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碩士班 楊 瑩所指導 林詩婷的 中國大陸學位制度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中國大陸、學位制度、雙證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學位授予法(民國10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則補充:第十六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七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中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為了解決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RobertEugeneCushman 這樣論述:

  徐世榮教授以這套書揭櫫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這是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是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人必讀之作。   《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   你不知道的土地黑歷史,   第一本全方位解剖臺灣的土地政策。   ★從1949年施行的「三七五減租」到今天,為何還有3萬多筆未解除的租約?   ★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總共徵收了14萬多甲土地,為何其中還包含了將近10萬甲「共有出租耕地」?  

 ★為何當年蔣介石要急著推動土地改革?當年接收臺灣的資源委員會究竟是怎樣一個單位?它與現在的中油、台糖和經濟部又有何關係?   ★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我們琅琅上口的「政府德政」,到底影響、改變了臺灣什麼?   ★台糖公司的土地有如「魔戒」,政商名流趨之若鶩,其廣大的土地如何演變而來?   ★何謂土地改革、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市地重劃、都市計畫?在這些名詞背後,地方派系與財團究竟在操作著什麼樣的「土地遊戲」?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幾乎臺灣的每一片土地都可以被「區段徵收」,臺灣現今處處充斥著浮濫徵收案件的起源是什麼?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

予保障。但為何臺灣政府不需經過人民同意,就能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出身雲林農村的徐世榮教授,秉持「法蘭克福學派」的社會關懷與社會實踐,在土地政策研究與田野調查的過程中,逐步發現臺灣盤根錯節的土地問題,雖然政權幾度轉換,人民的土地和家園被侵害、強奪的故事,仍不斷上演。   他在本書檢視了臺灣近代以來的土地發展,處處充斥著看不見的「合法掠奪」。從日治時期糖業株式會社半強迫徵收土地,到戰後的土地改革、經年累月遍布全臺的浮濫徵收,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其實都是政權掠奪與炒作土地的工具。   戰後初期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政策,不僅削弱地主

階級的力量,更剝奪了數萬小面積土地的所有人賴以生存的工具,導致臺灣的經濟菁英大量流失;而國民黨政權則藉此培植樁腳、扶植地方派系、改組農會,並與財團、特權相結合,以政策法令保護特權和財團,進而控制地方政治。   然而,大多數的掠奪都在看不見的地方進行,如近年爆發的土地徵收抗爭事件,包括苗栗大埔、灣寶、竹北璞玉、二重埔、桃園航空城、彰化二林中科四期等,在在印證了土地政治就是地方政治,而土地炒作是拉攏地方政治勢力最簡單的方式,被犧牲的往往是無辜的弱勢民眾。   土地究竟是什麼?是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心之所向、家之所在?還是政治家與財團眼中的龐大利益?被剝奪與被損害的土地所有人,何時才能得到補償與

正義?土地正義如何能達成?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這段歷史之中,不能不關心,因為「看不見」的掠奪就發生在我們身邊,也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所以,當我們談論臺灣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談論土地的轉型正義!   《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   區段徵收合憲嗎?   ◎源自十九世紀的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我們必須了解超額徵收在歐洲及美國是如何被實施及被放棄。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仍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但在二十世紀初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   ◎區段徵

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區段徵收」是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徵收」制度,但後來在台灣延用實施下,政府從未依法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十年前,苗栗大埔強拆張藥房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在那之後,許多類似的區段徵收個案也都引起土地被徵收人的強烈抗爭,如桃園航空城、台北社子島、林口A7、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竹北台知園區(璞玉計畫)、竹東二三重埔等,這是因為區段徵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區段徵收的實施顯然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個時刻,台灣社會亟需盡快理解何謂區段徵收,並辨明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

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如此惡劣的情勢或許有機會隨著羅伯.庫斯曼教授《超額徵收》中譯本的出版而有所改觀。在本書中,庫斯曼教授以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初的美國為例,將土地徵收分為二大類:強制徵收(eminent domain)、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後者又可分為三個類別:殘餘地徵收(或稱附帶徵收、一併徵收)、為了保護某項公共建設而在其周圍所實施的有限度擴張徵收(台灣的法律制度似無此徵收),以及為了賺錢財政目的所實施的獲利徵收(即國內的區段徵收)。當時他為了撰寫這本書,還特地從美國遠至歐洲蒐集資料及進行移地研究,如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個國家的實務經驗,而後在一戰期間

從德國返回美國。本書也敘述美國各州當時所實施的眾多案例及法院的判決,內容詳實豐富,也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這本書出版於一百多年前的1917年,但書中所討論的主題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   在台灣,「土地徵收」主要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其實施的關鍵都來自「都市計畫」。政府經常以「都市計畫」的手段,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以致引起抗爭。在國外,「超額徵收」是指政府透過強制徵收來獲取土地,其政策的重點在於政府徵收超過實際所需的土地。對都市規劃者來說,超額徵收是一種掌控都市實體環境發展的手段。在《超額徵收》一書中,庫斯曼教授探討了區段徵收的合憲性,

他特別強調,如果只是為了賺錢財務目的而進行徵收,這絕非徵收的公共目的,這樣的徵收不僅違背了法律公平的保護原則,也牴觸了法律的正當行政程序,而這大抵是為何西方民主國家在二十世紀初都逐漸不再使用區段徵收的主因。   到了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在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至今大抵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即使超額徵收的廢止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由於政府不斷啟動區段徵收,並將其誤導為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以致國人受其蒙蔽而產生誤解。區段徵收的定義為何?又從何而來?在中華民國的法制史中,區段徵收最早出現於1930年所制訂的舊《土地法》中,該法後來於1946年做全面的修訂,成為現行的《土地法》。其中,區段

徵收的定義規定於第212條第2項:「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但這個定義很不明確,而且賦予了政府非常大的權力。其立法緣由是為了仿照德國人於中國膠州灣租借區之開發前例:在地方建設開始之前,由政府先行「照價收買」擬建設地區的全部土地,防止私人壟斷土地。但在台灣,政府從未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在解嚴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土地亟待解嚴。《超額徵收》這本書幫我們找尋到區段徵收的根源,找到了區段徵收的身分密碼。希望藉由本書的出版,能喚起大眾的共識,督促政府重視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廢除侵害人權的區段徵收制度。 名人推薦   《土地正義》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許雪姬∣中研院臺史所所長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陳立夫∣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黃紹恆∣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蔡培慧∣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   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王美琇∣自由時報專欄作家   尤美女∣前立法委員/律

師   《超額徵收》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黃紹恆∣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黃益中∣台灣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詹順

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站長   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廖麗敏∣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兼會計室主任   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依姓氏筆畫排列) 好評推薦   《土地正義》   「土地、住宅與空間的議題一直都是臺灣社會的核心問題,徐世榮教授鑽研這個研究主題已經有十多年,《土地正義》一書正是他

長久學術心得的累積,內容非常深入與豐富,值得所有的讀者好好閱讀,可以說是臺灣土地課題研究的代表作品。   世榮兄在這本書充分揭櫫一種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他的論點相當有批判性,促使我們過去一直認為是成功的政策背後所隱藏的問題,很有獨到的見解。   一般學者主要會專注在理論論述,但世榮兄是言行合一,對於不合理的土地徵收作為可以說是無役不與,總是衝到第一線,長期投入社會運動,從體制外來維護公眾權益,展現了公共知識分子的典範,令我非常佩服,也是當前學術界少有的實踐型學者。   本書是一部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

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非常值得推薦給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朋友。」──陳東升(臺大社會系教授)   「世榮老師真正做到不以學識服務權勢,而是用以濟弱扶傾,是薩伊德所定義公共知識份子的最佳詮釋者。」──詹順貴(前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自救會律師、環保署副署長)   「一位從研究土地改革歷史,到義無反顧投身捍衛土地正義的行者,再次用心、用行動寫我們自己土地的歷史。」──林子凌(惜根臺灣協會秘書長)   《超額徵收》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引發許多爭議,其中尤以區段徵收的爭議最多,並且引發許多街頭抗爭。台灣區段徵收爭議的討論範疇雖然很廣,但卻極少探討區段徵收的本意。

《超額徵收》一書,雖然是1917年的舊書,確正好填補了台灣在這方面的空白。在《超額徵收》一書中特別提出,區段徵收不是完全不能實施,但以區段徵收做為政府財政收入工具,絕對是一種誤謬。目前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時機很多,其中許多時機與政府財政收入有關,正可藉由本書的論點來檢討台灣的區段徵收。」──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土地徵收是國家對個人財產權的剝奪,在民主法治與極權專制國家也採行不同方法,國家可否利用區段徵收以遂行其租稅收入之目的,方法與手段是否選擇最小之損害,或有其他更好之替代方案,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等,都值得我們深思。本書可提供我們思考與判斷上之重要

參考價值。」──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的最後不得已手段,必須基於公益性、必要性、區位不可替代性之原則,依法定程序為之,並給予公平合理的完全補償,否則不得為之。而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的一種,自當依循上述原則行使,但我政府當局往往將之視為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予以徵收整體開發、自籌財源的農地變更使用手段,其實已經逾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分際,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今《超額徵收》一書的出版,不僅讓人瞭解到實施超額徵收的原由,從解決殘餘地問題、增進公共建設效能,到獲得增值利益不等,更警惕我們當須深省現今區段徵收的合憲性,是一本地政、公共政策、法律界學者專家、執行業務公

務員,以及初學者不可或缺的研習專著,謹此特予推薦,值得一讀再讀!」──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上世紀初在歐美即已飽受批判的超額徵收制度,近年來卻因著新自由主義式土地掠奪在全球擴張鞏固,而重現於各國的土地政策。讓這本百年前的鉅著,至今仍振聾發聵,值得我們精讀省思,啟發我們對徵收法制的檢討。」──范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很希望台灣的土地被徵收人及社會弱勢都能認清局勢,我們根本就不是活在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若以浮濫的土地徵收為例,我們其實是活在一個『以自由民主及愛台灣為名,實質卻是進行土地及人權掠奪』的類社會主義共產國度!這部憲法根本無法保護社會弱勢及

其家園,當權者完全忽視憲法的存在,並恣意掠奪及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排隊等著當那個被掠奪的少數,有許多人排在前面,而且已經很不幸的遭遇到了。」──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用公權力協助權貴財團掠奪平民土地』是台灣炒房炒地國家政策的第一環。想了解當前台灣土地掠奪政策嗎?請看這本批判19世紀歐美國家『超額徵收』的鉅著。21世紀台灣,19世紀人權。早已被文明國家摒棄的這些侵犯人權政策,目前正在台灣以前瞻的『公共利益』為名,大規模、加速發生!別以為『超額徵收』和自己沒關係,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超額徵收,目的是想要攫取超

額利潤。閱讀本書,就可以知道台灣地方政府為何不顧人民反對、農民抗議,一直樂此不疲。這本《超額徵收》,不僅值得全民閱讀,更是從政者都應該仔細閱讀看,並引以為鑑的好書!」──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台灣不當徵收,讓已非少數的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傷心、甚至死亡,而不分黨派的政客們至今仍為所欲為地以『發展』之名為徵收利器,不斷地揮斬人民家園的根基,關心不當徵收及受迫害者,如何援助及自救──就從閱讀此書開始吧!」──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在全球生態多樣性枯竭、自然資源超限利用、氣候變遷的威脅之下,國土自然保育、永續發展已是國家發展之必須策略。然近年來台灣仍動輒以區段

徵收浮濫開發,將珍貴的農綠地、人民珍視的家園轉為可炒作之建地,此乃不永續、不生態、不正義之愚蠢作為。藉由對區段徵收制度來源之認識,期待 《超額徵收》為台灣之短視敲一警鐘!」──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庫斯曼教授的《超額徵收》一書,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借鏡,讓對區段徵收早已習以為的台灣,得以重新思考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兩岸空軍召募飛行員之教育體系模式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祁丕烈 這樣論述:

世界各主要軍事國家在推進新軍事變革中,有一個共同的做法,就是把高素質人才的培養作為戰略制高點。美國國防部就曾提出了「新型軍事人才是軍事戰略競爭的製高點」。高素質人才無疑已成為決定軍事事務變革成敗的戰略資源和核心要素,誰搶占了人才制高點,誰就擁有制勝的先機。我國軍事教育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防力量,特制定本條例;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中共近年來也大力推動國防與軍事改革,強調「人才強則事業強,人才興則軍隊興」,對軍事人才培育工作非常積極。航空武力是空防與國防最重要的軍力,戰鬥機飛行員就是空軍戰力的主要核心。本研究旨在探討兩岸空軍戰鬥機飛行員的教育培

養體系模式,比較雙方在教育模式上,足以支撐人才投入的成效。經研究發現,中共空軍航空大學近年來為捍衛空天安全,和發展國家利益上,積極提倡「建設世界一流空軍,要擁有一批制勝空天的一流飛行員」的口號,不但如此,為超前培育軍事航空航天領域新型飛行人才,還模仿我國空軍幼年學校和中正預校,創新建設空軍青少年航空學校。我中華民國空軍官校在網羅優秀飛行學生上,一向不遺餘力,如今在如此多元化的社會中,建議我國還是要積極建立在航空軍事學門的教育認證學歷,並足以讓教育部認可與航空界認可之證照,讓國家航空軍事人才培育成為最重要的項目,也希望軍事大學教育能夠建立一般學科和軍事學科雙學籍制度,讓政府部門付出的成本,得到實

質的效果,相信對我國航空事業和軍事深造教育發展,應有助益。

最新實用六法全書

為了解決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施茂林,陳維鈞 這樣論述:

  本書由前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先生 整理編訂,依實用原則,收錄法規九百餘條,於眾多法條中,選錄最適合各界讀者需求之法條,依性質歸類排列,分類清楚,體例簡明,內容實用。   內容依類別分為以下六大類,憲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規,而為使讀者方便查閱,行政法規又依性質分為一般行政、外交、內政、勞工、環保衛生、科技通訊、軍政、財經、經濟、交通、教育和海峽兩岸事務等十五大類,使讀者一目了然,方便查閱。   檢索方式多樣且便利,除可依據類別查找,每大類頁首前還附有類別目錄,且書末附上筆畫索引,讓您方便查找。另外,每頁書眉皆標有條文名稱,方便您快速查閱

。   書末附有多種附錄,包含大法官釋憲(收錄至第767條)、大法官解釋彙編、世界人權宣言、全國地方法院地址、地方法院及其簡易庭分配區域等內容。   108年收錄之最新六法相關法規,如下:   新收錄:   107年12月5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07年12月5日    勞動事件法    107年12月19日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107年12月26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108年1月26日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108年5月22日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108年6月5日         文化基本法   108年6

月19日    自殺防治法   108年6月26日    電信管理法   108年7月1日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108年7月4日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108年7月24日    政治檔案條例   108年7月24日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768~780號   新修正:   107年7月16日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107年7月17日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107年8月1日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107年8月8日     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107年8月16日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107年8月20日    提存法施行細則     107年8月20日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07年8月20日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107年8月20日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107年8月21日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107年9月6日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107年9月14日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107年9月21日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107年10月

16日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107年11月7日    資恐防制法   107年11月7日    洗錢防制法   107年11月9日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107年11月12日    水利法施行細則   107年11月13日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107年11月16日    土地登記規則   107年11月16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107年11月19日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07年11月21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07年11月21

日    公務人員考試法   107年11月21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07年11月21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107年11月21日    專利師法   107年11月21日    國有財產法   107年11月21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107年11月23日    監察法施行細則   107年11月28日    船舶法   107年11月28日    民事訴訟法   107年11月28日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年11月28日    就業服務法   107年11月28日    學位授予法   107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法   10

7年11月30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107年12月5日    工業團體法   107年12月5日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07年12月5日    平均地權條例   107年12月5日    票券金融管理法   107年12月5日    稅捐稽徵法   107年12月5日    郵政法   107年12月19日    醫師法   107年12月19日    社會工作師法   107年12月21日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107年12月26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107年12月26日    動物保護法   107年12月26日    漁業法   107年1

2月26日    心理師法   107年12月27日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107年12月28日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107年12月28日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107年12月28日    性別平等教育法   107年12月29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節錄)   108年1月2日     血液製劑條例   108年1月2日     人體研究法   108年1月4日     憲法訴訟法   108年1月4日     法院組織法   108年1月4日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08年1月7日     消防法   108年1月7日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108年1月8日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108年1月9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08年1月9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   108年1月9日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108年1月15日    勞工請假規則   108年1月16日    保險法   108年1月16日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108年1月16日    金融控股公司法   108年1月16日    期貨交易法   108年1月16日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108年1月17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108年1月25日    申

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108年1月28日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108年1月29日    律師懲戒規則   108年1月30日    都市更新條例   108年2月14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8年2月21日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108年2月23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108年2月26日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108年3月7日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08年3月15日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108年3月29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8年4月3日     公證

法   108年4月3日     軍事審判法   108年4月3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   108年4月9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108年4月10日    民防法   108年4月11日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108年4月17日    兵役法   108年4月17日    銀行法   108年4月17日    強迫入學條例   108年4月24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8年4月24日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108年4月24日    運輸事故調查法   108年4月24日    特殊教育法   108年4月26日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108年4月29日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108年4月30日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108年5月1日         地籍清理條例   108年5月1日         著作權法   108年5月1日         專利法   108年5月1日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108年5月1日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108年5月8日     專科學校法   108年5月8日     家庭教育法   108年5月10日    國家機密保護法   108年5月

15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   108年5月15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8年5月22日    政府採購法   108年5月22日    離島建設條例    108年5月22日    災害防救法    108年5月22日    軍人撫卹條例   108年5月22日    電業法   108年5月22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08年5月23日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108年5月24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108年5月29日    強制執行法   108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108年6月4日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

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108年6月5日       教師法   108年6月6日         律師法施行細則   108年6月12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8年6月12日    病人自主權利法   108年6月12日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108年6月13日    貨物稅條例   108年6月19日    監察法   108年6月19日    民法 第一編 總則   108年6月19日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108年6月19日    家事事件法   108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刑法   108年6月19日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8

年6月19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   108年6月19日    少年事件處理法   108年6月19日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108年6月19日    營造業法   108年6月19日    勞動基準法   108年6月19日    傳染病防治法   108年6月19日    長期照顧服務法   108年6月19日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108年6月19日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108年6月19日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108年6月19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8年6月19日    發展觀光條例   108年6月21日    公民

投票法   108年6月21日    不動產估價師法   108年6月21日    海岸巡防法   108年6月21日    證券交易法   108年6月24日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108年7月3日         國家安全法   108年7月3日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108年7月11日    公證法施行細則   108年7月16日    貿易法施行細則   108年7月17日    法官法   108年7月17日    刑事訴訟法   108年7月17日    糧食管理法   108年7月17日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108年7月24日    所得稅

法   108年7月24日    產業創新條例   108年7月24日    工廠管理輔導法   108年7月24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08年7月26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108年7月26日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108年7月30日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08年7月31日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本書特色       1. 由前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 編訂   2. 收錄上千種法條   3. 雙色印刷,分類清楚,閱讀版式清晰、舒適   4. 附筆畫索引、分類索引及插頁目錄三種檢索方式,方便查找   5. 附錄多

元,含「大法官解釋彙編」、「世界人權宣言」、「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等

中國大陸學位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林詩婷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採用文件分析法及訪談法,旨在針對中國大陸學位制度進行探討。主要目的包含:一、探討中國大陸學位授予制度發展沿革與發展。二、分析中國大陸學位制度之特色。三、了解中國大陸學位制度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四、分析中國大陸學位證書制度與畢業證書雙證之內涵與價值。五、根據研究結果,對我國有關大陸學歷檢覈與採認政策之制訂 出可供參考之建議。 本研究之主要結論可歸納如下:一、中國學位制度之建構方面(一)中國學位制度的萌生是受到西方學位思潮的影響,現代學位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學習蘇聯及美國發展而成。(二)中國學位制度與台灣學位制度同源,然而因政治體制、社會制度的不同,影響著兩者學位制度的建構發展。

(三)中國學位建構過程既有與國際接軌的理念又保留本土化特質之情懷,而形成目前獨具特色的中國學位制度。(四)歷史沿革中,學位證書與學歷證書兩證開始分發的時間不同,掌管單位亦不同,此目前仍採分發兩證。二、中國學位制度之實施方面(一)中國學位制度主要是以國家計畫執行,配合國家經濟成長、高等教育的擴張以及國內人才需求而制定計劃,並且對學位的宏觀調控及品質的嚴格把關,以保持學位授予之質量。(二)研究生階段除了高校可以授予學位外,科研機構亦可以授予學位,為學位授予特色之一。(三)三級學位為獨立學位,培養目標分明,碩士為一級獨立學位,不同於歐美過渡性學位性質,亦為大陸學位授予之特色。(四)中國學位制度可透過

多元方式獲得學位,不僅拓寬學習者接收高等教育的管道,亦使學位制度更加完善。(五)學位制度的管理逐漸放權至省級學位單位及學位授予單位,逐步擴大地方及授與單位自主權,且培養重點轉型為實踐應用高層次人才面向,不僅擴大類型且拓寬招生對象。(六)學位證書與學歷證書雙證各代表意義不同,因應大陸多元學位授予制度受予不同證書,使雙證具有區分層級與辨別品質的涵義存在。(七)以就業市場角度而言,證書的重要性主要仍以學位層級及身分為依歸,然而就兩證日趨普遍,亦改變就業市場對其雙證的重視。(八)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已經進入草稿修法階段,《學位法》頒訂後將使學位制度更加詳細周延,以確保授予單位與被授予人的權利與

義務。三、中國學位制度之實施問題方面(一)中國學位層級化的觀念嚴重,以致於培養目標明顯的特色成為學位制度培養人才的阻礙,而失其就業與就學自主性。(二)學位證書與學歷證書兩證授予制度的弊端容易使教育消費者未來的受教及就業機會受限。(三)學位管理方面,整體的管控不夠詳細,學位授予標準不統一備受質疑,對於學位授予單位數量亦缺乏整體的控制 審批缺乏計畫性。(四)學位培養方面,不僅學科目錄的不靈活,課程設置界限亦模糊造成培養模式的混亂,且學位工作主要在研究生教育,長期忽視學士學位的發展,造成培養學位結構失衡。(五)學位授予方面,授予學科類型主要集中於理工,結構不合理。且學位授予區主要在東部,結構發展不均

勻。另外,授予類型學術及專業學位的比例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過小等皆為目前學位授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