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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 (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也說明:依照「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如果以勞工不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作為是否僱用的條件或理由時,將有可能打擊勞工「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蔡晉維的 我國團體協約法關於誠信協商制度之探討—以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與法院見解為觀察對象 (2021),提出工會法第35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勞動行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團體協商、誠信協商、誠信協商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工會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能君所指導 莊智翔的 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認定與處罰主義之關係 (2021),提出因為有 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行政罰、故意或過失、裁決決定、罰鍰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會法第35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鐵公司化拍板訂釘立院今三讀通過2024掛牌推動 - 觀傳媒則補充:交通部表示,台鐵公司預定於2024年1月掛牌成立,跨部會的台鐵公司推動會報,將在年底前審議,敲定16個公司子法內容。交通部強調,未來仍需工會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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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工會法第35條的問題,作者讀享作者群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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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2.區分所有建築物 033 3.物保與人保之競合關係 038 4.共有、抵押權(包括承攬人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043 5.共有關係 045 身分法 1.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離婚訴訟 049 2.遺贈、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053 3.拋棄繼承之要件及性質 058 民事訴訟法 1.爭點整理程序與確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 063 2.職權通知制度、訴訟參加、爭點效 067 3.再審客體與管轄 071 4.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 074 5.保全程序與保全程序中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077 6.爭點效理論 081 7.爭點整理程序與判決效力主、客觀範圍之擴張 083 8.舉

證責任分配 088 9.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假執行與附帶上訴 091 10.家事事件類型與合併、事證蒐集原則、確定判決失權效 095 刑法 1.正當防衛 101 2.業務侵占罪、背信罪之共犯與身分關係 103 3.肇事逃逸罪相關問題 107 4.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相關問題㈠ 114 5.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相關問題㈡ 119 6.妨害秘密罪章相關問題 123 7.整體財產犯罪相關問題 126 刑事訴訟法 實務見解改編 1.具結義務與傳聞例外之類推適用 133 2.傳聞證據之同意例外適用問題 137 3.再審新法修正後新事實證據之認定與區辨 143 文章改編 1.想像競合之案件單同一實務上之

處理問題 147 2.跟監與鑑定報告及通保法監聽程序問題 151 本年度法研所考題 1.通聯紀錄、電子郵件之採證與證據能力問題 154 2.集合犯之案件單同一與羈押期間延長問題 158 憲法 1.宗教中立原則 163 2.集會遊行攝錄與隱私 170 3.定期失效與法律保留原則 175 4.諷刺性言論的管制 177 5.同性婚姻 180 行政法 1.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 185 2.外國配偶依親居留事件 187 3.執行期間與裁處權時效 193 4.公法上消滅時效 196 5.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202 公司法 1.股東提案權範圍、以臨時動議終止合併案之適法性 211 2.公司章程、少數

股東提案權 214 3.發行新股與認股程序 217 4.公司之資本、股份之銷除 220 5.董事長缺位、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之人數限制、少數股東權利 223 6.私募特別股、股息給付 226 7.獎勵員工制度、新法增訂「員工加薪」 229 證券交易法 1.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計算 237 2.非常規交易、假交易 241 3.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公司買回自己股票 244 4.審計委員會、內線交易買賣之認定、消息提供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247 保險法 修法導讀 爭點式考題 1.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認定 256 2.未據實說明之解除權與因果關係 259 文章改編 1.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人事

保證之代位關係 262 票據法 1.空白授權票據之授權 267 2.回頭背書?交出票據? 270 3.票據有效、無效? 273 4.公司為發票行為之認定 276 勞社法 1.勞動基準法-雇主就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給付義務 281 2.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之「雇主」 284 3.終止勞動契約—權利失效理論 287 4.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兼任助理 290 5.勞動基準法之效力-未經核備所訂定之書面合意約定,其效力為何? 293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 1. A片下載案 299 2.美術著作之利用 303 商標法 1.近似商標 306 2.著名商標 309 專利法 1.

明確性是要多明確才算? 312 2.國內優先權的複雜對應關係 315 3.新穎性優惠期的各種變化 318 4.新穎性的三種態樣 320 5.材料特徵對新型是否有影響? 323 6.新穎性與其類似觀念的比較 326 7.新法下的強制授權 329 新近實務見解 海商法 1.海事優先權 335 2.載貨證券準據法適用及記載之效力 339 3.不知(據稱)條款效力 342 4.船舶碰撞之交叉責任 347 海洋法 1. UFO也能無害通過?無害通過制度的限制 353 2. U形線是什麼?從海洋法探討U形線的爭點 356 3.魯夫請不要用霸王氣-海上使用武力 359 4.台灣是全世界唯一的捕魚實體 3

62 5.讓領海變成內水-直線基線 364 財稅法 基礎題型 1.主觀量能原則vs.婚姻家庭申報計稅新制 369 2.稅捐債權之執行期間 374 3.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 378 4.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總額主義vs. 爭點主義 382 5.租稅優惠之違憲審查—釋字第565 號解釋 386 進階題型 1.兩稅合一修正:半數扣抵法 389 2.孳息他益信託稅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3年5月份第2次決議 395 3.會計與報稅之愛恨情仇—釋字第722 號解釋 402

工會法第35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華航竟在事後逐一約談工會幹部,針對他們的發言斷章取義,指控工會幹部污衊公司、破壞勞資關係,並且意圖將當事人記過或解僱。

我們的《工會法》第35條有規定,雇主不能打壓、妨礙、干擾工會活動,也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就加以懲處。華航的作為,已經明顯違法。

今年10月,勞動部也正式認證華航違法!勞動部認為,華航對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等三位擔任工會幹部的勞工約談懲處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想不到,華航被勞動部認證違法後,竟然不知悔改,持續騷擾三位工會幹部,甚至召開人評會做出解僱工會幹部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一大過、二小過調職的處分。

針對華航公司的作為,勞動部官員表示,懲處三名幹部已違反工會法,勞動部最快下週會開出懲處書,懲處華航3萬元至30萬元。另,華航未在公司內部公告勞動部的裁決主文,將開罰3萬元,並可連續開罰至公告為止。

不過,大家都知道,財大氣粗的大企業,對「重罰三萬」根本沒在怕。根據勞動部的紀錄,從2014年到2016年,華航違反勞動基準法45件,罰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的。

你應該要關注這件事,因為:

1. 華航高層打壓勞工,代價卻是由全體股東和納稅人負擔。

2. 政府官員說,大部分的資方都是好人,不需拿極端案例出來討論。但是,連政府自己持股過半的企業,都如此打壓工會幹部,要我們勞工如何相信工會和勞資會議真的能保障勞工呢?

如果你關心台灣的前途、關心台灣人的未來,請把這件事分享出去,呼籲所有親朋好友,一起關心華航違法解僱案,勞工的權利自己顧!

➡️ 勞動部認證華航違法裁決書:https://goo.gl/fpnEf2
⛽️ 支持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潘家洛,支持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我國團體協約法關於誠信協商制度之探討—以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與法院見解為觀察對象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35條的問題,作者蔡晉維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勞社相關法律受到重視,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自民國97年來也陸續修訂,逐漸喚醒台灣勞工集體意識,藉由團結權之行使如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以及爭議行為罷工等等,而向雇主爭取更優渥的勞動條件或改善勞動環境。而進行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時,勞資雙方如未遵守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誠信協商義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將構成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不當勞動行為。由於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然何謂誠信協商義務,卻為抽象之原則,此部分仍須仰賴實務上個案之判斷與經驗,劃分誠信協商之義務界線,換言之,協商行為是否違反誠信協商義務,是否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

商,須就裁決與判決個案找出認定標準。如違反必要資料之提供義務,屬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而違反誠信協商義務,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然何謂必要資料,團體協約法並無明定,仍應依個案之經驗與實務裁決、判決之見解認定。故本文重點將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或下稱裁決制度)對於進行團體協商時,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行為之認定;以及法院對於進行團體協商時,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認定,作為本文探討重點。以蒐集裁決與判決探討何種行為符合誠信協商之義務,何種行為違反誠信協商之義務,並試圖分類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態樣,比較裁決與判決見解有何相同或相異之處。

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認定與處罰主義之關係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35條的問題,作者莊智翔 這樣論述:

我國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救濟方法,採取「回復原狀主義」兼採「處罰主義」之架構。除了得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並發布救濟命令外,勞動部另得依工會法第45條第1項和團體協約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經裁決決定認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之行為人處以罰鍰。裁決委員會向來認為行為人之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只需要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不問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然而,勞動部未再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作成不當勞動行為,即對於行為人作成罰鍰處分,該罰鍰處分可能不符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要求。考量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仍保留「處罰主義」的現

實下,存有「裁決決定」與「罰鍰處分」二個行政處分,二者所應考量之因素有所不同,故有必要重新詮釋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為了解決上述法律爭議,本論文第二章先整理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內容,以及我國具有「處罰主義」色彩之法律規定的立法沿革,分析裁決委員會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所提出之法律見解。第三章整理日本學說與實務見解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和廢止科罰主義等討論。第四章則藉由日本學說和實務見解,分析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並整理裁決委員會所作成裁決決定與行政法院判決,分析我國實務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之認定是否有歧異見解。最後,提出本文見解。在我國現行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下,是否有必要直接透過立法論的方

式,廢止處罰主義;又或者在保留處罰主義下,就不當勞動行為之主觀要件應如何有更細緻的操作,希望能透過本篇論文解決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之相關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