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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家事】咒前妻「人賤自有天收」父脫產躲扶養費也說明:反觀相對人未依離婚協議約定按月給付關於聲請人之扶養費,卻提起請求改定親權人訴訟,並於法院駁回聲請後,仍未依法院裁定內容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以致聲請人需另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FUN學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李容萱的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扶養費訴訟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施行現況、家庭暴力行為、核發必要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證據法則、法實證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林奕森的 香港與臺灣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離婚程序、親權、親權酌定、子女最佳利益、家事調解、非訟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扶養費訴訟流程的解答。

最後網站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又該如何強制執行呢? - 金貝殼則補充:就是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向執行機關聲請,對債務人施以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白話文就是,債權人透過法院的公權力,向債務人討債。 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扶養費訴訟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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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李容萱 這樣論述: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28日通過,民事保護令制度於隔年生效施行,至今已過二十多個年頭。民事保護令制度,因其非訟性質,法官裁量空間大,又涉及隱私而屬不公開裁判。正因為不公開的性質,讓保護令變得很神秘,許多研究也因此卻步,坊間也出現了許多謠言。本文係透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獲得了民國106年間終結之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共833件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故得以實證方法觀察影響法院裁定結果之因素與原因。本研究發現,「被害人性別」、「聲請人有無律師」、「施暴嚴重程度」為影響通常保護令裁定結果(准駁)之因素,然最主要的關鍵係施暴嚴重程度,施暴嚴重

程度愈高,法院愈有可能核發通常保護令。而「不同法院」、「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場目睹家暴」為影響通常保護令核給保護期間長短之因素,亦即,不同法院間核發的時數普遍有所不同,尤其新北地院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相對人若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施以家暴,法院通常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此外,本文亦透過通常保護令審理流程,逐步探討通常保護令在實務上遇到的五大爭點,依序為(一)聲請形式上合法與否;(二)兩造間是否為家暴法上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三)聲請人得否證明相對人有其主張之某行為,此攸關於通常保護令的舉證責任與法院採信的證據多半為何;(四)若能證明有此一行為存在,然該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此涉及一般家

庭紛爭與家暴行為的界線,得由施暴程度態樣觀察;(五)若為家暴行為,核發保護令是否具「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核發必要性時參酌的因素為何。最後針對我國實務運作情況提出個人建議,包括:對於舉證責任之歧異要求,宜訂定統一之標準;家庭暴力行為認定上,不應以「長期性、習慣性與連續性」為構成要件;明定「核發必要性」的審理參考要素;擴展處遇計畫令之核發數量與對象;加強家事法庭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專業訓練,並推動家事法庭法官專業久任;刪除家暴事件不得調解、和解之規定;保護令之各款命令得分次發放;擴大社工人員、衛生醫療體系介入。

講這麼多,證據咧?—跟著律師合法蒐證、有效舉證

為了解決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張倍齊律師 這樣論述:

為何告人反被告? 辛苦蒐集證據卻是白忙一場? 隨時可能下架的網頁資料如何蒐證? 證據在第三方怎麼辦? 我能用測謊證明清白嗎?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以「證據」為核心的生活法律書   20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   從事前蒐證到事後舉證   不講解太多複雜的法律條文   只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   讓你在面對糾紛時   ◆ 搶先站穩第一步 ◆ 專業推薦   苗博雅 臺北市議員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陳俊元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李秉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欣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香港與臺灣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林奕森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上升,子女親權酌定的問題更是父母離異後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為使子女之生活能於父母離婚後早日回復平靜,親權酌定之程序必須迅速妥善的處理。我國現時制度下,除裁判離婚之情況外,親權酌定並未當然於父母離婚時附帶請求,以致實務上時常發生父母離婚程序完成多時,但子女親權行使之爭議仍懸而未決之情況,對子女生活造成諸多不便,亦不利子女長遠利益。反觀香港的離婚程序係以訴訟形式提出,父母於離婚程序開始時,即須就子女離婚後之日常照顧、會面交往、扶養費等事項作出安排,並附載於離婚申請書上,交由法院裁判。故未會出現父母離婚程序已完成,但子女之親權行使問題仍在爭訟之情況。 我國家事事件於20

12年施行後,將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歸類為戊類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另設有程序合併之規定使得子女親權酌定之問題得合併請求,惟有關規定並不具強行性。在兩願離婚、調解離婚時,仍可能發生父母離婚程序已完成,但子女之親權行使問題尚待解決之情況。 本文以離婚後親權酌定事件作為主軸,首先介紹香港與臺灣兩地親權制度發展的軌跡,再整合親權及親權酌定之相關學說,兩地法律規定及實務程序運作,比較兩地親權酌定事件處理上之相同及相異之處,分析香港制度中是否有我國值得借鏡之處,並嘗試提出我國未來修法之方向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