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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Arhi tura也說明:及新北政府108年7月3日修正發r「都計畫法新北施行細則」 第4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108年7月4日公告「新北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增訂,條文內容如下表所示。 表1 土地使用分區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簡要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呂育誠所指導 黃聖賓的 地方民意代表進行選民服務內容分析之研究-以第8屆、第9屆臺北市議會為例 (2009),提出因為有 選民服務、地方民意代表、臺北市議會、利害關係人、公民參與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簡要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何謂「建蔽率」?何謂「容積率」?住一、住二、住三則補充: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關於都市,都市使用分區如下: 一、住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簡要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簡要表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地方民意代表進行選民服務內容分析之研究-以第8屆、第9屆臺北市議會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簡要表的問題,作者黃聖賓 這樣論述:

地方民意代表所進行選民服務工作事項,項目龐雜繁瑣,各個民意機關亦無制定相關的工作準則,提供民意代表做為進行選民服務的依據。地方民意代表對於選民服務工作是否重視,除了影響其本身政治生涯規劃,對於整體的議事運作亦有相當程度影響。對於影響地方民意代表選民服務工作的內容實有必要再加釐清,以作為日後研修相關的法令制度之參考。本項研究乃就地方民意代表進行選民服務內容分析以探究下列問題:一、選民服務的重要性與意義為何?二、地方民意代表所進行的選民服務性質及其特性為何?三、影響地方民意代表進行選民服務工作的因素為何?四、地方民意代表進行選民服務工作對於職權行使有何影響?研究發現對於地方民意代表而言,在議員主

觀內在因素會影響進行選民服務工作者,以「資深程度」、「服務動機」的影響程度最大,因為這二項因素關係到民意代表決定要以何種心態進行選民服務;另外對於五花八門的選民服務案件的問題,要快速、有效的解決,就有賴於議員本身經驗的累積。而就選區客觀的外在因素中,影響議員進行選民服務工作程度最大者為「選民教育程度」。因為選民服務的對象即是廣大的市民,市民的服務需求涉及民眾的價值判斷。因為民眾自己發生的事項,要透過什麼途徑、如何解決,都與所受的教育程度高低有關。研究建議一、地方行政機關方面(一)提高行政效能效率、預先回應民怨(二)對於民意代表選民服務案件公平對待(三)善用府會聯絡機制、加強府會溝通(四)多元公

民參與管道的輔助二、地方立法機關方面(一)強化市民服務中心之輔助功能(二)選民服務資訊公開透明化(三)建置議會選民服務資訊化系統關鍵字:選民服務、地方民意代表、臺北市議會、利害關係人、公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