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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解除套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啟圳,陳尚宏寫的 土地建築開發「實務*攻略」 和劉炳烽的 共有土地分割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解除套繪費用 - Crewjobs也說明: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一、主題:法定空地解除套繪案例分享. 二、主講人:謝秉錡律師. 解除套繪. *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建蔽率.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楊立妤的 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之研究 (2021),提出法定空地解除套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法第11條、所有權自由、分割自由、套繪管制。

最後網站套繪管制建地則補充:#農地、建地※「套繪管制」,是依據- 「建築法」第11條: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重複使用之查核管制,該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重複作建築使用。 之後,這塊地會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空地解除套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建築開發「實務*攻略」

為了解決法定空地解除套繪的問題,作者王啟圳,陳尚宏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從   |認識土地使用管制體系   |土地產權調查   |建築道路與套繪管制   |建築指示線與畸零地處理   |公有土地讓售   |建築基地利用實務   培養讀者「系統性破解問題土地開發案件」的能力  

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定空地解除套繪的問題,作者楊立妤 這樣論述: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建築基地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依法應設之法定空地,該條第3項對於法定空地規定有非依該條項授權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不得為分割之限制。觀諸建築法第1條規定,可知建築法制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增進市容觀瞻等公益,建築法是為公共事務之管理而制定,學者多認建築法屬規範國家與人民間關係之公法。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規範內,才可以自由處分所有權。具有公法性質之建築法第11條第3項,以民法第765條作為轉介條款介入民法私法領域,為實現建築管理之目的,使共有人所有權自由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兩種分屬不同性質及範疇之法規範發生重疊,如何在

保護私益的同時,亦促進公益,值得思考。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共有人得隨時為共有土地分割之請求,彰顯者為民法私領域之共有物分割自由,謝在全教授及實務見解有認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分割之分割自由例外情形,建築法第11條第3項究有無必要為建築法定空地之管理,對所有權人於私法自治概念下之所有權自由、土地分割自由作限制,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共有土地分割實務

為了解決法定空地解除套繪的問題,作者劉炳烽 這樣論述:

  共有土地問題經緯萬端,尤以「分割」問題為甚。蓋分割者,乃以共有關係消滅為目的之清算程序也,為解決共有人間一切糾紛之靈丹。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針對「共有土地分割」,將抽象理論與具體問題及實務見解相結合,進行全方位闡述之著作,本書首先就共有物分割理論作完整詳細論述。再依作者訴訟經驗整理法院實務見解、地政機關登記函釋、財政部稅捐函釋等,就較重要之問題,列舉88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案例式全面深入的探討、解說。本書理論與實務兼備,為學習共有土地分割知識不可或缺之參考書籍,更是法律、地政等實務界進修之最佳工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