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社會救助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蘇盈貴寫的 強制執行法(五版) 和DavidK.Shipler的 窮忙:我們這樣的世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法概要必勝題庫: 法警.執行員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例如:舉辦職業訓練、核發社會救助金。(二)給付行政之種類,一般認為包括: 1 .供給行政:指提供國民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之工業或技術性服務之行政。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蔡華凱所指導 游琍慈的 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之公私法交錯 (2019),提出社會救助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私扶養與公扶助交錯。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莊筱萱的 論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適用問題─ 以公法上返還請求權返還範圍之研究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修正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社會救助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花蓮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 花蓮縣 ...則補充: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集中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界力量 ,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籌募救助經費、發揮救助功能及改善貧困民 眾生活,特設花蓮縣社會救助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社會救助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強制執行法(五版)

為了解決社會救助金的問題,作者蘇盈貴 這樣論述: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將強制執行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暸解相關法條內容。

社會救助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為了鼓勵民眾接種疫苗,雲縣府將由社會救助金專戶「新冠肺炎專案」中提撥1000萬元,當作施打疫苗慰助金。若有民眾因為接種疫苗,產生不良副作用或因公染疫的第一線防疫人員,會依家庭狀況發生活救助金;若因施打疫苗而導致死亡,可發20萬至30萬元慰助金。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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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之公私法交錯

為了解決社會救助金的問題,作者游琍慈 這樣論述:

在無律法之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遠古時代,自己生存自己負責,並無所謂強制他人對另一個體負責之態樣。然人類在年幼時期因脆弱且無謀生能力,極需要依靠外界的幫助始得維持生存,此外界提供之幫助,有為未成年人之父母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有為國家。而於現行私法體制下將此提供生存之援助稱之扶養制度,於公法體制下稱之為扶助、救助。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公私法之交錯,本文認為雖國家有基於憲法第15條應維持並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義務,但國家之龐大,人民人數眾多,國家自無法針對每一個體做妥適的扶助與照護,因此將之責任轉交予私人,亦即對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其他一定關係之親屬課予扶養未成年人之責任,國家僅係於家庭扶養功能失調時

複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介入扶助之,簡言之國家之公扶助作為一個補充私法扶養的地位。然國家介入時,對於扶助該未成年子女之支出相關費用,本文認為不宜由全民負擔,反之,仍應先向原則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請求負擔之,最後才應透由國家社會福利制度將所得重分配實現公平正義。另若家庭中扶養功能失調時,由國家扶助介入之際,國家機關仍應考量家庭功能對個人人格發展的重要性,在破壞家庭功能最小的範圍內介入之,否則將適得其反。最後本文希社會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有全體共識,私人與國家應共同攜手為未成年人打造完好的環境,以利其生長,成為國家的棟樑。

窮忙:我們這樣的世代

為了解決社會救助金的問題,作者DavidK.Shipler 這樣論述:

為何再怎麼努力工作,卻依然窮困? 普立茲獎得主大衛‧K‧謝普勒一刀切開美國夢!   一本記錄資本社會下窮忙族的故事,   一本最貼近台灣社會現況的紀實佳作   「亞馬遜書店」盛讚,「這本動人的書,打破了對貧窮者先入為主的成見。」   《書評》雜誌,「鮮明刻畫了窮忙族的奮鬥,只為了取得穩定而報酬合理的工作。」   《介入的旁觀者》作者阿潑,「在諸多世代不公、階級不平等的感嘆中,或許我們都該讀一讀這本剖解當代美國社會──其實也是解剖我們自己的書。」   ★ 亞馬遜四星半推薦 ★   ★ 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出版者周刊、亞馬遜書店、書評雜誌、國家雜誌 眾媒體一致好評 ★   ‧一名收入

微薄的單親媽媽,為了多陪伴在孩子身邊,選擇只領社會救助金過日子。   ‧一對養育三名孩子的年輕夫妻,龐大的生活開銷讓他們存不了錢。   ‧一名幼保人員,薪資低微到無法將孩子送去自己工作的幼兒園。   ‧一名勤奮工作的中年婦女,每年都看著年輕漂亮的女孩升職,自己持續領著最低工資。   ‧一位太太罹癌的丈夫,既要養育家庭又要籌措醫藥費,生活捉襟見肘。   這些是美國社會的縮影,也是在貧富差距破百倍的台灣,可能發生於你我身上的故事。普立茲獎得主大衛‧K‧謝普勒,繼描寫以巴衝突的《受傷的靈魂》、美國種族歧視的《陌生人的國度》後,花費數年時光、採訪十多個家庭,生動地記錄了窮忙族的故事。四十年的記者資歷

,讓謝普勒在描寫貧窮問題時,能夠一針見血地指出政策與體制的弊病之處,以及窮忙者的個人困境。他對窮忙族充滿關懷,寫下「任何辛勤工作的人都不應該是貧窮的,」為了理解貧窮,他深入勞動世界,勾勒出貧忙族背後教育、醫療、家庭、心理、薪資結構、居住品質的失能,以及社會體制對於貧窮者的不友善。   與市面上其他描述貧窮的書相較,《窮忙》並不單記述貧窮者的困境,為了充分理解貧窮的每個成因,謝普勒同時採訪了企業家、經營者、教育體系中的老師,以及與窮忙族共處的醫生,解開貧窮既有個人因素也有社會因素的真相。本書以紀實角度勾勒出窮忙族的故事,書中沒有任何虛假人物,我們因而能透過一篇篇故事貫穿窮忙族的困境與心靈,突破

對貧窮的單一想像。   在人們普遍相信「努力致富」的現在,《窮忙》打破了「美國夢」,讓大眾直視社會黑暗,理解到只有當我們願意正視貧窮問題,看清環節,才能真正迎來脫貧的時代。 名人推薦語   「幾百年來,人人都談著美國夢,這三個字彷彿定義了美國,也定義了一個自由的資本主義世界。但《窮忙》卻打破了「人人平等有機會」這樣的美國神話,本書從『收到退稅』這麼一個令人開心的開頭,逐步談起窮人在環環相逼,弱弱相殘中的生活。讀來只有『絕望』感。這不是發生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徒然無力,而是一個民主開放社會的層層陷落,於是難以視之遙遠,它宛若近身在旁。是難以翻轉的結構,或者如書名副題所言,Invisible i

n America,只是隱形,假裝看不見而已。在諸多世代不公、階級不平等的感嘆中,或許我們都該讀一讀這本剖解當代美國社會──其實也是解剖我們自己的書。」──阿潑  文字工作者   「作為最大的移民國家,「美國夢」(American Dream)一直是各地移民投奔這塊夢土的理由:自由、平等、各憑本事。美國榮耀個人主義,應許階級流動。然而如今,不僅階級流動僵化,個人主義價值觀更使人們傾向怪罪窮人自己不努力。 在《窮忙》中,作者謝普勒大量而深入地訪談投入勞動市場的窮人們,他並不輕率歸因,而是全面地呈現與分析個案的真實處境,亦擴及每個故事中的不同角色,報導倫理嚴謹。   本書出版後五年,美國便爆發

了『對抗1%超級富豪』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並蔓延多國。身處貧富差距同樣日益擴大的台灣,這本書讀來切身,更深具反思價值。」──劉美妤  《眉角雜誌》副總編輯   「一本非常重要的書……不只每個國會議員要讀,每個有投票權的公民也都該讀。」《華盛頓郵報書評世界》(The Washington Post Book World)   「時而敏銳時而令人痛徹心肺……鮮明刻劃了窮忙族的奮鬥,只為了取得穩定而報酬合理的工作。」《書評》(Commentary)   「洞見深刻、感動人心……謝普勒的文字優雅無比,捕捉了窮忙族所承受的重大挫敗,少有人能與之匹敵。」 《國家雜誌》(The Nation)   「

樂見的一本重要著作……無論是心理、個人、社會等層面,謝普勒都設法看到了貧窮的各環節,並檢視這些因素如何產生關聯……書中有許多能讓各黨派都好好思考的內容。」《西雅圖時報》(The Seattle Times) 關懷推薦   作家  房慧真   文字工作者  阿潑   《眉角雜誌》副總編輯  劉美妤   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萬毓澤   作家  盧郁佳   台大社會系教授  藍佩嘉  

論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適用問題─ 以公法上返還請求權返還範圍之研究為中心

為了解決社會救助金的問題,作者莊筱萱 這樣論述:

本論文名稱為論給付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其法律效果之返還內容及範圍為中心,作者姓名為莊筱萱。公法上不當得利學說上多有提及,惟並無特別針對法律效果、返還範圍,以民法上不當得利、民法上相關條文以及實務上之判決仔細依條文內容、性質一一判斷是否可準用或類推適用於公法上不當得利,故本論文之論述重點在於討論民法上不當得利及民法上之其他規定在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中是否有準用或類推適用之情形,且以行政機關向人民以及人民向行政機關兩種類型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分別論述,其結果為: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的相關規定,於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類型,除民法第181條但書之無法原物返還,應償還其價額

規定有準用或類推適用以及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明文規定準用民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範圍因此得附加利息請求返還外,其餘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條文,即使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規定有準用民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之明文,仍於學說與實務討論後,認為因公私法之本質不同而不得準用或類推適用。另於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類型,則多了民法第180條第1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第4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有準用或類推適用,而於相同情形人民不得向行政機關請求返還。另本文亦針對修正後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相關適用問題,分別從行政執行、撤銷行政處分及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為不同時作成時之救濟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27

條第3項修正後是否溯及既往三面向為研究,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應是行政執行法之例外規定,並應使行政機關作成一同時表達撤銷行政行為以及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意旨之行政處分,最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修正後應可溯及既往,使發生於修正前且未繫屬於行政法院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直接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