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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中華心理學刊六十週年:創新與超越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最新公告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際及兩岸事務暨研究發展處也說明: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2022-03-15 林佩蓉 Facebook · Twitter · Weibo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俊增所指導 甯順熙的 我國植物醫師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植物醫師、憲法、公私協力、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專門職業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顏玉明所指導 胡秀燕的 文化資產保護與衝突之調和 —以指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研究範圍 (2020),提出因為有 古蹟、文化資產、威尼斯憲章、歷史英格蘭、建築物保存通知、豁免證明、國民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相關辦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國科會則補充: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11.7.28修正).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及研究設備費支出用途範例.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華心理學刊六十週年:創新與超越

為了解決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中華心理學刊》由台灣心理學會創刊於1958年,是台灣最早成立的心理學學術刊物。經過歷年的淬煉,《中華心理學刊》茁壯為台灣深具指標性與影響力的重要發表平台,這些年來在作者、評閱人與主編的共同協力之下,孕育出無數高品質的研究論文。在創刊一甲子之際,本刊邀請台灣心理各主要領域資深傑出學者,回顧六十年來台灣心理學的重大研究進展。透過回顧前人的軌跡與獨到見解,能為心理學研究發展和實務應用提供創新的方向與指引。   本書共有十章,涵蓋心理學十項重點研究領域主題,包括生理心理、實驗認知心理、教育心理、計量心理、臨床心理、工商心理、運動心理、諮商心理、本土心理、以及臨終心理等。對心

理學有興趣的實務工作者,本書介紹台灣心理學研究的歷史與發展,能一窺堂奧之美;而對於學術工作者,本書極具啟發性,對未來研究有高度的參考價值。

我國植物醫師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甯順熙 這樣論述:

臺灣氣候、環境及農業型態多元,疫病蟲害種類複雜。加上,全球氣候變遷造成疫病蟲害常難以掌握,新興有害生物又不斷發生,植物防檢疫工作相對過往越來越複雜化,為減少農民使用化學農藥,希望透過專業認證的植物醫師進行生產源頭把關。故,研議植物醫師專業制度之推動,據以擬訂「植物醫師法」草案。憲法基本國策可作為植物醫師法之立法依據,在憲法第153條第1項為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此項為憲法委託事項立法者應積極立法以保障農民生命安全及健康。植物醫師設置目的是減少農民承受暴露於化學藥劑環境之風險,確保生產農民身體健康。立法作業除法律架構要完整,同時透過完整的植物醫師實務訓練與教育宣導方式,讓農民信任植物醫師的專業

,爭取一般社會大眾認同。在公私協力合作廣義定義的解釋下,現行公部門所執行植物保護相關業務,民間可以不同角色協助公部門執行。當植物醫師以「公權力委託」進行檢查或調查時,植物醫師要遵守相關行政規定,公部門應高密度監督。在執行外銷農產品檢疫時,因自主性會受到國外要求限制,公部門會加強對其的監督密度;植物醫師以「行政助手」形式協助國界檢疫之行政檢查。植物醫師以「專業參與」方式參與實驗室及資料分析與審查時,是以專業家角色提供建議。植物醫師也可提供專業建議協助公部門田間銷毀作業,並且依據本身專業知識與相關檢疫規定協助輸出入農產品的處理;在植物防檢疫設施方面,則依據促參法規定辦理。由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受社

會大眾認同。植物醫師是符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要求之技術性、壟斷性、自律性、公益性及專屬性五項要件。為使植物醫師贏得農民與大眾信任,植物醫師要有完整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並通過國家考試認證。植物醫師法除了規定考試資格,也規定公會自主管理其轄下之所屬會員。無論從政府、民眾或是植物醫師角度,加入公會的制度是有其好處及必要性。植物醫師除針對農民於農作物生產時,提供植物健康管理建議,另外,可協助公部門執行植物保護相關工作,使民眾得到比現行方式更加便利及專業的服務。植物醫師法之立法,不但符合憲法上要求,也是當今全球第一部為植物健康管理人員訂立之法律。

文化資產保護與衝突之調和 —以指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研究範圍

為了解決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胡秀燕 這樣論述:

文化遺產是人類生活歷程的紀錄與見證,也是世代溝通傳承的橋樑,保護文化遺產已是世界的潮流;從世界文化遺產到古蹟、歷史建築,各國無不積極從事文化遺產保存的工作,並以闡揚歷史文化及推動文化觀光為當前重要的政策,然而在保存文化遺產的過程中也面臨許多的困境,例如財產權的侵害、維護責任、補償措施等問題,我國亦面臨相同的難題,借鏡國外的作法或許可以拋磚引玉,找尋出文化遺產新的發展方向。就英、法兩國在文化遺產保護上具有相當的成效,立法體制亦完整,包括周邊地區的管制與保護、修繕補助、稅務減免等,政府一方面提供所有權人完善的補助與協助,但另一方面對於違反者亦施予嚴格的處罰,在注重文資保護的公益時亦兼顧所有權之平

衡與調和,例如歷史古蹟的列級須經所有權人同意,若因國家強制列級也有相關的補償及公平的救濟機會,英國則有建築物保存通知(Building preservation notice;BPN)及豁免證明(Certificate of Immunity:COI)等相關措施,這些機制皆有助於決策之穩定性,且保障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免於財產上的干擾及逆襲,其次,法國、英國也相當注重文化遺產的維護管理與活化,不但給予經費上的補助還提供人力及技術上的支援,以減輕所有權人的負擔,並藉由都市計畫結合文化、藝術、觀光、科技、行銷等作整體的規劃,以提升歷史古蹟的活化再利用,不僅使文化遺產受到妥善的照顧,同時創造更高的附

加價值;使文化遺產的「保存」與「財產權」取得平衡,並使「保存」與「活化再利用」兼融並進,賦予文化遺產新的生命永續傳承,值得國內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