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懷孕處理原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亞洲開發銀行研究所(ADBI)、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 ...也說明:孟加拉移工. 規定(Migration Rules, 2016),包含:移工遷徙過程中的就業許可、職業訓練、勞. 工興趣及處理紛爭等,亦規定勞工秘書的職責。仲介機構許可證明及行為規定. (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賴怡欣的 職場性騷擾之雇主責任及不利處分之禁止──以韓國法為比較法之素材 (2020),提出移工懷孕處理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場性騷擾、雇主責任、事前預防義務、事後補救義務、不利處分禁止、二次被害、關聯性審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潘淑滿所指導 陳美琪的 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 (2020),提出因為有 全球照顧鏈、社福女性移工、失聯移工、生育安置、多元文化和社會工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移工懷孕處理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移工懷孕會被遣返嗎?可以在臺灣把小孩生下來嗎? - 法律百科則補充:一般情形下,移工必須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找到新雇主,才能繼續在臺灣工作及合法居留。但懷孕移工因為情況特殊,可以檢具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轉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移工懷孕處理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場性騷擾之雇主責任及不利處分之禁止──以韓國法為比較法之素材

為了解決移工懷孕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賴怡欣 這樣論述:

我國職場性騷擾中雇主所負擔之責任主要規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學說上區分為事前預防義務與事後補救義務。在事前預防義務中,法律採取區分事業規模大小之規範方式,而進行不同程度之預防措施;在事後補救義務中,則不論事業規模大小,雇主均須盡到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義務。此等區分方式於實務上遇到何等困難?前階段放寬小規模雇主之義務內容,後階段卻要求其與受僱者人數30人以上之事業負擔相同義務,是否合適?均值得檢討。另外,在職場性騷擾常遭忽略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中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等為不利處分之規定,學說稱之為禁止報復條款。不過本條之保護對象、不利處分之態樣、不利處分與申訴性騷擾間之因果關

係均不明確,有待仔細地討論。韓國之《男女僱用平等及工作家庭併存支援法》中,關於職場性騷擾事業主之義務規範與我國不盡相同:在事前預防義務之部分,未依照事業規模而有所不同,且更著重於預防教育義務;惟針對小規模事業,韓國政府投注較多資源以扶助落實教育義務。在事後補救義務部分,2017年11月之修法明確化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各階段事業主應盡之責任,並要求雇主對於申訴勞工在確認事實以前提供暫時保護措施。而關於不利益措施禁止之規定,該國重視防止性騷擾二次被害之發生,避免勞工因使用申訴資源而受到不利益之待遇,因此豐富化了不利益措施之態樣,在實務亦建構出相對於我國更完整之不利益措施與申訴性騷擾間之關聯性審查機制,

值得我國借鏡。

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

為了解決移工懷孕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陳美琪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的脈絡下,女性移工為了經濟因素,成為全球照顧鏈的一環,看似增加了女性就業機會,其實是加劇了性別差異及照顧工作女性化的刻板印象。當全球照顧鏈在探討照顧的剩餘價值或情感轉移時,鮮少有人注意到女性移工在他國的生育困境及被剝奪懷孕權利。 台灣社福移工主要來自印尼,現約20萬名印尼籍育齡婦女在台擔任照顧工作。每年查獲在臺懷孕或生產,並接受機構安置的失聯移工婦幼約為200人,尚不包括女性移工自行在家生產未通報的數字,隨著逐年攀升的移工產子人數,失聯移工在臺生育一事已成為需要關注的社福事件。雖然台灣已不再要求女性移工驗孕,並給予她們生育的權利,但大部份女性移工仍面臨生育與工作的困難抉

擇。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失聯社福女性移工在面臨生育及工作的決策歷程,及瞭解工作者對於多元文化案主的服務經驗及反思。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訪問8位受安置之失聯社福女性移工及6位官方及民間機構的工作者。研究結果發現:一、社會結構對女性移工的限制:女性移工因社會結構的限制及支持系統的薄弱,使得她們在懷孕後就面臨進退兩難的困境。二、回歸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主體:從兒童最佳利益的角度思考,母嬰共同安置於成人收容場所,是否能讓移工後代享有安全穩定的生存環境。三、跨文化工作者的文化勝任能力:社會工作者在面對多元文化案主時,需要增加自身的多元文化能力,避免因為對跨文化案主的偏見及刻板印象,而產生認知上的偏誤。綜

上所述研究結果,本研究建議:一、應建立雇主、仲介及女性移工,三方權力對等的協議機制。二、女性移工返國生產後優先進用及免再付仲介費用。三、保障雇主應享的權益,不會因為移工懷孕而產生損失。四、協助成立社福女性移工互助團體。五、移工的求職自由市場,讓移工聘用的機制回歸自由市場。六、成立針對女性移工的跨部會專責部門。七、透過實務訓練及多元文化教育來提升工作者的多元文化內涵。 本次研究的8位女性失聯移工,因機構結束安置服務而再度失聯,她們不信任官方的安置機構,寧願再度違法失聯也不願意進入政府的安置場所。失聯女性移工對民間機構的信任感,才是促使她們願意出面自首的關鍵因素,當政府要結束民間非法

安置服務時,應考量如何將信任感延續下去,創造一個更友善的安置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