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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弘光寫的 立法院實用法令及案例彙編 和劉厚連的 立法技術關鍵指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統一用字表也說明:韭菜. 韭. 韮. 「韮」是「韭」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礦、礦物、礦藏礦. 鑛. 「礦」、「鑛」兩字,自古並用,指銅、鐵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輔仁大學 跨文化研究所比較文學與跨文化研究博士班 李子瑄、陳榮隆所指導 曾馨慧的 論法律語言平實化 —以民法物權編修正為核心 (2020),提出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語言、平實化、民法物權、立法學、解釋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江明峰的 原民.原名-戰後原住民/族正名的法律動員史 (2019),提出因為有 法律史、法律動員、法律構框、法律機會結構、批判種族理論、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灣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 words to look at - StuDocu則補充:臺灣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 words to look at. Course: Modern Chinese Grammar (CHIN2168). 1. 法律統一用字表. 法律統一用字表(中華民國 62 年3月13 日立法院﹝第 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立法院實用法令及案例彙編

為了解決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的問題,作者何弘光 這樣論述:

  民國88年立法院為推動國會改革,制定或全文修正通過國會五法。國會五法包括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為立法院重要、常用及實用之法律及行政命令。從而,本書以上開國會五法為基本架構,再將相關法規及案例附註於後,蒐集立法院30多個實用法令、超過400個案例,建置全套的法律提案格式、重點摘要說明、立法院議事行事曆、立法院實用業務資訊等,除方便從事立法相關工作者隨時檢索資料之參考外,對於有興趣立法院議事運作者,亦可藉由本書相關法令及案例之閱讀,了解立法院。

論法律語言平實化 —以民法物權編修正為核心

為了解決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的問題,作者曾馨慧 這樣論述:

理解立基於閱讀,接受程度茁壯於習慣,精神體現於生活,這正是法律語言的最佳寫照。我們藉由閱讀條文文字來理解社會規範,將其視為習慣並遵守著,進而將立法精神體現於社會生活中。從古至今,法律語言的特色總歸為條列化、體系化、精簡化、明確化、單義化、專業化、國際化、現代化、周延化、社教化等,而這些特色可說是朝著語言平實化邁進,目的是為了能使法律更親近人民,自民國62年起、86年及105年政府及學術單位皆再度提起且審視此議題並為此而繼續努力。法律語言所應用的場域及預期目的極為特別且各具特色,立法或修法時所用重解釋的立法法律語言,法庭中判決時所用重技術的司法法律語言,行政機關執法所用重一致性的行政法律語言,

培養法學人才所用重理論的學說法律語言。法律語言首重解釋,經由解釋將有限的文字來呈現無限的世界,又民法物權是規範與人密切相關的財產法,此部法律條文解釋適用清楚,便能更加貼近真實生活,使人民依例遵循,落實維持和平的社會秩序之要務。觀照於民國(下同)96年、98年及99年所修正之民法物權,感嘆其修法貢獻之大、影響人民生活之鉅。法律語言邁向平實化的現象及運動在全球各地皆有所見,無論是採英美法系抑或是歐陸法系的國家皆有表現,同樣使用漢語文字的中國也已歸類出修法的依歸,此時正是我國能擷取中西優勢並實踐法律語言平實化的最好時機。本文試以語言學角度觀看法律語言平實化,嘗試由用語、類型、制度、觀念、互動等面向提

出拙見,希冀能夠對於未來修法盡份棉薄之力,更期望能為社會和諧做出貢獻。

立法技術關鍵指引

為了解決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的問題,作者劉厚連 這樣論述:

  「立法程序與技術」或「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是國家考試法制人員的必考科目。許多公務員雖在應考時準備過這個科目,但進入公職後,卻難以應用在法制工作上,更多非考法制類科的各級政府公務人員為落實政策在研擬法案草案時,更覺難以入手。本書以建立讀者法制作業的實戰力為目標,以最貼近實務運作的編排,篩選立法技術上的核心問題,略去次要枝節,提供精簡切要的實務解答,方便查閱、一目了然。本書也精選、整理了最重要的法制作業規定及實務案例,是讀者在參與法案草擬會議、協助實現政策法制化的隨身寶典。掌握本書的內容,能幫助讀者快速的從法制實習生變身成達人。

原民.原名-戰後原住民/族正名的法律動員史

為了解決立法院法律統一用字表的問題,作者江明峰 這樣論述:

本文探究戰後原住民/族正名動員史,範圍包含「山胞」正名為原住民的稱呼正名、各族別的族名正名、原住民個人的名字正名,以及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下的原住民地區地名正名。原住民/族如何理解、運用法律來為正名主張動員?法律又如何影響人們的論述框架使訴求獲得推展?本文以法律機會結構的改變作為歷史分期的依據,分別以1945年到原權會成立的1984年、原權會成立到1997年憲法承認集體權,以及集體權承認後至今(2019年)分期討論,並以史料分析的歷史探究法回答上述問題,此外,本文亦以批判種族理論有關法律建構種族的討論、利益聚合的視角檢驗正名行動的過程與成果。 原住民/族正名的想望來自污名、錯誤命名與恣意命

名的傷害。本文發現原運組織化前的正名動員,主要動員議題為稱呼、名字正名,其中,地方自治法規範下的形式選舉要求及1954年省議會改採直接選舉的變革,共同擴張法律途徑。稱呼正名的主體以政治菁英為主,地方議會/代表會則與行政機關共同協力「山地同胞」名稱的成形,此際,法律途徑雖擴張但仍舊操持在統治集團手中,至1980年代黨外立委紛紛以「高山族」主體名稱提出草案,係有意識地採用原住民自我稱呼的主張。名字正名則以個人行政動員為主,舉凡用字謬誤、一家多姓等情形皆被挑戰,調整用字的情況容易的被接受,但涉及更改姓氏則曾被接受而後招致反對。 1984年原權會成立開啟集體動員的時期,促成原權會成立的黨外、長老

教會軸線更於日後延續盟友的角色,提供資源、人力上的協助,黨外政黨化後尤然,將議題帶入立法院、國民大會。此外,憲法運動所開啟的法律途徑吸納原權會進入,在權利倡議上原權會雖無法外於憲法運動給予的框架,卻又回頭影響憲法運動對原住民權益的保障。名字正名則因國會全面改選所提供的法律途徑,將原先個人挑戰戶政機關的法外動員,逐步向立法遊說推移,1995年《姓名條例》的立法論爭引出多元的法律構框,顯現法律途徑的開啟既為倡議者所用,亦為保守者所用,但統治集團不再能如上一個時期操持法律途徑。地名正名則因湯英伸事件(1987)的發酵,人們將原住民污名感受與吳鳳鄉正名連結,並成為原權會解嚴後首個正名議題,亦因著地方自

治而來的權限歸屬,地名正名的戰場從中央轉回地方,吳鳳鄉境內各村舉辦村民大會,由下而上討論吳鳳鄉更名。  有別於此,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確立原住民族集體權後,2000年的政黨輪替,人權立國成為政府的執政方針,輔以吸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新夥伴關係協定及再肯認協定,法律資源開始逐漸多樣。族名正名在因為族稱不妥而來的正名除了仰賴政府協助舉辦座談會外,原住民族以族群為單位創辦的雜誌、週刊成為重要的對話場域,法外動員是主要的動員模式,以之凝聚共識,而從已核定族別獨立成族的正名行動觀察,當民族認定漸漸出現不成文的標準程序後,後續正名的族別遂逐漸放棄立法遊說,行政遊說的對象也開始限縮至特定部門

,法外動員的型態則因專家學者認定模式而成為必要之動員。 此外,名字正名在二度修法後擴張原名表彰的方式,重新提供原住民個人行政遊說的法律資源,但行政機關對於尊重文化慣俗與否是變動的,由誰來定義傳統、傳統是否不可變動則是被懷疑的。最後,地名正名則因原運上一個時期創設的法律機會結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來的運動者進入原民會成為行政盟友,開啟山川傳統名稱的調查,但2007年那瑪夏鄉(區)的正名不真正由下而上,反而仰賴地方機關主張正名的原住民行政人員推行,其後的結果反映出與吳鳳鄉正名不同的情緒反應。  本文發現無論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訂定、《姓名條例》的修正、族名正名的成果皆符合優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

利益聚合因而獲得進展,包含藉由接受原住民一詞來取消其他權利保障與破除族群分類;姓名的放寬使用,仍舊是不使漢人不便的放寬,僅以羅馬拼音表彰名字的倡議始終被拒,族名正名則使欲正名族別需符合國家所要的族群特色,並實質上以未讓原住民人口增加的族別認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