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奧立夫的 一本搞定 基礎刑法(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然侮辱罪』很容易成立~請小心說話 - 問路也說明:被告必須在法庭『堅決否認』,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當庭請法官不只要求原告提出證據,也要求證人提出具體證據,加上也找到人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這種強勢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法思齊所指導 董子涵的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2021),提出網路公然侮辱證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隱私權、被遺忘權、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移除義務、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鄭善印所指導 陳世賢的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研究 -以強制猥褻罪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強制猥褻的重點而找出了 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解答。

最後網站網軍案楊蕙如訴委屈:我只是對網路戰爭觀察比較深則補充:楊蕙如、蔡福明被訴刑法「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法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違法;楊女、蔡都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網路公然侮辱證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為了解決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問題,作者董子涵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資訊普及化以及網路平台串流軟體的發達,「復仇式色情」的犯罪型態逐漸受到重視,但法律的發展卻遠遠跟不上現實被害人受保護的需求。 第二章中主要探討「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是否有必要以刑事制裁之方式限制「影像散布者」來達成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是,則保護法益與立法之正當性為何?參考比較法上之法展,我國現行刑法是否能夠充分評價此一種犯罪行為,亦或有必要另行立法補足漏洞?立法又應該如何執行與設計,可能面臨之法律解釋與爭議問題有哪些?皆於本文第二章中詳細討論。 如確立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有必要以刑罰方式為限制「影像散布者」後,第三章從網路環境的角度觀察,最有效率能夠防止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或是降低損害的風險的角色,可能不是扮演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而是屬於第三方,控制網路平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此,僅僅要求立法處罰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可能不足以解決復仇式色情的犯罪社會問題,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或許是更有效率的做法。本文即基於此,探討如要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於法理基礎及比較法上,是否有足夠的正當性。 本文最後心儀的結論認為,處罰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已成為當代的立法趨勢,但針對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尚在發展階段,筆者基於建立被害人的「

被遺忘權」請求權基礎出發,導出有必要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實質內容提供者」與「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之制度性保障,而後者目前較有共識的義務標準為「接受被害人之通知後立即移除」之被動消極管控義務。目前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中「處罰幫助犯」以及「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應能將之作為支持「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與「實質網路內容提供者責任」的處罰正當依據。

一本搞定 基礎刑法(3版)

為了解決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問題,作者奧立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大量題目(及考生大量的錯誤)、圖表及口訣,可以考前抱佛腳,也可以體系建構。   ●用字淺顯,內容精要,並提供作者信箱與IG帳號,不懂也讓你問到懂!   ●雲端增補新資料及大量的電子題庫,並提供手機及線上閱覽之方式,無論在何時何地皆可練習與複習!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研究 -以強制猥褻罪為例

為了解決網路公然侮辱證據的問題,作者陳世賢 這樣論述:

強制猥褻罪定罪之困難,在於往往缺乏直接證據來證明被告如何違反被害人意願及是否有猥褻行為,所以法院只能結合諸多間接證據來推論、釐清待證事實,雖然上下審級間對於同一待證事實間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有時會有不同意見,但仍多以三個層面為主。第一層面以雙方當事人證述及主觀意念為主,其中當事人證述最為重要,證述有無前後一致,審理中就具體細節能否詳細陳述?是否有自相矛盾或前後不一之情形?因為之後的證據推論皆是在佐證當事人證述之虛偽。而另外,強制猥褻罪有構陷他人之可能,亦須審查被害人是否有構陷被告之可能?而被告係出於性騷擾之犯意?抑或強制猥褻之犯意?抑或強制性交之犯意?這些主觀意識皆需客觀證據來證明及釐清。

第二層面則涉及客觀證據,單一證據是否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經嚴格證明後,具有證明力,於法官在自由心證、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評價為何?其所釐清之待證事實為何?是否有情況證據推論上之危險?法院法官如何結合間接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上級審對於下級審之證據推論是否有不同之意見?第三層面則結合當事人主觀意識與客觀證據後,法院法官所論處之罪名為何有時是強制猥褻罪?有時是加重強制猥褻罪?有時又是趁機強制猥褻罪?有時更是利用權勢強制猥褻罪?適用法理、依據為何?其上級審法院是否有不同見解?於本研究中,筆者以26組強制猥褻罪之判決(附錄)為資料庫,於綜合案例分析法、案例歸納法等研究方法後,筆者先就判決間

所引用證據類型之證明力、判決見解、爭議及次數做一結論,並嘗試製作簡易證據模式,之後就結論結合相關當事人主觀、客觀證據及適用罪名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