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退休預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自請退休預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離職預告期怎麼算?勞基法離職4要點,算法超簡單! - 法律010也說明:例如:宣傳期4個月,請短期工讀生來幫忙4個月。 季節性工作: 會受到「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書泉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自請退休預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鄭智陽的 論勞動契約之協力義務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動契約、協力義務、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勞務受領遲延、舉證責任、勞動事件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請退休預告的解答。

最後網站強制退休預告則補充:雇主資遣對象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時,應改以退休方式處理,此時因雇主原先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手段為資遣,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事先預告。不得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請退休預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自請退休預告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自請退休預告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自請退休預告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論勞動契約之協力義務

為了解決自請退休預告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一直以來,勞雇雙方關係就處於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勞工通常屬於經濟上較弱勢之族群,所以難以透過一己之力行使工作上之權利。而隨著時代的演變,勞工越來越重視自身工作權益,政府亦致力於維繫勞工最基本之工作權,於勞動相關法規上也逐漸建立較明確之規範,因此,雇主義務之明確性就顯得相當重要,對外,不僅會被政府機關檢視是否合規,對內,亦可減少與員工間的紛爭,創造職場上和諧。 本文先以民法義務群之區分標準作為基礎開端,向下討論勞動契約中雇主與勞工雙方互負之權利義務,其中以協力義務作為主軸,欲從實務有關勞雇間協力義務案件中,建立一套可供遵循之準則,藉以區分協力義務之種類,並分析違反協力義務所產生之法律效

果。於實務上常發生違法解雇情事,勞工主要義務為提供勞務其履行兼需雇主協力,將介紹何種情況下已該當雇主勞務受領遲延,於本論文中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將介紹其構成要件並討論其案件類型及法律效果。 最後,協力義務違反所生法律效果,本文就我國實務上案例分析,以民事訴訟法上一般舉證原則作為判斷基礎,於勞動訴訟類型中之舉證責任應由何人承擔,而勞工於訴訟上多為經濟或舉證弱勢之一方,得否藉由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保障勞工,與新增訂之勞動事件法相互影響下及其適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