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防止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精進措施 ...也說明:... 落實。 行政院院會今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防止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精進措施」,精進措施分為三項策略,策略一是強化「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功能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建宏所指導 洪翊傑的 論個人資料保護之界線 (2021),提出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周天所指導 曾冠傑的 新冠肺炎期間防疫措施與個人資料保護之權衡—比較歐盟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1),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GDPR、COVID-19、疫情調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病患隱私權、接觸者追蹤、傳染病防治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 ...則補充: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 2023.07.14. 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5月31日及同年月29日修正「個人資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個人資料保護之界線

為了解決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的問題,作者洪翊傑 這樣論述:

20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共計56條,條文皆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除第6條、第54條之條文外),主要係為擴大保護客體及普遍適用主體,新增有特種之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要求、資料之當事人得拒絕行銷、民刑事相關責任與行政處罰以及團體訴訟等之引進等,用以符合國際立法趨勢且更周全保護民眾之個人隱私,於現今資訊日益發達社會生活之中,全民皆應擁有個人資訊交換、分享之需求,在享受資訊自由利益之同時,應需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隱私權益,所以對於資訊之運用及限制應該有所認識,因此,探究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之運用限制及程度,為本文之目的。本文首先探討個資法於日本、南非、美國、馬來

西亞、韓國、歐盟、奧地利等國家之立法情形及執行狀況,並探究保護之客體(個人資料)、範圍等,並分析個人資料之種類有哪些,以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與相關法規之關係,然後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亦即包含個人人格權及隱私權之保護,並同時探討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保護;以及,當資料管理者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時,如何避免侵害個人資料擁有者之個人人格權,以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最後就他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及保障個人資料隱私權相關規範,提供本國個人資護法立建議立法趨向為探究。第五章綜合結論並提出筆者建議,希望藉由本文可讓讀者喚醒自我個資權益保護之意識,進而尊重他人之個資隱私及自主權益,以及針對其

他國家個資法之優點提供本國個資法制及作業上之建議,進而對於本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運用及限制,能在生活或工作中正確運用他人之個資。

新冠肺炎期間防疫措施與個人資料保護之權衡—比較歐盟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了解決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的問題,作者曾冠傑 這樣論述:

本文係比較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之防疫措施,藉由比較法規範分析個人資料保護與防疫措施之平衡。透過歐盟與我國,於過去傳染病防治法制發展,進行文獻回顧,並以地理空間作為分界,針對兩區域內之個資保護法規範,進行探討與案例分析,再以2020年作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分水嶺,進行過去與現在的比較與評析。藉由歐盟隱私權之發展,以研究個資保護之法規沿革,並著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以相關外洩事件進行案例研究,進而推展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各項防疫措施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之權衡;在我國方面,透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相關案例梳理個資保護之歷史

脈絡,從隱私權至資訊自主決定權的肯認,乃至於重視病患隱私權,亦透過敏感性個人資料的制定與相關案例進行分析。透過歐盟與我國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相關法制規範,梳理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以來與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案例,並進行論述及評析。借鏡歐盟之法規範,建議我國政府設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同時輔導成立個資保護公司,並於法規明確規範資料控管者之責任以及明定特殊情事之敏感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