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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東南亞學系 龔宜君所指導 張慧美的 臺灣北部地區越南女性新住民之就醫經驗與醫病關係 (2019),提出詠馨婦產科糾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醫經驗、醫病關係、醫病溝通、弱勢、就醫習慣、就醫困難。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謝榮堂所指導 張芝瑜的 醫療紛爭法制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醫療契約、醫療行為、醫療紛爭、醫療責任、醫療訴訟、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醫療事故仲裁的重點而找出了 詠馨婦產科糾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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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詠馨婦產科糾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北部地區越南女性新住民之就醫經驗與醫病關係

為了解決詠馨婦產科糾紛的問題,作者張慧美 這樣論述:

臺灣目前的跨國婚姻移民與日俱增,且除了中國大陸之外,以越南女性新住民為最大宗,這些因緣際會而嵌入臺灣社會的越南女性,因台越婚姻結構的影響,常來自弱勢家庭,入臺之後也常處於弱勢家庭,再加上語言的弱勢,跨國的衝擊常處於生活之間,而醫療是人們生活之必須,因此本研究認為越南女性新住民在臺灣的就醫經驗與醫病關係是值得探究的層面。本研究一方面從越南女性新住民及其家人在越南的醫療經驗,試圖瞭解她們在越南受到什麼樣的醫療文化影響,從其醫療環境、醫療資源及就醫習慣、概念之形成及侷限、就醫困難、就醫經驗與其他相關就醫層面予以分析探討。 研究發現她們在原生國家的就醫資源經常不足,也常因為交通條件不足

、時間成本高、醫療費用昂貴、醫病關係階層化與對醫療藥物的概念不足等而未形成就醫的習慣。而進入臺灣之後,在就醫交通與時間仍然存在一些生活問題,也出現了就醫資訊、陪同及中文能力與社會網絡、網路使用、經濟考量等弱勢問題,她們亦會習取臺灣的一些醫療文化、習慣,再加上原生國的習慣影響,她們在就醫層級及西藥的使用、忍耐病痛、複向求醫等各方面出現一些因應的方式,而其中也會因為她們臺灣家庭的經濟、型態之不同,而發展出醫療落差。本研究另一方面希求從臺灣醫師的觀點瞭解她們在臺灣的家庭、生活及就醫經驗,包括就醫陪同、決定權、醫療溝通實際情況、醫療衛生背景知識、對婦產科男醫師的性別避忌、疾病之嚴重程度、生育情況等,並

深入探討她們與醫師在診療方面的溝通應對方式、就醫態度及配合度、醫療要求及糾紛、就醫負擔及選擇,以及醫師因應溝通不良之越南新住民時發展出來的治療策略,並進一步梳理其醫病關係及瞭解其醫療資源。 為了使在臺灣的越南女性新住民能夠在醫療層面上獲得更公平全面的照護,本研究對政府機關提出相關之建議,包括:提升越南女性新住民之教育水準;協助其瞭解大眾交通使用及路線,有需要的輔導其瞭解交通法規及考照;施打水痘等相關疫苗及抽血檢驗登革熱等作為健康記錄,以利後續健康照護;以生活化的方式傳遞健保及衛教資訊;對於長期逛醫院的患者予以瞭解及協助;進行宣導使其瞭解通譯服務院所;加強醫護人員對新住民用藥習慣、原生國醫

療文化等之瞭解;加強診間翻譯軟體應用及醫師資訊運用;對於教育機構及醫療單位宣導疫苗施打適用條件。另外對於醫療院所的建議為:可聘請及招募重要外籍配偶國家來源國之相關語言翻譯人員及志工,例如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等提供就醫諮詢服務;改善院內交通、標示,設計對身心障礙人士或外籍人士友善的動線及環境;運用院內衛教環境,多語呈現,使新住民更瞭解自己的治療權益。

醫療紛爭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詠馨婦產科糾紛的問題,作者張芝瑜 這樣論述:

人的一生中都會經歷生老病死四個階段,古人云:「花無百日紅,人無百日好。」,人一生總不免有受到疾病侵襲而須就醫之時,而病人就醫,從踏入醫院開始,病人與醫師間之醫病關係已然產生,醫師與病人間基於互相信賴,彼此對對方負有權利義務,並據此完成醫療行為。若一方違反義務,將會影響醫師與病人間之信賴,因而產生醫療紛爭。 病人基於程序選擇權得自由選擇以訴訟上或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紛爭。若病人以訴訟方式解決紛爭,病人得選擇之訴訟方式為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惟醫師與病人產生醫療紛爭之主要原因在於雙方欠缺溝通,如能透過良好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讓病人與醫師於紛爭產生之際,經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何和解、

調解、仲裁等制度取得溝通管道,釐清雙方責任,或可減少不必要之醫療訴訟,其不但可以避免病人或其家屬花費時間及費用進行不必要之訴訟,且能使醫師有更多時間專注於醫療事務,實質提升醫療品質,創造醫、病雙贏局面。 有鑑於我國醫療訴訟體系的不健全,十多年來,相關行政機關以及學者先後提出關於醫療紛爭處理之相關草案,其中於2005年提出之「醫療紛爭處理法」草案與2008年提出之「病人安全及醫療紛爭處理條例」草案中,曾將「醫療事故仲裁」列入草案中,期望能以仲裁制度解決醫療紛爭事件,惟2012年提出「醫療紛爭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以及2015年「醫療紛爭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均未於草案中提出,甚為

可惜。仲裁,係指雙方當事人得針對現在或將來之爭議訂立仲裁協議,並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其優點介於訴訟與調解間,於具有專業領域之醫療紛爭,利用仲裁制度解決醫療紛爭可顯現出仲裁之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