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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資法公訴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JerryToner寫的 古羅馬惡行錄:從殘暴的君王到暴民與戰爭,駭人的古羅馬犯罪史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鄭家純輸了!聲請再議「違反個資法」遭駁回陳沂爽曬處分書曝 ...也說明:經檢方偵破後,集團首腦徐智威遭聲押獲准,王啟任則被認定是主嫌之一,諭令5萬元交保候傳,事後依詐欺、組織犯罪、偽造文書、兒少法等罪嫌被提起公訴。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邱俊凱的 離職員工洩密行為的刑事責任-以營業秘密法為核心 (2016),提出違反個資法公訴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法、離職員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湯詠煊的 一個強暴,各自表述?──從框架觀點省視戰後婦運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 (2012),提出因為有 強暴、構框、性自主、強暴神話、告訴乃論制、二度傷害、性別宰制、婚內強暴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個資法公訴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告訴乃論則補充:是依前揭規定,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其所涉犯行判斷,應認告訴人為其被害人,是告訴人就被告本件所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前揭犯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個資法公訴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古羅馬惡行錄:從殘暴的君王到暴民與戰爭,駭人的古羅馬犯罪史

為了解決違反個資法公訴罪的問題,作者JerryToner 這樣論述:

解決不了問題, 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現代社會常見的犯罪,古人做的更溜     ◎傑利˙透納 Jerry Toner,繼《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後,又一重量大作!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專任教授 翁嘉聲──審訂、專文導讀   ◎「即食歷史」部落客 seayu、作家、知名節目主持人 謝哲青、背包旅人 藍白拖──推薦     一部頗具啟發性的古代犯罪簡編   闡釋羅馬人關於道德、罪行與懲罰的想法   涵蓋從神話起源到基督教統治下帝國的整個古羅馬歷史   為成年讀者準備的駭人歷史故事     ●男子強暴未婚妻被上訴,律師說:   --該說是強暴了她,還是先入了洞房   ●身為皇帝(尼祿)居然喜歡上街搶

劫   --有錢人的快樂往往就是這麼樸實無華且枯燥   ●在酒吧聽到陌生人抱怨政府,跟著一起罵,然後就被抓走了   --完美的釣魚執法   ●皇帝缺錢了,就指控身邊的人叛國,把對方的財產全部充公   --國庫因叛國罪指控而充實   ●中央跟地方一起搶「上好」的罪犯   --因為他們是競技場營運最好的籌碼     當我們審視羅馬的時候,我們看到了什麼?   是古代腐敗的可怕景象——還是我們所處動盪時代的倒影?     羅馬是一個聲名狼藉的帝國。從殘暴的遊戲到昏庸的君王,從暴民到殘酷的戰爭,它的名字像小巷裡的尖叫聲一樣回蕩了幾個世紀。但它果真如此不堪嗎?跟隨歷史學家傑利˙透納的探尋之旅,揭開羅馬的

犯罪史。     從古羅馬君王提比略和尼祿失當的性侵犯罪到屋門大敞,離開寓所會遭遇盜竊的幾率(相當高,尤其是如果牆壁薄到足以穿透的程度),傑利˙透納不遺餘力地在他的書中使這座永恆之城躍然紙上。     瞭解到這些形形色色惡棍的故事,才發現那些長期以來最受其害正是羅馬的民眾。探索上位者荒淫無度的誘惑,和在絕望之下一個平民能做些什麼?   推薦書評     傑利˙透納在這座城市引人入勝的社會史中,向我們介紹了野蠻與慾望的大雜燴。 將故事分為不同的類別(恐怖政治、反對神的犯罪等),這本書最引人入勝的,就是這些惡名昭贓的犯罪。透納的書不僅僅是有趣的軼事集,它微妙而又持久地提醒著我們,在每一個「文明」社

會的外殼下,都潛伏著令人髮指的醜行。──《泰晤士報》亞歷山大˙拉曼Alexander Larman     關於古羅馬暴力,犯罪和衝突的出色著作。以其敏銳的保護語氣深入研究了許多引人入勝的細節,以證明或反對以下指控:羅馬真的像每個人所說的那樣糟糕嗎?他的論點清晰準確,表明對他選擇的主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努力。 無疑是對古羅馬人殘酷而又令人驚訝的神秘世界的精彩介紹。 會推薦給任何歷史愛好者。--亞馬遜讀者

離職員工洩密行為的刑事責任-以營業秘密法為核心

為了解決違反個資法公訴罪的問題,作者邱俊凱 這樣論述:

離職員工為常見侵害原雇主營業秘密的行為人之一,蓋因科技與商業演進,近年來國內離職員工的侵害案件,往往以相對輕易的洩密行為(例如,將電磁紀錄型態的營業秘密,複製於隨身碟攜出洩漏),即能造成營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此種不公平競爭事態,甚至危及國家整體產業的競爭力;兼且因過去刑法對此類案件容有未盡之處,致使洩密行為人不易受刑法相應制裁,長期以來入罪化之呼籲,乃於2013年實現。然而,在《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規定迄今將滿五年之際,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案件仍然屢有所聞。今(2017)年行政部門更研擬調整相關刑事規定(例如,依據產業界建議,擬將域外侵害案件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之罪未果;又如,增訂檢察機關

偵辦案件之保密規範等草案),由此可見企業界受害至深且急,此類問題顯然未因犯罪化而獲得有效改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以公權力介入調查,然基於罪疑為輕原則,且因營業秘密本身,常具有高度秘密性與專業性,權利人協力提供相關證據以供法院形成有罪之心證,實不輕於民事上之舉證。單就證明受侵害標的是否為刑法上的犯罪客體為例,即須通過與民事規定相同之「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方為適格。此即為我國2013年修法入罪化以來,偵辦、起訴乃至於裁判營業秘密有關案件時遭遇的關鍵難點。其次,侵害營業秘密相關刑事構成要件,或因當初立法時爭取時效,從刑法體系觀之,亦容有再予斟酌之空間,管

見以為,未來修法時亦建議納入考量。對侵害營業秘密之離職員工而言,課以刑責雖可收廣泛的嚇阻效果,但刑罰本身,恐非保護商業壟斷或領先地位的良方。管見以為,營業秘密之刑事規範,主要仍應著墨於保護經濟秩序之社會法益為核心,以此制裁破壞公平競爭之犯罪行為。而營業秘密之於個人財產保護,若能在民事上既有的保密約款、競業禁止約款,乃至於事前強化合理保護措施與認知訓練,有侵害時活用具禁制令性質的《營業秘密法》第11條,對於企業與員工而言,將比僅聚焦於擴大、加重刑事責任更具效益。

一個強暴,各自表述?──從框架觀點省視戰後婦運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

為了解決違反個資法公訴罪的問題,作者湯詠煊 這樣論述:

本文運用構框理論回顧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過程,俾以重新評價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我們所要問的問題是:從戰後到90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台灣出現了哪幾種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方式?這些不同的認知框架如何對話與碰撞,最終造就了我國現有的強暴規範?在70年代,主流法學論述以所謂的「保衛風化」框架看待強暴問題。刑法規範對強暴犯罪的界定中,隱含了父權的意識型態,而「保衛風化」框架界定強暴問題的方式,迴避了父權結構檢討與司法制度改革的可能。與此同時,政治人物則以一種「維持治安」框架看待強暴問題,他們認為強暴犯罪破壞了社會秩序,應透過加重刑罰、取消告訴乃論制及加強取締不良

份子等方法,來改善強暴問題。除了這兩種主流框架外,70年代也已出現從性別角度定位強暴的聲音。除了女作家們批判強暴問題的雜文,及美國女性主義的譯介作品外,呂秀蓮透過舉辦座談會、撰寫文章與成立「保護妳」專線,積極討論、批判鮮少獲公共論壇重視的強暴問題。她的批判中隱然浮現一種女人批判強暴問題的新構框。呂秀蓮雖然因美麗島事件而入獄,台灣婦運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並未停止。1982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後,許多婦運者延續著呂秀蓮的努力,繼續從性別角度來針砭強暴問題。而婦女新知與其他團體共同舉辦的1984年「保護婦女年」活動,更象徵強暴、性騷擾問題在台灣婦運界議程中開始具備一定的重要性,不同婦女團體各自以不同方式

,共同打造一個從女人觀點批判強暴問題的「保障性自主」框架。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其一是透過事實調查,建構關於強暴的新的犯罪圖像,並拆解主流論述的強暴神話;其二是關於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醫療、司法單位所遭受的不友善對待,婦女團體在論述和制度改革方面均做出了一定成果。另一方面,從80年代末期開始,採「維持治安」框架的政治人物在「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精神衛生法」和刑法第77條「強制診療」規定的立法辯論時,紛紛提出他們對強暴法律的改革主張。199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潘維剛刑法第77條修正案,更象徵著「維持治安」框架爭取強暴問題詮釋權的一大勝利。「保障性自主」框架與「

維持治安」框架均是想要改變現狀的「挑戰者」框架。然而,這一階段的政治人物並未重視婦女團體對強暴的批判,他們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往往忽略被害婦女的保障,或再製了強暴神話。1994年3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婦女團體擁有了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出發制定的新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規範。有別於當時反性騷擾大遊行中出現的「性別宰制」構框,潘版草案以「性別中立」構框的方式定位強暴,並採取抹平男女差異的中性化立法模式。然而,妥協性的構框並未獲得支持,採「保衛風化」框架的政治人物,無法接受「性自主」新法益與「婚內強暴入罪化」的可能,立法進度因而擱置停擺。1996年底爆發的「彭婉

如命案」,及90年代末期台灣諸多重大犯罪事件的發生,為強暴法律的改革再度提供契機。社會「維持治安」的呼聲甚囂塵上,「維持治安」框架也影響了1998年刑法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在「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的結盟下,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順利通過。然而,隨之而來的是刑法學界關於此次修法「立法草率、重刑化」的批評。仔細分析刑法學界的修法評價,我們發現此種負面評價可視為是舊有的「保衛風化」框架的反撲,而與「維持治安」框架合作的代價,便是此次修法「保障性自主」的重要意涵被忽略了。透過回顧婦女運動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及不同行動者、不同框架之間的互動、競逐,本文希望能重新彰顯1999年刑法妨

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並為之後強暴法律的改革提供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