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程國寫的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7版) 和黃程國,里昂的 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偶然聽聞之內線交易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 ...也說明:(一)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範之內部人包含公司董事、監察人、大股東 ... 法不同,本不以違反信賴義務為前提。 (二)在本案中,被告與甲為共同生活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世新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林玉君所指導 王惠珍的 企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分析 (2017),提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罰款、單詞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甘添貴、陳運財所指導 李永瑞的 特別背信罪實體與程序交錯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非常規交易、掏空公司資產、特別背信罪、經營判斷原則、舉證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SEC在加密案件中連續“吃癟”,是因為美司法部門有意平衡其 ...則補充:因此SEC 很多指控如“冇有在SEC 登記或發布招股書或年報違反證券法”是站不住腳的。 ... 且按照這個邏輯:通過交易所出售代幣,那麼證券法就不適用,在交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7版)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問題,作者黃程國 這樣論述:

  看不出來考點在哪嗎?就算看出考點也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嗎?別擔心,《爭點整理》系列揉合學者重要文章及實務見解,從答題視角出發重新呈現爭點,讓您考試無往不利!     「證交法就初次接觸的讀者而言,應該是入門門檻較高且具有技術性立法的一科,再加上主管機關對於證券市場頒布「多如牛毛」般的相關子法和行政函令,想要全盤瞭解,確實是一大困難,因此準備證交法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證交法的脈絡中,一一點出爭點,透過爭點整理,層層剝開證交法的問題,深入淺出瞭解爭點。本書盡可能將證交法爭點網羅並予以白話方式說明,讓考生瞭解爭點的問題核心,並瞭解實務及學者論點所在,理解後反芻於答題上,以達最高投資報酬率的

學習及複習。」

企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分析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問題,作者王惠珍 這樣論述:

國內重大企業舞弊事件時有所聞,常造成社會及投資大眾的損失和傷害,雖然企業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許無法完全避免,但證券交易法係資本公開交易市場中,用作保護所有投資人,以及保護市場之公平機制。本研究以2012年至2016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公告裁罰案為研究樣本,首先使用文字探勘分析與詞頻探討,並使用多量化迴歸分析檢測上市櫃公司規模、資產報酬率、董事會、獨立董事席次、法人持股比例、大股東持比例與被裁罰可能性及受裁罰金額的影響及關聯性。實證結果顯示:公司規模、大股東持股比例與裁罰呈正相關。資產報酬率、法人持股比例與裁罰的可能性呈負相關。本研究未發現董事席次、獨立董事席次的特點與裁罰案件之間的關聯性。

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12版)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問題,作者黃程國,里昂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精選並收錄會計師、檢事官及高考考題,非律師司法官考生亦可使用   2.大量附隨例題,一網打盡相同爭點,練習效果加倍   3.分析解構鉅細靡遺,作答前先掌握題目關鍵字   4.旁徵博引的豐富答題參考,建構完整的證券交易法體系  

特別背信罪實體與程序交錯之研究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例的問題,作者李永瑞 這樣論述:

我國在民國(下同)89年間於證券交易法上增訂所謂的「非常規交易罪」,另於銀行法上增訂「負責人背信罪」,嗣再於93年間於證交法上增訂所謂「董監經理人背信罪」,並依據「金融七法」修正案,同步提高包含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董監經理人背信罪」及銀行法「負責人背信罪」等之法定刑,而且形成所謂「分級重刑」的特殊規範。關此法律增修的結果,導致在93年間爆發一連串地雷股事件時,以博達案為開端,即被檢察官引用上開「非常規交易罪」予以起訴,其後各級法院亦均直接接受檢察官之起訴法條並據以為審判(即使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訴因制度,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的現狀下),嗣後最高法院即依非常規交易罪予以

定罪而成為首度有罪定讞的判決,同時,其所採取「舉凡公司一切與交易有關之事項,客觀上顯不合理相當、不符商業判斷者,即係不合營業常規」的見解,並隱然形成實務的一貫定調。不過,本文探求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之立法過程及立法理由後則發現,其立法背景最初係導因於80年間爆發「華隆利益輸送背信案」之爭議所引發的立法提案,且立法理由當中並明確表明,非常規交易罪之目的係在懲處「公司負責人之利益輸送行徑」。由是可知,證交法上之非常規交易罪實即一種「公司特別背信罪」。同時,我國董監經理人背信罪及銀行負責人背信罪(或稱銀行特別背信罪)等立法體例,明顯呈現嚴懲化、疊床架屋的規範模式,惟其成效不彰且顯有疑義,因此亟需通盤檢

討及重新建構。本文因此根據刑事司法上法律理念、立法制度及實務運作三位一體的基礎觀點,針對公司或銀行負責人掏空公司或銀行資產所涉背信行為之議題,依案例研究方法、哲學研究方法及比較研究方法,就日本及美國法制實務等與我國法制實務進行比較考察,並探究公司特別背信罪與銀行特別背信罪於法理上應有所區別的理論根據。另方面,有關公司或銀行負責人主張「經營判斷原則」抗辯事由之舉證責任或證明活動,於刑事訴訟上,究竟應由檢察官或被告負責及如何正確詮釋,無論實務或學理,均尚有爭議未明。本文因此針對此項「經營判斷原則」的抗辯事由,於實體法上之定位及程序法上之處理,依案例研究方法及比較研究方法等進行比較考察,予以深入探討

。最後,本文總結認為:應將現行證交法上非常規交易罪、董監經理人背信罪等規定全數予以刪除,統一於公司法上增訂特別背信罪,並應通盤修訂銀行法上特別背信罪,將公司或銀行負責人所為之利益輸送、掏空資產的不法行徑,依附屬刑法的規範方式分別適當處理,且增訂「合理的經營判斷」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並就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為合理規範,以期能夠避免現行制度下實務運作過猶不及的偏差紊亂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