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學稔名師聯著寫的 考前特蒐:2018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和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施茂林的 證劵交易法律風險探測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東吳大學102 學年度碩士班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也說明:(一)A 公司負責人之刑責究應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抑或174 條論斷? (10%) ... (四)又同法第179 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依本章之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陳婉禎的 風險社會下的食安刑法-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為中心 (2021),提出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社會、風險、現代刑法、抽象危險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集體法益、食品健康安全、適性犯。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黃右嘉的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財產理論、財產損害、背信罪、特別背信罪、財產照料義務、商業判斷法則、保護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109會計師公司法.證交法.商會法試題答案 - 志聖文教則補充:以下交易或轉讓,何者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而有刑事責任?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1 月10 日、1 月28 日向乙買進A 上櫃公司股票10 萬股、15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考前特蒐:2018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問題,作者學稔名師聯著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最新律師選考科目重點解析,讓您贏在起跑點!   ‧修法之所在,考點之所在!有修法最前線,不必擔心修法大爆炸!   ‧精選各校法研所試題,掌握國考風向球,預測出題大趨勢,一舉突破國考重圍   ‧前進文獻熱區,鎖定學者最新研究議題   ‧精讀重要實務見解,隱藏考點立即現形   ‧超具考相的熱門時事,★偵查中搜索拘提證人案★台大校長遴選事件案★保險詐欺取財案★凱美收購案★公司法修法時事……等等  

風險社會下的食安刑法-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問題,作者陳婉禎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食安問題不斷,而立法者每每為了因應層出不窮的食安風暴與恐慌,常常以火速修改食安法作為解決與反映民意的方案,而當中又以刑事處罰最具代表性,然而,為擴大刑事處罰的範圍,此種即興式的修法與立法,不僅未審酌法益侵害與構成要件間的關係,也使得食安法第49條的整體規範架構陷於混亂,甚至使食安刑法的規制開始與刑法的基本理論有所脫節。因此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攙偽假冒規定的解釋爭議,即使最高法院已經在2016年作成了刑事庭會議決議,至今紛擾卻還是尚未停歇。觀顧這些爭議的源頭,正在於立法者一開始就未區辨「風險」與「危險」的不同,而是為了因應輿論的壓力,將不確定的風險也予以含納至刑法規制的範疇

,事後再創造抽象的集合法益以合理化該項刑事的處罰,因而埋下日後紛爭的引線。本文從社會學中的「風險」概念溯源起,分析社會學中「風險」與法律學中「危險」的不同,以及「風險」的概念如何影響刑法的歸責,進而使刑法開展出另一分枝以預防原則為導向的「現代刑法」。而就作為「現代刑法」縮影的食安刑法,此篇論文的後半部則是探尋如何在此「食安風險」與「食安危險」間取得一個折衷點,並接續討論食安刑法可能的保護法益內涵與相應的犯罪類型選擇、和構成要件設計。最後,本文針對現行法下的食安法第49條,藉由法釋義學的方式重新定位規範結構與個案適用的詮釋方向,並就未來有關食品健康安全的刑事規制,提出立法與修法上的建議。

證劵交易法律風險探測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問題,作者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施茂林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係為發展國民經濟、規範與活絡證券市場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近年來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增多,所涉及之法律爭議也日益增加,原因是現行證券交易法不但規範不嚴謹,要件不明確,連帶刑罰價值體系也不合理等,使得工商企業界存在許多疑惑與問題。本書旨在蒐羅學界對證券交易法體例與重要觀念之釐清、立法、司法上及實務運用上爭議之探微,經綜合學者專家之法學論著,以多角度呈現檢討證券交法之疏漏,期待企業界能更加認識證券交易法之法律風險,並能夠有效管理以及防範。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違反證券交易法刑責的問題,作者黃右嘉 這樣論述:

因應金融市場連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造成國家整體金融環境衝擊,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為嚇阻犯罪及維持金融體系安定性,便火速於各金融法規中制定「特別背信罪」,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保險法第168條之2等來規範經濟活動下違背職務行為的規定。但此粗糙的立法,使特別背信罪散落於各法規中,本文主要探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近乎雷同的規範結構,內文分析兩者構成要件之差異,其中除了特別背信罪有加重刑責之規範外,特別背信罪更限縮了行為主體,以列舉式之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三類管理階層之人列為本罪之行為主

體,造成掛一漏萬及適用上之限制。基於兩者所保護之法益,更是規範適用上之核心皆屬保護「整體財產法益」,造成法規範制定上有疊床架屋之情事,故本文建議修法作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