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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兆熙-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 | Facebook也說明:2019年1月20日 — 系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陳英鈐所指導 郭峙枰的 自辦市地重劃與財產權保障—以司法院釋 字第 739 號解釋原因案件為例 (2020),提出釋字774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辦市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市地重劃、財產權保障、同意比率、任務民營化、功能民營化、組織與程序保障、土地徵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陳英鈐所指導 魏筠的 論都市計畫個別變更鄰人的權利救濟—以司法院釋字774號之原因案件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保護規範理論、計畫確定程序、權利救濟、釋字第156號、釋字第744號的重點而找出了 釋字774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摘要 - 高揚的法律天地則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摘要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釋字774,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釋字774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自辦市地重劃與財產權保障—以司法院釋 字第 739 號解釋原因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釋字774的問題,作者郭峙枰 這樣論述:

現行自辦市地重劃普遍由重劃公司主導,在重劃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況 下,導致許多不同意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被強制納入重劃範圍,進而引發社 會抗爭。對此,司法院釋字 739 號解釋針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作出解釋,其認為籌備會的成立門檻以及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 書的程序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且籌備會的職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因應司法院釋字 739 號解釋,內政部即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以符合本號解釋之意旨。然而,自辦市地重劃將侵害不願參與自辦市地 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之存續保障,司法院釋字 739 號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 財產權保障是否足夠,是

否按照本號解釋之意旨修正後即可正當化對不同意參加 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侵害?此即本文討論之課題。本文認為自辦市地重劃與公辦市地重劃並無差異,僅為實施程序的不同,其 均具備強制性,侵害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土地徵收無異,必須從 土地徵收的角度看待市地重劃制度。進而,本文認為現行市地重劃制度不符合土 地徵收的憲法要求,應屬違憲。再者,市地重劃屬於國家核心任務,涉及強制力 作用,國家不得將市地重劃任務民營化。自辦市地重劃乃吸收民間資金與資源以 協助國家完成國家任務,國家並未放棄執行其任務,自辦市地重劃僅係部分程序 交由重劃會進行,主管機關對於自辦市地重劃個案仍保有最終決定權限

,因此自 辦市地重劃屬於功能民營化。是否將市地重劃部分程序交由土地所有權人組成重劃會進行,應由立法者親 自決定,然自辦市地重劃之實施程序則得授權行政機關為補充規定,為相對法律 保留事項。此外,現行自辦市地重劃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自辦市地重劃的核准權限應在於中央主管機關。

80/20法則-公司法-雄霸天下-國考各類科適用(保成)(八版)

為了解決釋字774的問題,作者蕭雄,許涪閔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想要從頭開始紮實地學習公司法的人   2.想要深入了解學說爭議、判解函釋,並快速掌握學習要領之人   3.針對想要用一本書輕鬆讀懂公司法     使用功效   1.配合每章相關法律概念,搭配大量的判解函釋,讓你奉行的一本書主義順利達成   2.搭配每章主題,名師精選相關試題,輔以名師的解析及擬答,上考場不驚慌       改版差異   內文增刪、新增函釋及針對107年公司法修法改版,並收錄109年司法官、律師一二試試題解析   本書特色     ◎內容最新‧與時俱進   ‧本書係依照民國107年8月新修正公司法編撰   ‧本書已按法院組織法修正判例制度全面檢視,已收錄

判例意旨均可繼續援用     ◎層次分明‧深入淺出   本書寫作架構清晰,標題層次千錘百鍊,絕對嚴選;針對較為艱澀、抽象的概念輔以白話文說明及實際案例解析,讓讀者不再霧裡看花,徹底制伏公司法!     ◎實務學說‧一網打盡   本書蒐羅大量的實務見解,輔助讀者能更加理解法條的實際操作;同時結合重點學者的文章,以精鍊的文字掌握學說見解的精髓,徹底制伏公司法!     ◎精準解題‧字字珠璣   本書所選錄的歷屆試題,針對較難的實例題,精算答題時間,並選擇以最精簡的版面,答出最為適切的內容,徹底制伏公司法!

論都市計畫個別變更鄰人的權利救濟—以司法院釋字774號之原因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釋字774的問題,作者魏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釋字774號為例,探討都市計劃個別變更鄰人的權利救濟,包括事前的程序參與到事後的訴訟權保障,討論都市計畫法制上的問題,試圖找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解決之道。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進行的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實務上最為大宗且爭議案件最多,釋字774號解釋聲請原因案件澄清醫院案頗具代表性。該號解釋文揭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仍可受到救濟,補充了釋字156號解釋「一定區域內人民」之解釋。行政計畫本身有多種之階段,各階段處於流動的過程,為保障人民權益,釋憲者遂不斷的擴增救濟大門,使得民眾損失的權益有得到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之可能。這樣的作法是否

妥當,有待探討。另外,釋字774號未處理鄰人事前程序參與的保障,此乃鄰人權利救濟重要的一環,亦為本研究論文研究探討之範疇。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部分草案與本研究相關部分,也一併納入探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