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長照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秀玲寫的 醫護健保與長照法規(修訂二版) 和unknow的 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與第三部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衛福部釋示長照服務人員之醫事人員適用範圍-資訊分享也說明:一、按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長照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第19條第1項規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巨流圖書公司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鄭博文所指導 金詠順的 長照機構法人化對住宿式機構管理之影響探析- 以彰化縣住宿式機構為例 (2021),提出長照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長期照顧、長照法人化、住宿式機構、經營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謝佩軒的 住宿型長照機構建立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住宿型長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公司型社會企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長照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則補充:三、臨時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機構住宿式以外之住宿服務。 四、團體家屋: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 之服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長照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護健保與長照法規(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長照法的問題,作者吳秀玲 這樣論述:

  本書以根植法治觀念為先,回顧法律ABC基本概念,針對醫事人員的專業法規、醫療與護理機構的法規範、健保體制與困境、長照法律問題、傳染病和愛滋防治、器官移植、安寧緩和醫療議題等,加以介紹分析。第2版新增禍害全球的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防治、紓困振興特別條例、2022年醫療爭議新法、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憲法法庭判決等,增修幅度逾二分之一。   全書分十章:總論、醫療法與行政管制、醫師法與醫學倫理、護理人員法與專科護理師、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與醫療訴訟、全民健康保險法與健保財務平衡策略、長期照顧服務法與日本介護保險制度之借鏡、傳染病防治法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

染防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後探討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樂死合法化。本書側重於前開醫護健保長照管制法規、實務運作之論述,並檢討現行法規之缺失、法執行偏差,提出修法建議,以維民眾醫療權益。

長照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高市衛生局今年的特約長照機構遴選,有43家機構因沒達70分而未合格。業者質疑明明長照法中已有評鑑,且是合格通過後才跟衛生局簽約,現在約還沒滿,卻被沒說明評選規則;以行政內規訂出的遴選刷下,認為衛生局涉黑箱作業。對此,衛生局長黃志中回應,會另組團隊調查了解。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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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化對住宿式機構管理之影響探析- 以彰化縣住宿式機構為例

為了解決長照法的問題,作者金詠順 這樣論述:

摘要 台灣人口老化速度相較於歐美國家都來得快速,新生兒的出生率比不上社會老化程度,未來勞動生產人口將無法負擔起失能者照顧的責任,可以預期失能者長期照顧的工作將從家庭照顧,慢慢轉移至社區照顧或機構住宿式照顧,政府開始關注高齡化社會可能產生的問題並發展相關政策。「長期照顧」是每個人都無法逃避的人生過程,不論是人生歷程中的個人老化,或是家人長輩正經歷之老化或是失能狀態,都有可能因此進入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系統中,接受照顧服務。 2016年辦理長期照顧十年2.0,以(2017年至2026年)為期,著重社區式的照顧,目的在延緩失能進程並避免失能者過早進入住宿式照顧機構;2017年中開始正式實施「

長期照顧服務法」,2018年1月31日實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範長期照顧機構必須以法人型態提供服務。本研究以質性研究訪談法方式,立意抽樣選取彰化縣住宿式長照機構經營者,藉以了解機構法人化的決策思維,和對機構經營的影響,法人化過程遭遇何種困境,政府何種作為可促使長照機構業者加速法人化過程。 本研究發現機構轉型法人的影響因素有地理環境影響、專業經營人才影響、資金結構影響、照顧場地大小影響;長照機構經營者在決策機構法人化的過程與主要評估要件,了解長照機構經營者轉型機構法人化的動機與困境,機構經營者在評估利弊得失之間,找到轉型法人誘因得到下列結論:一、收案數增加二、組織正常化三、資金

合理化四、管理專業化五、服務多樣化

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與第三部門

為了解決長照法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臺灣原住民族在特殊的文化、生活型態、資源配置、地理區域及歷史發展等因素下,原鄉的長期照顧服務模式仍有待建構與發展。作者探討居住於偏鄉地區的原住民族,如何透過在地的組織力量,在健康與社會照顧資源侷限且受地理限制的狀態下,落實在地健康老化的服務理念,以及在現今長照2.0政策下,在地族群文化與在地部落組織面對的照顧困境與挑戰。   本書以「原住民族長期照顧」為主軸,分別論述相關政策與議題、第三部門,並對部落進行個案分析。首先敘述涵蓋原住民族長照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其次談論不同領域的組織投入長照服務的議題,包括機構式照顧、日間照顧中心、文化健康站、照顧組織等,反映第三部門在長照

服務體系下,服務原住民老人的特性;最後從服務使用者的觀點,說明長者對於照顧議題的期待與增進照顧品質的具體作法。

住宿型長照機構建立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長照法的問題,作者謝佩軒 這樣論述: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是我國主要之照顧服務供給方式之一,而我國住宿型長照機構之發展,係逐漸朝往民營之方向設立與經營,且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立法施行後,開放了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然,住宿型長照機構存有供給不足之現象,如何增加住宿型長照機構數量之同時,又能確保機構所提供之照護環境能保障高齡者之健康與安全,是需要努力之方向。目前住宿型長照機構存有資源不足之問題,此連帶地影響照護品質、機構環境安全、轉型與設立意願、照護人員勞動條件不佳等問題,又縱使長照機構法人制度已建立了諸如權責制度、會計制度等規範,然尚不足以改善住宿型長照機構所陷於之困境。基此,本文希望透過將公司型

社會企業法制與住宿型長照機構做結合,使機構能以公司社會企業之形式,一方面藉由公益之要求,提醒經營者長照服務為對人服務之本質,不應過於追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藉由將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導入,使機構擁有更為多元與彈性之經營手段,是以主要將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修法建議,分為內部治理機制與外部配套機制之建立與強化。於內部治理機制上,應於條文中明確界定機構之公益目的範圍、充實負責人受託人義務內涵,以及資訊揭露制度等使命鎖定之配套措施,強化機構之內部治理,使機構於增加資源籌措管道之同時,又能顧及照護品質與公益;另為減少住宿型長照機構轉型困難、鼓勵機構企業化經營以及協助機構順利推展內部

治理,亦應修正、調整外部資源輔助之相關法規範,使住宿型長照機構得順利以公司型社會企業之形式,以滿足現在直至未來高齡者之需求,提供高齡者放心、安心、健康之機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