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離職預告期為多長?兼顧勞基法又能體面離職 - Cheers快樂工作人也說明:跟主管押離職日期,也大有學問。根據《勞基法》第15條規定,無論是雇主或勞工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通知對方。若勞工沒提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朱竑宇的 日本法上勞動條件決定的模式—兼論對我國的啟示 (2021),提出因為有 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決定、規範彈性化(法規鬆綁)、例外規範、勞資會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司可以約定員工離職須雇主同意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則補充:就前述約定之效力,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判決亦稱:「1.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日本法上勞動條件決定的模式—兼論對我國的啟示

為了解決雇主違反勞基法離職的問題,作者朱竑宇 這樣論述:

勞工與雇主約定勞動條件時,由於實際上難以期待雙方處於平等的立場進行交涉,因此會由國家制定法規訂定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其後再透過工會以集體的力量和雇主協商並簽訂團體協約來約定較佳的勞動條件。再者,基於使企業有效率的經營以及僱用型態的多樣化,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亦扮演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勞動規範的彈性化、去管制化則為近來重要的課題,越來越多例外規範的出現是如何適用於勞工,是否會影響原先的勞動條件決定模式?以及在滿足雇主需求的同時,有無相應給與勞工應有的保障?凡此皆為不可忽視的議題。有鑒於日本對於相關制度的議論已經累積了一定的成果,我國則相對較少有針對前述課題的討論,從而本文先對日本法進行分析,其

後再回頭檢討我國並加以比較,最後並提出建議供未來立法或修法的參考。本文的結論是,我國應針對適用例外要件時工會的資格做修正,並檢討現行的勞資會議制度以及僅依勞工的個別同意作為適用例外規範要件的規定,以提供勞工於勞動條件決定時充分的保障。